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徐州锁链女事件应由中央会同云南和四川警方进行调查 -- 龙眼
很多买卖婚姻是家里操办,本人同意的。有的妇女甚至参与拐卖集团,故意去结婚一段时间,然后逃走。这个时候她不光不是受害者,甚至是犯罪者。
事情过去20年,很多证据湮灭。本人又患有精神病,无法作证。在这种事实基础上江苏省调查组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确认犯罪,惩罚可以证明的犯罪,符合社会正义。
如果一味根据想象大力推动,谁能确保没有新的冤假错案?纠正错误不应该以新的错误作为代价,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时,这才是正道。
这个时候拿有间谍嫌疑的人提供的信息,来恶意揣测政府胡作非为,作为旁观者,当然要怀疑你的意图和立场,甚至身份了。
当地政府如果认为两人是一个人,至少应该找出两张相似的照片出来,哪怕是从新照不同角度的照片。小花梅的妹妹的大活人就在那里,大家都同意跟小花梅非常像。那就拿现在的锁链女跟小花梅的妹妹对比拍照新的一组两人照片,看看有哪里是看上去是相似的?
再说,小花梅的妹妹和舅舅总认识小花梅吧?那就搞个公开见面活动,看他们认识不认识这个锁链女?公安机关还可以用找目击嫌疑人的方法,找十个左右长相接近的女的,让他们选,看哪个是他们的亲人?
否则,很怀疑是DNA检测在哪个环节出问题了。
无论是癫痫还是精神分裂症,都不是一直持续的,都有间歇期的。那么在间歇期是可以了解历史情况和现在本人意愿的。但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锁链女自己的任何口述,来表达支持这门婚姻的任何意愿,而锁链女的任何娘家的亲人,就是合理的监护人也没有表达过对这门婚姻的支持。那么凭什么就认定这门婚姻是符合本人意愿的事实婚姻呢?
另一种相反的假设,万一精神病人已经完全失去了表达能力和自主意识,那么她就没有了健康能力去完成婚姻这一复杂的社会活动,包括正常自愿的夫妻生活、正常自愿的受孕和正常的哺育后代,那么这门婚姻也是不能成立的,否则还要婚检干什么?谁都可以到马路上拉个精神病女人回家‘结婚’了?
第一件事是你在上一个帖子里提了三点质疑。先给你送个宝让帖子达标,然后再回复你。
1,第五份通报也没有说明,用来对比的“小花梅”的DNA是公安部重新提取的,还是原来录入的。
2,眼睛间距和耳朵高度问题。
3,明明有更简单的办法却不用,为什么不直接问“铁链女”你是谁???
我读了江苏省的通报,每一个论点都是交叉验证的。调查和比对公安部和江苏省有自己的流程。不是说网上建议了什么方案,公安部和江苏省就一定要按照这种方案去做。现在通报的结论是:小花梅就是杨某侠(杨某英),小花梅不是李莹。你的三点质疑对通报的结论没有实质的影响。建议你静下心来仔细读一下江苏省的通报和相关视频采访。
第二件事情我觉得你说的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个就是我说的从轻从重问题。实际上江苏省的通报默认了这件拐卖婚姻的合法性。但是如果要宣布拐卖婚姻一律不合法,此事株连太广,除非是习总下令倒查20年,否则没人敢做这个决断。但是我还是认为应该宣布拐卖婚姻一律非法,然后由被拐当事人决定是否续存婚姻。如果在拐卖和后续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的,还是要追责,这也算是对受害人有个交代。
网上大多数照片也没PS过。
现在这批人水平问题不大,方向简直一踏糊涂。
我是个法盲,对中国法律现状的看法在另一贴中已经表达,不在赘述。
虽然是法盲,但此事网络已经有大量分析,就抄一下吧。
就拿通报中确认的事实来说:
1,“铁链女”是被“买”回来的。
2,“小花梅”97年就有行为异常,买到董家后,又目光呆滞傻笑现象,2012后家中。换句话说,确认了小花梅97年就有精神问题。
3,婚姻登记是20年办的,用的是虚构证件,违法进行办理的。本身就是错误的违法的行政行为,现在他们自己也承认。
4,现有流出材料中,“铁链女”说过“一窝子强奸犯”,说这话时,明显没有发病。
按照现行婚姻法相关,似乎确实无解。分析很多。
婚姻法没办法,但是还有行政法啊?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机关有权主动撤销错误的行政行为,并不是一定要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才行。
换句话说,如果认定97年就有精神问题。那么婚姻就应该无效。就算不考虑精神问题。行政机关也理应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我认为,退一万步讲,即使,哪怕“小花梅”当时同意结婚,现在也愿意继续婚姻关系,这个婚姻登记也应该撤销,重新补办婚姻登记。
顺便说一句,关于事实婚姻,据说94年后已经很少用,一般认定为同居关系。
现在情况就是, 江苏承认这个结婚是有问题的,但我就是不撤销。哈哈,转了一圈,又回到江苏政府了。结合网曝多例徐州被拐卖女起诉离婚法院不支持。不觉一股恶臭迎面而来。
以上是一个法盲的观点。
还是回到主题来,现在问题焦点只有一个,就是两个照片问题。也就是眼距和耳高问题,不要老是回避,千里转进没有意思。就说吧, 成年后人的眼距和耳高会自然发展变化那么大吗?
另外多说一句,别老提什么间谍,1450,有证据你就指出,没有的话就别恶心人。照这个来,我也可以说你高级网评员,没意思。
是李莹还是小花梅,对省调理组处理问题有影响吗?如果没有,不按事实真相的动机和目的何在?我对小花梅这个身份还是认同的,多次DNA,贩卖过程佐证。
至于通过问本人来确认,怕是解决不了,说不清楚了很正常。
拐卖人口,无可辩驳的是罪恶。“改开”以来持续到近10年才大致在普通平民的触觉消失的,可以称为大范围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是无法洗脱其罪恶性。但是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也要相应的认识到拐卖妇女儿的过程和结果还是存在差异性;在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时,尽量不要带来或者尽量减少再次的伤害。这也是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对第一件事,我们就不扯废话了。核心只有一点,就是人的眼距和耳高会自然生长变化那么大吗?你还是在回避这个问题。
对第二件事,赞赏你的态度,同意你的观点。特别是这一段。
但是我还是认为应该宣布拐卖婚姻一律非法,然后由被拐当事人决定是否续存婚姻。
但是,不是说啥都要一刀切,本例有其特殊情况,理应撤销原婚姻登记行为。具体分析,在下面一贴中,请参考。
现有流出的材料中,她具备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理解他人并进行沟通,并没有完全失常胡言乱语。为什么不问?
哪怕你问了,她没有答复,或者胡乱答复。如实公开,也是重大证据。
针对“董某民、杨某侠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与杨某侠不是同一人”的问题,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杨某侠近照系从抖音视频中截取,经修图后流传到网上,与实际容貌有差异。同时,受年龄增长造成的皮肤老化、毛发退化、脂肪组织液化以及牙齿缺失等因素影响,杨某侠容貌也发生了变化。2月22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人像鉴定,杨某侠与董某民结婚证照片与杨某侠在云南第一次结婚照片、网传视频截图杨某侠照片、杨某侠身份证照片、杨某侠近照反映出的人像特征相同,认定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