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柞里子:有感于美国的合法歧视 -- 柞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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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随便转录几段老米的看法:

http://blogs.edweek.org/edweek/school_law/

But the Rev. Barry W. Lynn, the executive director of Americans United for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in Washington, said in an interview that the decision "allows a religious body to declare employees to be 'ministers' and then fire them or treat them shabbily for any reason, religious or otherwise. ... It's astonishing."

Leslie C. Griffin, a constitutional law professor at the 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 who organized a friend-of-the-court brief by law professors on behalf of the fired teacher, said," I think this was a key place for the court to not say that religious employers can treat their employees any way they like. Why would you want to give religions the green light to discriminate?"

http://www.businessweek.com/ap/financialnews/D9S6UHJ00.htm

The court's decision will make it virtually impossible for ministers to take on their employers for being fired for complaining about issues like sexual harassment, said the Rev. Barry W. Lynn, executive director of Americans United.

"Clergy who are fired for reasons unrelated to matters of theology -- no matter how capricious or venal those reasons may be -- have just had the courthouse door slammed in their faces," Lynn said.

家园 别把LZ没说过的话强加于LZ.LZ本文只谈到米国的案子,

没同中国进行比较。

本文也绝对没有指责米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合适的意思。

米国各州的法律违宪之例屡见不鲜。

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决以党或以意识形态划线的例子也是屡见不鲜。

既然身居米国,更关心的自然是米国的问题。

家园 如果不谈对具体的事件的认不认同

不知道这种“无诸己而后非诸人”的乌托邦什么时候存在过呢?或者是现在任何社会的奋斗的目标?还是说从来就是有力者能“非诸人”,无力者不能“非诸人”,从来与“无诸己”无关?

不是抬杠,只是体会不到道德感怀的用处,可能是我比较败坏的原因。

家园 原来你这么说是有铁手撑腰

送花成功。有效送花赞扬。恭喜:你意外获得 16 铢钱。1通宝=16铢

请去国内发表,不要在西西河发。

家园 美国的双重价值标准,地球人都知道!

美国的双重价值标准,地球人都知道!

其实就是我们平常说的:马列主义对别人,自由主义对自己。

家园 并非恶法,然而造成了不公平不平等甚至歧视的现状及合理性

这中间应该是有某种悖论的吧?至少还需要提高。我想楼主要说的就是这个。

美国的做法就是一刀切,而中国有时候并不那么严格刻板根据法律来做事情,而是留有一定的活动余地。

美国和中国这两种情况到底哪一种更好,其实跟人本身的因素严重相关。

美国那种一刀切,毫无疑问是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因为世界上公平并不是就是那么齐齐整整一刀就能划分开的。所以关键就是要看到底这一刀切在哪里,切掉了的,只能自认倒霉,毫无翻身余地。

而中国会更多由于人的因素而导致不一样的结果,那么到底是不是更好,就跟人的因素有更大的相关性,也跟当时整个社会的情况有更大的相关性。

到底哪种更好,还真不好说。有一点肯定的是,中国已经过了盲目学习美国的阶段了,现在是批判吸收,呵呵。楼主明明在说美国“合法的不合理”,你还想让中国向美国学习,那就偏了。

家园 好的,我道歉,胡乱猜测你的意思了。对不起。
家园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宪法是什么的问题

宪法,尤其是美式宪法,是处理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定义政府不可以干什么(间接定义政府可以干什么)。宪法说明政府不能干的不能管的,政府就不应该管。

在这个问题上就体现了这点,宪法规定政府不该管宗教内部事物,政府的针对公共事物的法律就不应该适应在宗教事物上。

当然这个宗教事物是有范围的,比如教父恋童就不能算宗教内部事物了,就可以有法律来管了。

再当然宪法是个活的东西,今天是这样规定说不定明天就改了,美国宪法也已经改了不少次了,深刻的说明了权利是需要斗争来争取的,反歧视也一样。

家园 跟美国政府人人皆知的双重标准没有关系

跟你没有提的这个事实有关系:那位被开除的教师也是教会的牧师。

再加一句: 教会开除这个牧师兼教师,是在她上法庭之后的事。因为她违反了路德会的牧师发誓要遵守的规则。

至于为什么要不提这些事实,而直接得出你文中的结论, 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家园 基本正确,不过是教会先让这个教师兼牧师自己辞职的
家园 教会首先要求该女辞职,给工资到年底

但该女不从,威胁说要控告,于是就闹大了。

该校教师有俗人教师和受召教师之分,受召教师需要经过教会的信仰考验,有教宗教课的证书,该女第二年就成了受召教师,且申请过神职人员的房补,当然这些事楼主都是不会说的。

家园 其实如果有原始出处的都应该给出链接,以示自己公正。

我觉得铁手应该把给出链接等同原创做硬性规定。

家园 第一,本文明确说明法院的判决在于是否是传教人士。

并无隐瞒任何真相的意图。

是还是不是,正是被告与原告争执的焦点所在。

怎么可以隐瞒得了?

第二,所有的米国的媒体报道,都称原告为teacher,而不称之为minister。

不是我的发明。

第三,原告不是打官司之后被解雇的,是被解雇之后才打官司的。

你没看懂新闻报道,也不明白打官司的逻辑。官司告的是因被歧视而解雇。如果官司发生在被解雇以前,这官司所告的对象更本不存在。

第四,是教师还是传教人士,不是本文所谈的对象。

即使原告是全职传教人士,跟本不教授非宗教课程,并不改变本文的任何分析与结论。

家园 米国政府在给予宗教豁免权反面也并非一视同仁。

比如,摩门教、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就不享受豁免权。

如果说一夫多妻不道德所以不允许,难道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残疾歧视、年龄歧视就更加符合道德?

逻辑上讲不通。

其实,米国宪法的信仰自由其实原本是保护基督教内的各主流教派的,一开始并没有包括异端如摩门教或异教如伊斯兰、佛教等等的意思。

申明一下,这不是LZ的观点,是前米国最高法院法官某甲的观点,见其著作。有兴趣的不妨自己去网上搜索。

家园 不花功夫COPY/PASTE了,大家自己去GOOGLE吧

看来你比较喜欢看美帝自由派的媒体,你如果看看另一方面的报道,就知道不是“所有米帝媒体”都叫她老师的。

至于官司问题:你没有明白前因后果,如果我原来没有说明白,我把文字再重新整理一下: 她先声明要和学校打官司,然后学校把她开除(因为教规不允许家丑外扬)。然后她再告学校因为歧视开除她。就是说不管学校是否开除她,她都是要打官司的。

因为教会到现在也是公开承认:开除她是因为她违反了教规(不允许家丑外扬)。不管这个教规是否有理,但这个教规对所有教徒是通用的,而这完全不同于歧视的定义:同一规则对某些人适用,对另外一些人不适用。

所以能从这个案子的结果能够推理出“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残疾歧视等等等等,皆可以宗教信仰的名义,公然地、合法地在教会组织之中通行无阻。” (引用你原文的话),这才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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