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法律分析得花率低,那我换个思路 -- 121gdi
少一次上诉机会?还是发回重审维持原判难度大?
开庭的时候,法官都会问原告被告,是否需要回避。
受害者家属完全可以提出来。
受害者的老婆和凶手是妇女关系,这是完全的利害关系,所有证词证据依法都可算无效(谅解书自然也算)。
就算受害者家属没注意,他们的律师也该提出异议。
这里原告是检察院,受害者家属的律师坐那里呢?不能和公诉检察院人员坐一起吧?
目前还要等最高法审核死刑。
被害人亲属(其实是自己女儿)的谅解根本未入大人法眼。杀人偿命是唯一解决方式。
清官大显威风,拿下杀人犯严加刑讯追问杀人动机。杀人犯并无明显杀人动机。遂承认与被害人亲属(其实是自己女儿)串联,为女儿杀人图财。
被害人亲属(其实是自己女儿)在杀人犯吐实后被严刑逼供,最终供认与父亲串联。(或者坚决不认罪名。然并卵。观感是不是更好。找周迅来演。)
父女双双被预谋杀人罪名砍头。人心大快,皆夸耀清官大人明镜高悬。
其实福尔摩斯探案集中寻找潜在罪犯的一个原则很有用。潜在罪犯必然是犯罪行为的获益者。
从法理上,也许乙既是被害家属,也是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要搞清楚乙的父亲的做案动机什么的。除非能够完全确认和乙完全没关系,也许可以谅解一些?但乙的谅解似乎也只能用到乙父对甲的作为,而不能免除对甲父甲母的作为?
妻子是受害者的核心婚亲。同时,她又是凶手的直系血亲。所以,对她的谅解书的裁定考验法官的水平。
就像那个“古老”的困境,老婆和老妈同时掉水里,救谁?在婚亲和血亲之间冲突时,选谁?
抛开妻子邀父亲谋杀亲夫的情况,妻子的父亲杀了自己的丈夫,妻子应该站在哪一边?公众应该站在哪一边?法官如何引导社会正义?
我觉得法官只走了程序,没有顾及到社会正义。
不过.....那个case里面,杀人的老爹直接赶走了法官😁并且诞生了一个成语:人尽可夫
左传 桓公十五年: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于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公载以出,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夏,厉公出奔蔡。六月乙亥,昭公入。
春秋时,郑大夫祭仲专权跋扈,郑厉公和祭仲女婿雍纠商量 打算杀掉祭仲。雍纠之妻雍姬得悉后十分为难,求教于母亲。其母晓以「人尽夫也,父一而已」之义,雍姬便舍夫妇之情而向父亲告密,祭仲先发制人杀掉雍纠,郑厉公出奔。
所以,以后的封建社会的法官,如果他真的饱读儒经,是可以 春秋决狱 的(《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大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东汉时期的应劭也撰有《春秋断狱》。而引述春秋来判案子,离不开左传等 春秋的注),就可以引述以上的示例
以春秋断狱。哈哈。
说到雍纠妻之无情,显然这对夫妻关系太表面化。“一夜夫妻百日恩”哪里去了。
雍纠的岳母也够呛。估计女婿平日里对岳母态度也不咋样,否则岳母连“人尽夫也”这样的话也说出来。虽说那时么有贞操概念,可是夫妻感情也不能和父女感情相提并论吧。否则“女生外向”这话是怎么来的。
环宇兄渊博。真正有趣有益的帖子。
雍纠的岳母也够呛。估计女婿平日里对岳母态度也不咋样,否则岳母连“人尽夫也”这样的话也说出来。虽说那时么有贞操概念,可是夫妻感情也不能和父女感情相提并论吧。否则“女生外向”这话是怎么来的。
雍纠对于祭仲的女儿是“夫”,固然可以“人尽夫也”。祭仲对于自己的老婆难道不也是“夫”?反而不能“人尽夫也”吗?
可见归根到底的问题是祭仲的老婆和他感情深厚,不能“人尽夫也”。自然只好是女婿“人尽夫也”了。
先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再奢求检察院法院水平不迟
小地方黑恶势力单项轻微罪行被公检法纵容司空见惯
同样对待“夫”,雍姬她妈对她自己的“夫”看得比较重要,雍姬则对自己的“夫”看得不那么重要。
要剐的。现在女的决然免死,抱着老公的财产继续嫁人,尼玛,我天朝奇葩司法实践实在让人惊喜。
抱歉歪题了。
所谓封建时代,就是封邦建国,封建主管理社会的时代。我国标准的封建时代,就是周朝。更早的商朝,历史资料很少,就很难说了,更可能是独立的部落成为诸侯,共同尊奉商王的时代,是联邦式的诸侯时代,而不是周朝的封邦建国式的封建时代。到秦始皇建立郡县制,彻底抛弃了封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