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东莞挺住,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嫖客 -- laska
我不过是一个单纯的守序中立阵营的人而已……我对法律有异议,但是同时还认同“恶法也法”。
简单来说,我认为:嫖娼入刑好过娼妓合法化好过行政管理好过乱着
貌似是胡春华自己搞的
有人认为他们是公知的幕后主人,有人认为他们是花帅的后人,有人认为他们是买办阶级,当然也有人认为他们是勤劳致富的企业家以及中国的良心。
但是无论如何,确实有那么一拨人,搞得中国舆论界乌烟瘴气,不断与美日里应外合打压中国人的士气。
该管管了。顶着个“性都”的名头,哪个东莞的小姑娘乐意?
按你这么说:几乎所有的抢劫杀人都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了——人家只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为了钱而杀人,为了情而杀人、为了泄愤而杀人,这些都算是“主观故意”杀人,那为了钱而进行的性行为,怎么就不算是“主观故意”的性行为了?
人们做事有各种理由,只有很少的才是“为了a才做a”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b才做a”的。你的“主观故意”把第二种排除在外了。
至于你说的“迷药、毒品、酒精”,那恰巧排除了“主观故意”,因为被下了迷药的人、吸毒的人、醉酒的人失去了判断能力,不存在“主观故意”(如果你想说,钱使得人失去了判断能力,那至少现在中国的法律不可能支持这种解读,似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没有这种解读,正如我上面所说:为了钱杀人就可以说不是“主观故意”杀人吗?);而你后面说的“小孩子”,则是因为小孩子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律上缺乏“主观故意”的能力。
从主观意愿角度确实认定为抢劫,而非谋杀……但是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而且你把我谈的主观意愿和主管故意混淆了,前者是根据受害人主观情况认定犯罪性质的“客观要件”,后者是主观要件,不能混为一谈。
抢劫,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为争夺遗产而杀人,罪犯并没有企图在犯罪“当场”获得财物,而是等事后认定遗产时获得其所有权,所以自然不构成抢劫,而应该定谋杀罪。
我的意思是说:
为了钱而杀人,最终目的是钱,但仍然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啊;
为了钱而发生性行为,最终目的是钱,但仍然有性行为的“主观故意”啊。
有人辩解说,掏粪合法不代表希望自己妻子去掏粪。
那么我要问:支持卖淫合法的这些人,都支持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出去嫖男妓么?
如果这些都能和毒品等同算intoxication,那这社会可就热闹了。
婊子乌龟你们都不抓,
就知道抓老同志?
让你们先抓抓婊子乌龟,看看社会反应.
结果是嫖客抗议.
嫖客不满,但嫖客能公开组团推翻政府么?
不能,但乌龟嫖客地方政府会勾结在一起捣乱.
最后就会陷入与婊子嫖客乌龟地方政府的战争中去.
所以,要不大家相安无事,这就是捆绑战术,拉埑背的.
当然,要不先倒霉祭旗的就是东莞地方政府.
当地公安局长简直是白痴,
要不下台就是活见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