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你如果认定梦鸽卖淫,也请去举报
还是那句话,在中国卖淫是违法的,不管是认定杨女士卖淫也好,还是梦鸽卖淫也好,都尽可去举报。不去举报,却在这里上窜下跳,肆意传播他人卖淫的谣言,并以从自己为源头传播的卖淫谣言为基础对他人恶意攻击,妄想由此而在舆论上干预司法,从而达到为李天一这样的恶徒开罪的目的,献媚权贵竟至如此地步,真是连脸都不要了!
换了任何一家权贵,自己的狗崽子干了这样龌龊的勾当,要么私下里用权和钱两手摆平,要么运作司法坐等法院坐于有利于己的判决,决不会天天演连续剧,怕老百姓骂的声音不够大似的。
注意梦鸽,这个娘儿们的单位是总政,这么臭了,还能一如往常地参加总政的演出,我觉得除了李双江,她身后还有人!
一不抢,二不偷。按劳付酬,按质论价。实在是天底下最可爱的人。啧啧。
如果杨XX被证明是失足,要想证明自己不是玩仙人跳就比较难一些。所以李家才会要证明杨XX是失足。
杨女可以不露真容,说话总可以吧.
可以当庭控诉这些禽兽,以正我中华新社会的正气.
然后法院微薄直播.
有失儿子之痛,建议杀李某,以禁来者!
北美昂贵的法律体系已经被证明是完全失效了,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有必要再走同一条路来验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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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声望:1;铢钱:16。你,乐善:1;铢钱:-1。本帖花:1
“本案重点不在于被害人身份,也不在于事后有无敲诈勒索,而在于有无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如有,事后要钱也不影响强奸定性。”赵运恒律师表示,5名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均被讯问多次,都多次承认过有殴打或强制行为,能够互相印证。即使被害人和酒吧人员的证言有一部分问题,但结合录像等资料,基本内容是可信的,与被告人供述能够基本吻合。根据现有证据,圈套说法无法证实,而且即便有设局,被告人使用暴力强制妇女发生性关系,也是自愿上套,不妨碍定性。所以,在不能排除侦查阶段供述和相关证据情况下,不可能推翻强奸的定性。
也就是在另外一个舞台上吧
媒体不答应。
媒体跟赵本山一样,“针砭时弊”只敢也只能到乡长这一级。
当然我不排除证据确凿以后不站在弱者一方的可能性。
你还是看俺法庭通稿的论述吧
注意,即便是有偏向性的法院也并没有说4位被告认罪,只说了辩护律师做有罪辩护。
这不奇怪吗?
在被告人自己没有认罪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却做有罪辩护。
至于媒体在严打面前的表现,不要低估了某些人。
薛蛮子嫖娼,秦火火被刑拘,为他们洗地的还少吗----例如有人声称,秦火火造的是“民谣”首先要追究“官谣”才能追究“民谣”
平度那些律师还不是一如既往的嚣张?
注意没有说四位被告人承认有罪
为什么被告人自己不承认有罪,辩护律师却做有罪辩护,这个你还是去问李在珂等人去吧。
杨某某公认对警察撒谎,称自己是处女。
从法律上,她是否是处女,不影响对于强奸认定。但问题是,她的证词毫无可信度。
洗地要有限度。
在法庭上,只有被告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杨女士有仙人跳的嫌疑,作为原告和关键证人,不享有这个权利。
公安对犯罪嫌疑人,当然要有罪推定,收集证据。杨女士是强奸案的受害者而不是嫌疑人,谈什么公安检察没有有罪推定,这不是胡扯蛋吗?
法院判决,对被告应该坚持无罪推定。李天一作为被告,当然要无罪推定。
杨女士在此案中,作为关键证人,质疑其证言的真实性,是被告不容剥夺的权利。
本案是媒体妨碍司法公正的典型。而媒体披露未成年人涉案信息,已经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其信息来源更值得人们怀疑。如果最初的信息是从公安部门泄露的,则公安权力部门也涉嫌违法。
今天,杨女士作为证人,质疑其证言的可靠性,是被告的当然权利。
如果有一天,杨女人因为(仙人跳)敲诈的罪名,坐到法院的被告席,这时候,我们才能按无罪推定的原则,保障杨女士的权利。
当这个时候,梦鸽和李天一,如果作为仙人跳的证人,被告以及我们围观的,也应该全力质疑他们证言的可信度。
作为原告、关键证人,杨女士不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