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周常委被查,这次真的来了 -- 一个ID
才30个亿,我不相信你的贫困县有5星级别酒店。一个县长100亿,天朝3000个县区 加上书记,就是60万亿资产 上面的地委书记 市长肯定更高 ,天朝去年货币总额不过100万亿,你他妈骗谁?都当别人是傻子
但是有人就相信这个,你认为对于普通人,几亿,几十亿和几百亿有什么区别??都是一个数字,你用这个来证明你说的人就是罪大恶极是个搞笑的事情。贪污,在中国其实是个中性词。
蒋洁敏:要理直气壮地壮大国有企业
3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全委干部大会。蒋洁敏在会上重点要求央企今年要做到“利润保持增长,税收保持稳定,基础进一步夯实”。
在推进结构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时,蒋洁敏强调,“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做强做优,增强控制力,其他领域要不断提高竞争力”
现任国资委主任张毅:国资国企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首先,要在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上下功夫。张毅说,目前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企业经营机制没有得到真正转换。“我们要改变观念,消除‘国退民进’‘国进民退’的争论,扫除思想上和体制上的障碍,积极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有利条件。要进一步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更多地引入非公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重大项目建设,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
周永康
还有一个消息
2003-01-23 ,周永康: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发布“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014-08-07 警察陪酒"牺牲"得因公赔偿130万
8月5日,记者来到祁门县公安局了解情况。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1月8日下午,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与民警朱璘等5人到本县闪里派出所进行学习交流。当晚,闪里派出所在其斜对面的铜锣湾土菜馆二楼包间安排了“工作晚餐”。
据一位当事人介绍,事发当晚酒桌上,共有金字牌派出所和闪里派出所的13人参加。就餐过程中,除司机、值班民警外,8人共饮“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结束,朱璘下楼时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没拉住,朱璘就侧着倒了下去,头部着地。”
记者拿到的祁门县公安局提供的“情况通报”材料显示,事发当晚朱璘先是被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并抢救。因伤势严重,后被转往黄山市人民医院。期间,县公安局两次从杭州、上海请来专家进行会诊,垫支医药费30余万元。在经过专家会诊宣布朱璘脑死亡后,3月26日家属又将朱璘转上海治疗,祁门县公安局又陆续垫付医药费60余万元。朱璘于6月13日去世。
事发4个多月之后,家属终于盼来了一份“不尽满意”的处理结果。5月20日,祁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做出处理决定,对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教导员康光辉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对闪里派出所所长郑小武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
想获赔偿先签承诺书
事发后家属要求公安局调查事实真相,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但7个月过去了,除了口头的三言两语,家属依然未能等到这份调查报告。更令朱璘的父亲朱春久想不明白的是,县公安局竟然要求家属放弃追究责任人的请求。
针对朱春久的质疑,祁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张为民介绍说,朱璘去世后,其亲属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以及善后赔偿300多万元等要求。经过多次沟通协商,祁门县公安局最终答应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
祁门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称,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参照国务院《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测算,因公牺牲的民警的抚恤补偿在70万元左右。之所以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实际包含了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
“钱先由县公安局垫付,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工作,事后由县公安局执行。因此,在与朱璘亲属达成补偿协议时,县公安局同时要求其亲属承诺放弃对县公安局以及其他民警的申诉主张和赔偿要求,并就此签署承诺书。”汪华峰说。
所以我才说,腐败分子反对私有化,不是腐败分子的反而主张私有化
云淡水暖:国企私有化是一条死路
改革开放以来,不知道出于何种心态,似乎各种口号喊得越“血淋淋”越能彰显决心,比如“杀出一条血路”呀、比如“砸三铁”呀、比如“壮士断腕”呀,比如“死路一条”呀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一切资本参与水电投资,水电资源丰富的四川石棉县掀起水电开发第二轮高潮,并在四川省率先实行水电资源有偿转让。吴兵的中旭公司出人意料地战胜了众多资质、实力雄厚的国企,将龙头石水电站揽入怀中,该电站每年的发电收入为8.99亿元,甚至项目不动工,马上转手就可以获得10亿元。从一开始,吴兵并不打算修建,计划的是将项目转手卖给国企,吴兵可谓“空手套白狼”。
在大渡河的支流松林河,中旭投资还与四川天丰、花样年成都联合注册成立四川松林河流域开发有限公司,而四川天丰的股东之一正是周滨的岳母詹敏利。
“中旭系”还在四川有颇多业务,在房地产领域,一度与两家香港上市公司花样年、佳兆业进行合资,土地储备据说上千亩;在高速公路领域,一度控股成温邛高速公司51%股权;在金融领域,参股成都银行。中旭系在成都项目的顺风顺水时,主政成都的正是李春城。
吴兵不是石油系统出身的,要做石油生意,周滨需要一个更得力的帮手。于是他找到了老同学米晓东。2006年前后,米晓东来到北京,与周滨合伙做生意。
2007年,米晓东到中石油长庆油田总部西安,当时冉新权担任长庆油田党委书记。冉新权不但是周滨的“学长”,更是周父的前手下。
米晓东在西安成立陕西德淦公司,公司的一个股东还是周滨的岳母詹敏利。德淦公司花了千万元从长庆油田拿到批文,拿到批文,米晓东就着手倒卖油区的地块。在被某国企拒绝后,该项目最后以5亿元将项目卖给了“东北石油大亨”王乐天。2008年起,油价开始飙涨,王乐天也获利不少。
米晓东就在陕西这块打理周滨油田买卖的业务。蒋洁敏2006年11月当集团总经理后,曾将长庆油田的两个“相差很大”的区块“换包”,批给相关人对外合作。当时相关副总也签字了,但写的是按照蒋总的批示办。
2010、2011年,在米晓东具体操办下,周滨作为中间人,曾将数批国产的采油树设备销往伊拉克米桑石油油田的中方作业公司。他们利用关系帮助销售,赚取中介费。但当时伊拉克不接受原产地为中国的井口设备(高压部分),米晓东运作的这批采油树设备是从中国绕道美国,再转口到伊拉克。但是在伊拉克方的监管下,这部分设备并不能真正投入使用,只能悄悄消化掉。
周滨和米晓东赚足了中介费,但中方石油作业公司却损失巨大。
有米晓东帮助,周滨及其亲属在石油的业务突飞猛进,拿下了中石油的诸多项目。
甚至还介入了公租房项目。北京“秋海旭荣”控股公司,是北京某公租房项目的主要承接方。两名出资人还是米晓东、詹敏利出资1800万。
2001年,为讨有关领导欢心,刘汉在阿坝州投资建设两座水电站。2005年,刘汉把经济效益良好的天龙湖电站和金龙潭电站卖给四川汇日电力公司。汇日电力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人代表叫陈炜民,香港人,而周滨也经常往来香港等地,照顾其他生意。刘汉以近5亿元的价格卖掉电站,2个月后的2005年2月,汇日电力将这两座电站以27亿元卖给大唐电力集团旗下桂冠电力公司,转手净挣22亿元。
2006年1月13日,曾经因为生意纠纷而派人刺杀刘汉的袁宝璟三兄弟因雇凶杀人和杀人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刘汉成了“领导的人”,这位原本出身广汉市雒城镇的“操哥”,也摇身一变从不入流的黑社会老大迅速成为横跨矿业、资本的亿万富翁,他也因此获得了“杀人执照”。在长达10多年里,刘汉黑社会组织涉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数十起,造成9人死亡,9名被害人中有5人是遭枪杀身亡。
@flyrathabu, 有人信这个,一个县长捞他妈1千万也就是他们的北京一套-2套房 ,数量级一样吗?几亿 几十亿一个概念 对薄同情无非可上台面数字太少 康师傅都几百亿还不抓 ? 不传谣对左派 右派是一样的的吧
讲一个笑话
:讲一笑话,说某公知到了国外考察工业,发现德国的钢铁放浓硫酸里丝毫未损。于是回国对比,发现国产钢放稀硫酸里马上化了,疾呼曰:中国钢缺斤少两,太黑心了。于是网上群民大怒,方舟子急来辟谣普及高一化学。公知大怒:肘子收了黑钱! //@公知:靠,这么多人知道
依法治国,如果周家跟这些案件有牵连,应该公开审理,公布证据。
没有审理,没有证据,含沙射影,没准就是自编自导的栽赃陷害。
但是开矿入股那就没数
再说,cc左派所推崇的文革中根本不讲什么公开审理这一套,讲究的是专案组办案。现在的中纪委双规继承了专案组的光荣传统,是专案组的2.0版。先双规再公开审理,是文革的光荣传统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
这是对文革专案组赤果果的恶毒攻击。
5月23日,湖北咸宁市中级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人团伙犯罪集团一审判决,刘汉、刘维被判处死刑。
咸宁法院称,刘汉、刘维等36人被控15项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刘汉、刘维黑社会组织在当地存续近20年,成员多达30余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数十起,共造成9人死亡,其中5人遭枪杀身亡。
此次刘汉集团被指控的所有罪名中,唯独没有“行贿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上诉人唐先兵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上诉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2项罪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等14名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刘家兄弟案的重点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这比行贿罪大多了,是可以杀头的。
其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中,你确定行贿罪不在“等13项罪名”之中?要不你把完整版的判决书百度出来瞧瞧?
周蓬安
二审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并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单位汉龙集团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可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对汉龙集团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罚金三亿元改为罚金一亿元;对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故意杀人罪
3、故意伤害罪
4、非法拘禁罪
5、非法买卖枪支罪
6、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7、敲诈勒索罪
8、故意毁坏财物罪
9、妨害公务罪
10、开设赌场罪
11、寻衅滋事罪
12、窝藏罪
1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最初起诉书中的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没有被法院采纳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因为没有行贿罪,所以刘家兄弟案是冤案?你的逻辑是?
怎么推出的这个结论?说说推理过程
怎么就变成刘汉反对私有化了?
而且,我前面就说了
我那不是疑问句吗。你如果不是那个意思,那你说说你为刘家兄弟鸣冤叫屈是个嘛意思。
1、刘汉的罪名没有行贿罪,是法院终审得出的
2、法院没有定行贿罪,难道就是法院为刘汉鸣冤叫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