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徐州锁链女事件应由中央会同云南和四川警方进行调查 -- 龙眼
承认市级政府撒谎,省政府的面子也保不住。
李莹失踪时可确定是正常人,且未成年,如果是李莹,事件的性质要恶劣得多。
这女的从来不刷牙,从来不看牙医,四十多岁掉很多牙也很有可能。
这个世界不要俺了!
这一屋子没有一个好人,都是强奸犯!
大哥,俺成天就跟妓女一样!就跟妓女一样!
放俺走吧!
至少从表面上来说,(他这)是从司法到价值体系的全面否认。如果不将这种否认或者说不信任作为基本前提,是不可能有这种结论的。单看通报,缺乏后续处理信息,缺乏司法常识,不可能有结果。有就一定是预设了可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正义。之前说事实婚姻的时候就想说,但毕竟不确定。现在看来差不多是了。
当然这种否定意味着什么,就又是另一回事了。
主要观点是,被与董某结婚的是一个虚构出来的“杨某侠”,与“小花梅”没有任何关系。
总结提问:2000年6月,董某民自述,村里会计出具了“杨某侠”的婚姻状况证明,然后,欢口镇民政根据董某民持的“杨某侠”的婚姻状况证明,办理了和“杨某侠”的结婚登记。此时,小花梅根本还没有显示为丰县的身份证和户口。最后在2021年4月14日“杨某侠”获得了集体户口和身份证,信息来自“杨某侠”的结婚登记,但是该结婚登记信息是全部来自董某民的自述“虚拟和构造”,虽然他意图指向小花梅。从法律上,这张结婚证与小花梅毫无关系,小花梅自始至终迄今为止,压根就没有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小花梅既不是结婚,也不是被结婚,而是未婚。被结婚的人是“杨某侠”,这是董某民构造出来的一个人、一个身份、一个户口,与小花梅没有关系。
[URL= https://m.weibo.cn/1584839660/4740389493540374]十问“小花梅”的婚姻关系[/URL]
事实婚姻是指两个行为主体构成婚姻实体的具体表现,和自愿无关,和合法也无关。简单说就是有这么一回事(实然),无非是一张纸,或者当事人和群众怎么说,又或者档案里怎么写。认可这种关系,使其有合法性(应然)是另一回事。
比如地方政府(失职)以家庭办理相关事务,在这种情境下,他们被视作婚姻实体,这就叫做具体表现。所谓时空社会指的就是在某地、某时、某事下被认为存在这种关系,不管双方是否认可,是否有这种名义,最终都被如此认定。所以才叫事实婚姻。
《婚姻法》早已不再认可事实婚姻作为一种法定形式。我们所讨论的事实婚姻,不过是用于判断行为性质的一种概念罢了。比如重婚、年龄不够。我们讨论的婚姻也是如此,并不是法律概念上的一张纸,不是行为人在某一时期的的主观愿意,不然分居、婚内强迫又怎么算?
我们一般讨论的婚姻,指的是合法婚姻,指的是充分自愿的可能性。和事实婚姻不是一回事。这两者可以同时存在的。也就是我经常说的应该区分事实与价值。法律上,就是实然与应然。
再说,就像之前说的,就算是婚姻关系又怎么样?这三种罪在婚内都是成立的,而不会变成什么虐待家庭成员罪。在家庭关系中,部分行为是会大事化小。但对应的,一旦过了某个限度,就会无限放大。并不能简单的用家庭去判断如何量刑。形成社会问题更是如此。
这个问题的关键其实不在于我们怎么想,事实上又怎么样,而在于后续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我们的价值期望。我想这个问题是不会有答案的。处理得再好也一样。
目前看,不宜有定论,但持续给出质疑总归是好的。可以督促尽快落实。
以往政府都要等子弹再飞一会儿,今后如果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大概就变成炮弹甚至原子弹了吧,还是封口来的比较快一些。
不过普通屁民相信与否有怎样呢?“反正我是信了”
三大优良作风还剩几个?
DNA不可靠。
部级物证鉴定中心人像鉴定不可靠。
最可靠的就是一双人眼。
凭一双眼睛就硬扛中国刑侦科研的最高水平,而且他们管这个叫“科学”。
重申一遍,通报中没有说明怎么取得的DNA。
再说了,盖着大红章的假DNA检测报告又不是没有,仅凭“公安部”三个字,就只能相信了?
行,我相信了,行不?连只是通报进展的,你都定性“传谣”了,我敢不信吗???
别说公安部了,在你面前,我也绝对相信四人帮破坏文化大革命。满意了吧?
只是请你也正面回答一下,人的眼距和耳高会发声那么大变化吗?
扯来扯去还是回到那句话,只能老爷说话,屁民怀疑就是造谣呗。
你可以选择不信,这是你的自由,也是你的权利。
而调查组一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调查结果,宣布他的行为是造谣,这同样是调查组的权利,当然这也是调查组的责任。
2月22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人像鉴定,杨某侠与董某民结婚证照片与杨某侠在云南第一次结婚照片、网传视频截图杨某侠照片、杨某侠身份证照片、杨某侠近照反映出的人像特征相同,认定为同一人。
你可以用你的肉眼,去硬刚公安部的人像鉴定,我看好你。
当然,你可以说公安部没有问题,只不过是被江苏脑控了。
只说一点吧,婚姻关系怎么会没有意义呢?
不说日常生活,仅就此案而言,直接关系到一个问题,谁应该是铁链女的第一优先监护人?
我是法盲,那三种罪是否是家庭关系中成立,还真不知道。不过几份通报中,董某的罪名从非法拘禁变成虐待。这肯定是有原因的。
而从日常各种新闻信息看,似乎加上了家庭这一因素,很多行为的定性量刑都会减轻。这种情况很多吧?
其实倒不是说最后结果是否符合期望。每个人期望不同,只是希望能最大限度还原事实,最大可能伸张正义。
这就不可避免涉及到一个信任度问题。在这种事情上,如果都只能有一个途径获取信息,只能有一个声音发表意见。这个信任度只怕不会高。
我们没觉得有问题。
你觉得有问题,我们也不能帮你解答。
毕竟不是每个人都像你的眼睛这么好。所以,我等凡人只能相信公安部的鉴定结果。
如果说,从公安部到江苏省都在掩盖证据,这等大阴谋,三家央媒几十名记者都没发现,我等吃瓜群众,还得指望你去一手掀开大阴谋,为什么公安部要处心积虑的作伪呢?深挖深挖,一定要深挖。
这里的行为性质已经不可能定义为低级别的家庭暴力了。而且我也说了,一旦到了某种级别,家庭反而会使得量刑加重。这里显然就是了。
我觉得真正关键的是督促后续的处理和落实,而不是纠结在关系上面,因为有没有实际上不影响后续处理,甚至有会加重后续处理。
通报只是事实陈述,并没有任何价值判断,没有支持合法性的成分。光看通报是没有用的。这就是我的意思。
至于讨论,上面的说法,无论是你还是对手的,都有先验规定,但是在已经严查的状况下,仍然规定为不可信,那么只能是(理解为)反对整个司法乃至反对中国的价值体系了。这是没有事实的说法,只能表现立场而已。
所以我只是说,不好说,是因为没有充分的事实说明,至少我觉得目前的通报并无不妥,并未有你说的那些问题。如果没有新的材料可以证实你的说法的话。
回头我就要吹上了,今天老爷又和我说话了,竟然还不是“滚”,多荣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