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东莞挺住,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嫖客 -- laska
半夜醒来一翻微博,全是说什么人间有真情,人间有真爱,东莞加油!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东莞挺住!大灾面前不放弃,务必抓好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东莞不哭,今夜与你们同在......一开始我TM还真以为东莞地震咯。结果 ......原来是鸡窝被端了!
央视无情,人间有爱。挺住东莞,天堂里没有央视。业界良心,东莞不哭。今晚,我们都是嫖客。多难兴邦,中国春梦一定会实现。
昨晚去东莞,推开门结果是个女JC...
那次去东莞按摩,推门进来的是个学生妹,不错;后来经常去,有时候是护士,有时候是白领。昨晚推门进来的是一个女JC,我嗷地一声扑了过去...结果悲剧了
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主观要件,受害人的主观意愿是客观要件,不能等同!
怪蜀黍用棒棒糖骗小萝莉发生性行为,按你的说法算不算小萝莉主观故意?
我说嫖娼应该入刑,我可没说卖淫入刑,所以你可以用刑法的主观故意标准衡量嫖客,但是不能用同样的标准去衡量妓女……她们是弱势群体,法律理应保护她们——就好象法律保护儿童一样。
-你为啥偷饼干?-因为小明也偷饼干了。
或者说,不能用别人的错误来证明自己的正确。
比如嫖雏妓就应该是死刑……嫖宿幼女罪就是给嫖雏妓开绿灯,应该废止!
不正常的是挑这个时间扫黄
【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主观要件,受害人的主观意愿是客观要件,不能等同!】
这确实是我用词出现问题,举例出现颠倒,原因在于我认为认定“主观故意”和“主观意愿”应该有相同的逻辑,如果你不同意,那我可以再举一个正向的例子:
某人要治病,把自己的房子便宜卖了,你觉得他便宜卖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主观意愿”?当他病治好之后,是否可以找买房人,说便宜卖房不是我的“主观意愿”,我“主观意愿”是治病,因此房屋买卖合同非法。
还是那句话:你把“主观意愿”限定得太狭窄了。你认为只有为了a才a的属于“主观意愿”,但为了b而a的事情太多太多了。
按你的逻辑,似乎只有为了性而性才算主观意愿,为了爱而性勉强可以接受。那为了快乐而性呢?为了发泄而性呢?为了报复而性呢?夫妻之间,有时自己并没有性的意愿,但为了对方而勉强同意呢?认为自己需要履行义务而进行的性呢?为了生孩子而进行的性呢?你能够为你所谓的“主观意愿”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吗?还是专门划出——为了钱就不是“主观意愿”?那问题就出来了,我们会为了钱而做很多事情,那我做的这些事情都不属于“主观意愿”吗?
最重要的:你所谓的“主观意愿”几乎无法通过客观事实来验证啊!这种自由心证的“主观意愿”在法律上是毫无意义的。男女只要发生关系,女方就可以控告男方强奸,即使当时她当时意识清醒,从语言到肢体语言都表示她的同意,也没用——谁知道她当时想的是什么?
回到强奸这个定义上来: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看,这里根本没有提出“引诱”。因为用钱引诱在法律上根本不属于“不可抗拒”、“无法拒绝”,更不属于“暴力胁迫”。
【怪蜀黍用棒棒糖骗小萝莉发生性行为,按你的说法算不算小萝莉主观故意?】
这个我上面都说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缺乏法律上“主观意愿”的能力。
我认为法律不是丛林法则,除了公正还应兼顾公平,对于弱势群体应该有所保护,所以不能简单地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适用同一种逻辑。这种不对等是普世,无论何种意识形态的法律中都包含——你所举出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恰恰是这种理念的体现。类似地,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间的交通事故,判断双方过失时使用的标准是不同的,机动车要证明自己没有错误,行人则不需要。
一味追求处处平等,只是让法律退化成丛林法则,也让“嫖宿幼女”这种无耻而可笑的罪名有了生存的空间。他们最开始说嫖娼不算强奸,现在连嫖未成年人都不算强奸,嫖娼合法化之后之后还会有多少强奸打着嫖娼的名义进行,这就是法律承载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么?
至于为什么而性,其实不是问题,只要双方都认可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一方不认可,那就有权质疑性行为——即使没有法律,至少为爱而性的一方有权问责只为性而性的一方。法律只需要规划处不可触碰的领域,比如婚姻,那么其他的情况,至少要告诉不负责任的一方(往往是强势的一方),世间还是有公道的。
慢慢可以看出点形势了:以前都是公知挑事,TG反应慢丢人现眼。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变成了TG频频找茬,公知仓促应战。
如果说以前公知们占领道德制高点,想拉拢大多数人反对TG的话,那么最近几次他们开始强迫人们站队了。尤其是这次,公然站在嫖客一边,并且也强迫追随他们的人站在嫖客这边,可谓技穷了。
公知们骂TG“男盗女娼”,骂红色娘子军为"军妓",可见他们的价值观也还是看不起妓女嫖客的。
如果重点是抓老板回去审查,67不少了。
明明白白规定和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为强奸,从重处理,哪里有什么嫖宿幼女,明显就是强奸。除非这个“嫖宿”没发生性行为,嫖客是李莲英。
拉皮条的和嫖客、妓女不看电视不上网,有报应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