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物权与民心 -- wild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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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物权与民心

从法学上来说,东西方有明显的区别。在西方,物权是一切法律的基石,私人财产不可侵犯,法律条文里详详细细地列着各种逻辑严密的条款,最终目的就是保障私人财产的神圣性。在这样的法律体系里,人渐渐变成客体,依据财产的多寡来行使相应的职权。而在东方,民心是一切法律的基石,故而出现了法无定法,国法家法共存的情况。国法和家法的博弈其实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博弈,用国法还是用家法,则取决于谁在当地更能得民心。由于民心始终在变,法无定法就成为必然。从这上面说,古代东方其实才是“民主”社会,西方则是“财主”社会。

财主社会的最终走向就是一切向钱看,由于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相对来说更保证了贵族的利益。在罗马共和国以前,好勇斗狠的罗马人还能根据战功来重新分配财富。到罗马帝国以后,贵族渐渐变成了万年僵尸,可以一直占茅坑不拉屎,社会也就没有“固化”问题,而是本来就是个“固”。在这种情况下,基督教被统治阶层选中,作为底层平民的“智力灭活器”,大量聪明人被吸收入教会专门从事宗教文书工作,整个社会由此变得稳固。

东方的“民主”社会一样有问题,其走向是“一切向权看”。中国古代社会,人才最后全集中于科举考场里,今天的公务员考试大有古代之风。以民心作为最终考量的社会,钱财是附属品,故而古代的中国士绅阶层但凡功成名就,就拼命地散财收民心。所谓钱财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是之,这句话按今天的标准看,可着实“荒谬”。

工业革命给西方社会带来深刻的变化,由于新生的财富太多,以至于原本的贵族迅速被边缘化,资产阶级的财富非常轻松地就超过了贵族的祖产,在物权占主流的社会里,话语权乃至政权的移交就变得理所当然。当创新替代抢骗成为这个世界的主流后,越来越多的人快速步入富裕生活,这是东方社会拍马都不及的成就,于是世界范围内的全盘西化就成了众望所归的事。

只是“饱暖思淫欲”,这场西方主导的造富运动随着资源被大规模用来生产大杀器和科技天花板的到来而面临崩盘的危险。在现代工业社会里,美国的TOP1%渐渐成为新的“百年贵族”,原本靠创新科技升位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美国正快速地从罗马共和国时代走向罗马帝国时代,传媒和教育代替了基督教成为新的智力灭活器。

在今天的社会里,“创造需求”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我们并不知道自己究竟需要什么,而却需要传媒给我们指引,“时尚”“流行”就是这样的怪胎。除了基本衣食住行之外,女人不停地购物,男人不停地争权夺利,为了达到目的,大家都拼命地挣钱,然后再用票子去换取各种很难用得着的东西和“赢过”他人的快感。这种结合人性弱点的洗脑即便被识破也很难让人跳出圈外,上层的新贵族们由此可以坐稳位置,一边享受着大众的服务,一边拿各种各样的鞭子驱使着民众。

当今天的人都开始大喊“中西结合”的时候,其实美国人早在这么做了,民心在美国的应用已经不是啥稀奇事,美国人民可以凭借选票和“占领华尔街”这种行为艺术来争取财富,虽然在最终目的上和东方不同,但至少在过程上已经相差无多,也确实在财富的分配上做出一些变数,只是这种变数的“羊毛”并不出在美国自己身上,他们依然来源于美国以外的世界,故而本质上美国的99%就象股市里的“1赚”,只能攫取“8亏”们的钱财。那么如果让今天的世界回归东方道路,会是什么样的场景呢?其实中国已经在这么干了。

“得民心者得天下”,财富?金融?这只是分配中的一环或者一种手段罢了。在今天的工业社会的背景下,以民心作为考量对象有一个极大的困难处,那就是今天的“公民”们都被物权给洗脑洗傻了。比如房地产问题,“房产证”难道就代表着房屋的归属吗?在大量空置房存在的都市里,难不成一扇门一纸房契就可以轻易把大量无房族挡在门外了?在古代,一个村子里如果有大量这样的房产,村民大可自己开个会就把房子征用了,房主来要房子那就看国法和村法谁更得“民心”,或者说谁的拳头更硬。今天很多人说乡下人“没素质”,殊不知这恰恰是物权和民心争斗的性质,我想小产权房大致就会是民心与物权拉锯的前沿。聚财还是散财,这是个问题,当“别输在起跑线上”的一代走出校门却发现依然“输”了,那么这个社会我想不变革也得变革了。

通宝推:唵啊吽,
家园 物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不是民法的全部

del

家园 +1

外链出处

但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美国宪法中并没有专门的"财产条款",而只有所谓的"充公条款"。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当下中国知识界某些人士鼓吹的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只是在其宪法第五条中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补偿,不得占为公有。"因此,这一条款又被称为"补偿条款"。

1793年 6月 24日,法国制定了新的宪法,史称"法国 1793年宪法"。这部宪法把将 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改名为《人权宣言》,作为宪法总纲,成为"法国 1793年宪法"的一部分。但却删去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改为"宪法第十九条",即"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 颇有些类似于美国宪法中的"充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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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物权和知识产权界限也是很明显的

del

家园 法律也须放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角度来考量

法律里面究竟写了什么有时候并不是特别关键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今天的西方也早已不是当初的西方,美国甚至在很多方面都比今天的中国更象“东方”,“西中合璧”早就进行了很久了。

法律最终的目的是翻旧账还是遏制新犯,这个问题我想不难回答,可是偏偏西方逻辑完美的程序正义总是能用时间来换空间,以致于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在讼棍的引导下导向翻旧账。因此虽然法律里没有明写“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现实里并不妨碍社会依然“赢家通吃,富者恒富”。

西方法系在现行体制下无论进化得多完美,在最终目的上就是无解的,他们只能用不停地洗脑来掩盖民心或者用不断掠夺的财富来麻醉民心。至于当掩盖不住或者没有余粮时,他们就只能把民心当成了敌人,整个社会自我崩解,富人们变身亚当夏娃逃往他乡。

大道至简,社会从来没有要求法律来解决一切问题,重要的是社会的合理而不是单单法律的合理。工业化的背景下,东方古代法也许显得过于“粗鄙”,但就指导思想上看,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只是确实需要在民心和物权间达成新的平衡。毕竟“一切向权看”的社会也谈不上有多美好。

另无论是传统的物权财富还是新生的知识财富,其本质都是相同的,当初资产阶级靠机器发家,各种机器财富和今天的知识财富(或言信息财富)的处境是类似的,只是知识财富早已经被西方世界透支了,所以才使得“创造需求”大行于世,甚至如果不长的时间内没有划时代科技问世,美国就得关门嗝屁。

家园 商榷

del

家园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写入三个国家宪法中间,肯定?
家园 如果有问题请斧正
商榷
家园 讨论

我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来源于对现象的反推,而非法律史本身的发展脉络。这其中的关键点就在于:是否认可西方法律判例中,金钱拥有超卓的地位。无论陪审员制多么避嫌法律程序多么完善,但是人就有软肋,是程序就有漏洞,辛普森案大致给了我这么一个印象:现代西方法判例就是拼钱。实际上美国各种律师题材的电影,想不得出这个结论都很困难,在西方法律面前,你是不是“人”,取决于你能否请得起律师。

而在东方法判例中,最早从刘邦的“约法三章”开始,法无定法就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潜规则”。虽然东方自古在判罚时很难摆脱钱与权的影响,但相对来说,“民愤”所占的比重一直不低。也就是说,东方法从来不是完全根据法律文本、行政条款等固定因素来行事的,它必须时刻考虑整个社会的博弈。从这上面来说,大陆法的提法就显得比较局限。东方奉行的是“活法”,他较真的时候,可以非常“程序正义”,但是条件许可的时候,却又可以把自己的核心条款都忽略了。现代社会的“宪法”在名义上相当于中国古代的“祖宗之法”,可是祖宗之法的效力比起宪法来,很多时候都差远了。

法的目的是服务于人还是规范人,这是东西方法学的分歧点。在东方看来,法是道德之下的保底线,故而并不需要事无巨细列个明白,整个社会的绝大多数纠纷或博弈是不用进衙门(法庭)的,家法乃至作为道德标杆的族长一句话都可以盖棺定论。换言之,“道德法庭”承担了绝大多数的法律义务,这也是东方自古不用将法庭单列出来的原因。但是在现代社会下,尤其是妇女解放运动后,东方道德法庭即名存实亡,这个问题我会在家庭和婚姻文中详细说明。毛公的文革,现在看来,是以西化的方式来构筑东方式的民心社会,可惜他终究没有找到重造道德的方法。

家园 不敢,只是想请您进一步详细说明而已
家园 是这样

del

讨论
家园 你是自学的么?悟性很高的说。

葡萄似乎是科班。讨论很有启发性呀。

讨论
家园 英美法认同判例的先例效力。大陆法不承认判例先例效力。

del

商榷
家园 有几点不懂

1.自然法我能理解,但自然法演化出三权分立能对抗王权和神权,我就不大理解。资产阶级要对抗王权和神权,就必须自己掌权,不能掌权一切休提,再怎么分权,如果权力都掌握在国王和教会手里,也是白忙活。那么资产阶级自己想办法夺取政权也就是了,无非是软硬两手,为什么还要把政权一分为三,分开后怎么就便于资产阶级掌权了呢?

2.圈地运动我知道,但是不明白为什么圈地运动就能导致国家主权与国籍的强化以限制资本、人员、物资流动呢?后面的普世概念倒是好懂。

3.英国现在已经承认欧盟有关法律对英国有关法律程序的终裁地位。这一点和程序正义——衡平法、实体正义有什么相互关系呢?我查了一下衡平法:——衡平法 (Equity) ,也称平衡法、公平法、公正法。它是英美法律的一个分支,它包括根据公平与正义比普通法更重要的思想而建立的一些法则。因此,在裁决法律诉讼时,如果在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产生分歧,那么公平原则应占上风,法庭并会按此作出裁决。现时,所有法院可同时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而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出现矛盾,便以衡平法为归依。衡平法与普通法形成的严格规则形成对照,它产生的理由是“法越严时无辜者伤害也就越大 ” (Summum jus,summa injuria,summa lex,summa crux) ,通常指普通法过严,约束一人也就有害于他人,如无衡平法来调节,则不公道,所以衡平法代表公平 (Equity dele gate equality) 。

看上去是普通法不好用时,臣民向国王申请,后来是直接向大法官申请,大法官根据以前的判例和自己的想法判决。判决可以违背普通法条文。那么英国承认欧盟法律的终裁地位,欧盟法律就高于衡平法了,大法官不能违背欧盟法律了。是不是这个意思?

4.

因为世界所有国家里,没有约束土地所有权这个物权最核心内容的物权法,中国独此一家。还有,全世界除了中国,物权法都不能把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玻剥离,但是中国可以这个是因为中国古代有典权,我们现在在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剥离的物权模式,和我国法律传统上的典权这个独创是分不开的。

其他国家怎么会不规定土地所有权呢?它们不也都有土地买卖吗?我记得美国建国后,一步步向西部扩展,搞西部大开发,经常就是把抛售甚至是直接赠送土地作为政策杠杆。

还有典权,还真没听说过,经查——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这是典当嘛,现在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出让制度就是中国特有的典当行为喽?

葡萄你是学法律的吗?每次看到你写历史的文章,轻松愉快,心旷神怡,看到写法律的文章,临表泣涕,不知西东啊。

家园 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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