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懒人解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大快人心! -- 潜龙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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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懒人解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大快人心!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这是把香港最闹腾的几个阴暗角落给打上探照灯了,开始清理扫垃圾了。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这就是林郑最近强硬的底气所在。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 尚方宝剑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架空方便面和议会的掣肘,委员会法力无边。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钦差督军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确保建立忠诚于中央和国家的香港纪律部队,掌握暴力机关。

第十九条 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打破香港财政自营自用,不向中央纳税的禁脔,掌握财权的第一步。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赞无期徒刑,狗头铡预备好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即使光动口的也要大刑伺候。今后黄瓜李家的超市还敢免费矿泉水招待暴徒吗?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一帮走狗议员还敢闹腾吗?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针对勇武废青的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怪不得一帮垃圾惶惶如丧家之犬东奔西突。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教育界和新闻界的垃圾们脑后可觉丝丝凉意?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美国和英国使馆的冗员我们可以帮助清理了。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对有关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鼓励狗咬狗。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清理议会,一劳永逸地决绝香港最反动和最具破坏性的粪坑。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不管你在哪里,只要你有些许蛛丝马迹也把你挖出来。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 威慑境外组织和人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 我可以秘密审判你,就问你怕不怕。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方便面再出幺蛾子,就问责你。

(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让你倾家荡产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你都不知道你有没有被盯上。

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法官要为我所用,忠诚可靠;万一出现南郭先生,最慢一年就清理掉。

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封住了利用陪审团脱罪的制度漏洞。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 什么证据有效,我们说了算。

第四十九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

(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三)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四)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 国安公署不仅监军,还可直接办案。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国家的法律终于适用到了香港这个“不法”之地。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 公署不受香港政府掣肘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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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问题

能先解决一方面也是好的。

这次的法条本身没有像部分河友所担心的出现放水的现象,也挺好的。

当然派驻机构的人还是可以放水,但是至少有了自己的抓手,不至于有劲没处使了。

家园 只有一句话:申请 认证会员 吧。。。
家园 喜大普奔

早该这样了。

这次疫情国内处理得漂亮,底气十足,现在重拳出击,挡者辟易。

为习点一万个赞!

家园 没有死刑,哪怕是出了人命,也没有死刑。

为什么呢?是因为香港取消了死刑吗?

可国安法不应受此局限啊

家园 一些分析和感受

一些分析和感受:

1。具体条款都非常切入要害问题,有的放矢。

2。非常实在,有操作性,不作表面文章。

3。一步到位,没有留下浑水摸鱼的空间。

我确实非常非常高兴。

河里的一些“九斤老太式”的抱怨,应该可以休息一会了。

中国政府的决心和能力会再一次让世界震撼。

下一步,我们会耐心地拭目以待。

通宝推:醉寺,
家园 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自来投。

原来可以按照基本法23条自己玩儿,非要大闹。还不是大闹天宫,是砸自家的瓶瓶罐罐。现在被如来正法。

家园 无限期监禁就够了
家园 某种意义上来说,香港人这次是鸡飞蛋打!

如果当年二十三条通过,估计不会这样严苛!毕竟当年的舆论环境,大陆人的觉悟,领导层的意识都决定了,二十三条顶多是个底线。如今可好,这次几乎把所有的路都堵死了,够香港人喝一壶的。大快人心啊!

家园 不必把这个法条太当回事

大陆法国家出来的,尤其重视法条一字一句,其实真正法律执行过程中,法条字眼儿是最没存在感的。

如果了解法律实际适用被“扭曲”成了什么样,就知道法条这东西,随便起草个差不多的就行了(所以这次立法动作也很快)。关键是要有配合的机构和人员去实现意图。

所以现在对这个国安法能有多大作用,拭目以待比较好,不宜过早期待。

家园 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也许能判死刑
家园 本法例也许会成为一个标志

土共学坏了,伸出了小手。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不管你在哪里,只要你有些许蛛丝马迹也把你挖出来。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家园 是嘛,守法公民当然不用太当回事

只要乱港分子当回事就可以了。你没看见退群的那么多?

家园 不用死刑,活受罪不是更好吗

让港独们在里面快乐地捡肥皂吧

家园 说老实话这些人比我想象的还要怂还要傻

我要是黄之锋就留下来跟TG硬怼,看你敢把我咋样。抓进大牢就是一辈子的政治资本,估计TG反而头疼怎么处理。

说白了这帮人都是一些投机起来都眼光极浅格局极小的小爬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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