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查了查中国游泳队的“黑历史” -- Ergo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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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孙杨事件是井冈山

按照民国的法律,毛朱都是当株的,林彪都担心,红旗能打多久。然而太祖回答,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我们就逮住一点,私营企业控制几千亿美元市场的执法权,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不在孙杨事情的细节上纠结。

家园 我倒是觉得你这个贴子没有必要

论兴奋剂的滥用,欧美是祖师爷级的,这个在河里是共识,所以谈中国游泳队的黑历史没什么意义。现在的问题是需不需掀桌子。我认为在孙杨这次没站住理的情况下,先不用掀桌子,不过要做好掀桌子的准备。

家园 去网上搜了一下相关规则,试着回答一下你的问题。

虽然意见相左,但陈王到底是老河友风范,可以正常沟通,那么我们就事论事讨论一下。

引用来源链接如下: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 WADA

老实讲这个规则毕竟不是正规法律,写的还是比较通俗易懂的,不需要做太多功课和研究,所以我临时抱佛脚学习了一下,简单说下自己的浅显理解。

与本案相关规则主要出现在第五章,5.0 Notification of Athletes。

5.3.1 提到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需要给运动员事先通知(Save in exceptional and justifiable circumstances, No Advance Notice Testing shall be the method for Sample collection.)——想来也是合理的,不突然袭击提前通知了还有什么意义。

那么你第一个问题,“飞行药检,必须1小时到达,地方远到不了怎么办呢?”

首先检查官不能提出无理要求,而是要和运动员商量时间地点,并考虑实际情况(5.3.5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DCO or Chaperone, as applicable,shall establish the location of the selected Athlete and plan the approach and timing of notification,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the sport/Competition/training session/etc. and the situation in question.)

而且检查人员初步联络了运动员后,5.4详细列举了要告知的信息,包括检查本身,检查机构,检查条件,检查地点等等,详见5.4.1。其中5.4.1 e)是告知运动员相关义务,包括检查过程中保持在检查人员视线内,提供身份证明,服从样品提交流程等等。而5.4.1 e)iv. 就是立刻向检查官报告,除非有任何延迟理由成立(Report immediately for Sample collection, unless there are valid reasons for a delay, as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5.4.4.)。

在这样情况下运动员如果迟到了,那么5.4.7规定检查人员可以汇报违规(Failure to Comply)。当然sy案件中三名检查人员等了一个小时最后还是做了检查。

5.4.7 If the Athlete delays reporting to the Doping Control Station other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5.4.4 but arrives prior to the DCO's departure, the DCO shall decide whether to process a possible Failure to Comply. If at all possible the DCO shall proceed with collecting a Sample, and shall document the details of the Athlete’s delay in reporting to the Doping Control Station.

所以总结一下,回答就是,1小时内到不了就跟检查人员事先商量好一个合理时间就是了……

的确是很白痴很常识性的回答,但西方做法就是把这些也给你写的清清楚楚,怕的就是事后扯皮,陈王兄你如果是海外华人应该有所体会。

—————————孤独的分割线,话说我写这些到底是为了个啥——————————————

第二个问题回答起来貌似简单一点。

“检测人员明文须有有授权,结果就一张授权给带队的,其他人没有授权,怎么办?”

关于检测人员资格,规定是在5.3.2和5.3.3。5.3.2要求被任命和授权的检测人员,需要有匹配其任务的培训,没有利益冲突,并且是成年人。

5.3.2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shall appoint and authorise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to conduct or assist with Sample Collection Sessions who have been trained for their assigned responsibilities, who do not have a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the outcome of the Sample collection, and who are not Minors.

5.3.3则要求检测人员必须要官方授权文件(official documentation...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这里是个稍微tricky一点的地方,因为无法分辨单数复数,documentation这个词两者一样。这该怎么办呢?没关系,因为下文立刻举例子了,such as an authorisation letter。所以回答就是a letter就足够了,并不需要人手一封“介绍信”。

5.3.3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s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 DCOs shall also carry complementary identification which includes their name and photograph (i.e., identification card from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driver’s licence, health card, passport or similar valid identification) and the expiry date of the identification.

——————————

不知道以上回答你有什么疑问,老实讲这些都不是sy案中的争议点,而是国内舆论讨论的对象。sy团队自己当然知道最有利的攻击点,也准备了很久。毕竟他们才是最大的利益攸关,我们吃瓜围观群众不过是凑热闹罢了。

至于sy团队实际辩论的过程,可以自己看看庭审视频,

PS:抱歉排版一团糟,很少发长帖不太会弄。

家园 我主贴没说太清楚,黑历史不是指的嗑药本身

而是这么多年,逃避药检技术都没点长进,出了事只会回家喊冤枉。

至于掀桌子准备,有没有sy这个事儿,我们都早该做了。

家园 authorisation letter需要注明名字啊

我争议的就这一点。

因为后面有求取样官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如果前面的authorisation letter上面没有名字,这个身份证明有什么意义呢?

这是明文写的条例,没有任何Tricky,你总不会相信一份authorisation letter居然是空白授权的。而且这一点WADA是于理不合的,孙杨计较这一点,他们就推说网上有名字,说明他们知道这点是软肋。退一万步,就算有Tricky,疑点利益也归被告所有。

说孙杨迟到,协商过程是不是有电话录音我不知道,WADA没有强攻这一点,或者孙杨当时提出路途较远,无法保证。好比我在杭州的灵隐寺的某个地方潜修,你突然袭击跑到杭州,我要确保有合适的交通工具,还要确保合适的路况才能保证在1小时到达。

如果我不能保证1小时到达,我说我保证2小时到达,这样的保证能接受吗?如果接受2小时到达,这样算孙杨迟到1小时,岂不是无理取闹?如果孙杨的确无理迟到1小时,他们还不判孙杨抗检,对那些老老实实参与检测的运动员岂不极不公平?WADA拿这个来说事,不是卑鄙就是坏。

很显然,判断是不是迟到这样的权力全部归这个检查官自由裁量了。这是很大的权力,而且不受监控。不受监控的权力一定会腐败,人类社会的实践无数次证明了这一点,一般的运动员面对检察官肯定予取予求,各种卑鄙的交换也可以想象,只有孙杨这种传奇运动员才有一点点可能去较真。

对孙杨抗检这件事,我个人的猜测是孙杨迟到,检察官索取贿赂,孙杨拒绝。于是检察官恼羞成怒,但就迟到1小时不到就判孙杨抗检有点成色不足,准备先检查,再报上去慢慢修理孙杨。孙杨一看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只好挑取样官的资格问题。而私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为了敲诈好处,肯定任用自己信得过的人,取样官身份是非常敏感的事情,双方都下不了台。

取样官捞取好处的事情一旦曝光,在国内无法生存,因此一个个都拒绝上法庭作证。

家园 身残志坚的美国体操队

我们的选手还是太弱了,连多动症患者和哮喘病人都比不过。

家园 南昌起义和秋收起义在TG内部不赞成的居多

孙杨这件事情,不应该计较他个人的得失,而是把私营企业控制执法权,间接控制几千亿美元体育市场,却不受监管这件事突出出来。

孙杨的官司输赢无关大局,但大家都去注意这一家私营企业执法,还营私舞弊,马上就会义愤填膺。多少体育明星的粉丝会反对他们?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家园 砸烂血样是媒体术语,实际表述是把外包装分离带回

按照只言片语看到的描述,是双方电话沟通后的共识。

我不觉得局外人参与这种细节争议有意义,你又没有看过孙杨采样的全过程视频,据说孙杨在他的微博上放了当时的视频,我懒得去看。

在这件事情上,我只强调合法合规,任何不合规的事情坚决制止,一切检查官本人没有充分理由不出庭作证,证据不合法,否则根本无法遏制这家私营企业在中国非法经营的嚣张态势。

我对这件事的了解来自知乎的说法,血样检查官和尿样检查官的授权书都没有。孙杨同意了采血,这个尿样检查官用手机拍了很多孙杨的照片,孙杨非常反感,担心成为媒体的话题,就揪住这个尿样检查官的身份,担心他继续拍采尿样时候的照片,于是检查官就建议尿样检查官负责盯住孙杨撒尿,孙杨母亲也进厕所,盯住尿样检察官,孙杨勃然大怒,这就是孙杨拒检的来龙去脉。

要知道在中国雇佣人劳动需要正规程序的,这家私营企业和哪家公司签署了外包劳动力协议?这些人有没有派遣协议?整个非法经营,还是涉及到采血这样的人身安全和采尿这样的高度隐私事件。

通宝推:johny,
家园 对付IDTM和WADA很简单

IDTM是一个私营企业,做兴奋剂检查的目的是赚钱,要对付他们很简单:

总结起来几点:

1. 他们的检查官都是工作签证,每次有效3个月,过期再办,让中国的领事馆赚点零花钱, 至于是3天批准还是10天批准,按照我们去美领馆申请签证的流程,不解释。

2. 如果受不了,就在中国设立检测分公司,将来如果有了纠纷,就在中国法庭审理。

3. 他们的检查官必须有书面授权

4. 如果他们雇佣国内检查官,必须有劳务外包合同,国家严查这些人的个人资金流动,监控他们的腐败

5. 如果他们从海外带人进来做检查官,对照第一条。

以上5点,让IDTM每次从海外带3个人过来,国际商务舱机票一花十几万,取血人还必须考取中国承认的护士证,定期在中国体检,确保没有法定传染病。那些恶劣对待中国运动员的,下次不给工作签证。他们想在中国每年搞上千次飞行检查,可以,付出必要的成本。或者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接受中国法律管辖。

TG那些官员土包子,就知道欺负中国人,不知道如何对付洋人。

通宝推:混沌之源,踢细胞,达雅,梓童,透明,发了胖的罗密欧,fuxd2002,
家园 这个建议挺好但TG这些官员我觉得不用指望

官僚阶层基本已经都是集成了国内比较糟粕(主要指人品,次要指能力)的一群人,所以我们其实也只是吹吹牛而已,只能期待西方更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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