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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兵:《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
[GLOW=255,RED,3]看到河里的官职特别有兴趣,在网上搜到这样一片东西,也算是给新兵们一个介绍[/GLOW]
第一章 品位与职位
这一章既然位于全书开头,理所当然应该交待全书的思路和主题了,“开宗明义”好像就是这么个意思吧。
首先打算跟大家交待的,是几个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模式,全部讨论就是围绕它们而展开的。然而概念和模式只不过是研究者预设的工具而已,它们顺不顺手、好不好用,只能就具体的问题和对象而言,或说只有和史实融合起来才有意义。所以在“开宗明义”的时候,还不能不对相关史实,也就是对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发展的各个要点,加以交待。所交待的各个要点,既被用来证成分析工具的可行性,此外也打算再进一步,再就历代官阶制的宏观变迁提出一些展望推论。对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变迁的那些概述,其论据都来自此后各章各节的专门考察;最后则是对整个中华帝国官僚等级制的鸟瞰,它包含着一个五阶段的分期模式。
让我们说得再简单一点儿,这第一章里包含着三方面内容:第一、全书分析框架的阐释说明;第二、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的变迁概述;第三、对整个中华帝国官阶制度变迁史的分期尝试。基于这种结构安排,读者就可以把第一章看成是概论,其中包含着此后各章的浓缩,而把此后的各章视为分论。虽说这会造成本章与后章内容的某些重复,但也能为阅读提供不少方便:可以让读者早点儿了解全书概貌,以免被过早遭遇的琐屑细节淹没了一以贯之的观点。相应地,习惯上被置于书末的结论部分,也等于是放在了本章,在全书的结尾是找不着的。作为分论的各章中有许多考证辨析,连作者自己都厌烦着它们的琐碎枝末,大多数读者恐怕也不会兴味盎然。在新房子矗立之前少不了挖土奠基、砌墙安门、上梁铺瓦一类活计,但它们不是所有嘉宾的参观对象。要是真没兴趣的话,浏览第一章就足够了,掩卷之余的宝贵时间尽可另作它用。
一、品位与职位
本书把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官僚等级制度,或说官阶制,作为叙述和研讨的对象。
说到这个时期的官僚等级,那么汉代以“若干石”构成的禄秩等级、魏晋以来的“九品”官品之类,马上就会浮出读者脑海吧。对禄秩和官品,各种政治制度史的专著一般都辟有专节介绍;同时还有那么多的论文,直接或部分地涉及了它们的细部考析。有关变迁好像不怎么复杂:汉代的禄秩等级已经很严谨了,大略有十七八个层次;魏晋以来出现了九品官品,构成一个较大转型;北魏孝文帝进而把九品官品析分出了正、从、上、下共30级;此后还有梁武帝别出心裁创十八班制,以及西魏、北周参照《周礼》改用九命、九秩等级的事件。隋唐以至后世,继承的是孝文帝所创之法;但为了简洁起见,也有略去上下阶而仅存正从十八等的时候。诸如此类的级差调整、名目改换过程,看来都已一清如水、尽人皆知了,此外真的有什么剩义可发,足使一部新书成为必要,而不至陈陈相因、遭“著书而不立说”之讥吗?
确实,官品官阶什么的看上去有点鸡零狗碎,研讨的余地不怎么太大了。不过就像研究宇宙和研究粒子是等价的工作一样,论题价值不一定就取决于题材的巨细,价值的大小也在于如何发掘处理。一滴水可以见太阳,事物的任一片断都包含着整体的全息。对官阶制同样可能找到某种视角,得以用不尽相同的方式组织材料,从而为这个论题注入一些新意。
“分科分层”是官僚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它提供了一个分配权力、责任和资源的等级架构,同时也提供了官僚个人获得报酬、地位和声望的基本级差[1]。在有些场合,文官的待遇和职权级差的影响大致只限于政府组织之内;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官阶制的影响还可能变本加厉,进而还成了社会制度的骨架[2]。古今中外各色官阶制的千差万别,都能折射出其时政体的不同形态和倾向来。较传统的政治制度史研究主要集中于官署和职掌之上,新近的创新寻求又提出了“运作机制”、“政治文化”等等论题;除此之外,我们以为官僚等级制的研究具有同等重大的意义,同样是一块值得继续发掘的沃土。
汉代担负监察任务的刺史秩六百石,受其监察的郡守国相则秩二千石。这种等级安排极具匠心,并被顾炎武称之为“百代不易之良法”:“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3]有些官位被置于崇高的品级,但实权却给了另一些较低的官员,某些时候三公与尚书令就是这种情况。这个精心设计就显示出了传统政治的特色:既要优礼笼络年高德劭的大臣元老,又要保证政务的高效处理、维持皇帝对权势的予取予夺。有时文臣、武将在官品上平起平坐,但实际位望高下悬殊,在历史后期尤其如此。担负实际事务的胥吏们不仅是行政地位较低而已,还在身份上被视为士大夫的“另类”,在等级制上以“流外”形式与士大夫划开鸿沟。这些也都是传统政治特质的折光。官僚们依照等级被授予了种种权益,其中一部分相当薪俸,此外衣饰、房舍、舆马、仪卫、礼节、丧葬等方面的礼遇差别,法律、经济和文化的种种优待,还进而表现为特权。
套用“干部决定一切”这句老话,不妨说在传统中国是“官僚决定一切”。这是一个“管理者的政权”[4]。我们当然并不会贸然接受“治水社会”、“亚细亚的停滞”等说法,不过两千年中专制集权体制和儒生官僚体制的存在及其连续性,确实构成了一个巨大的权重,它使经济进步所带来的社会形态“变化率”,相对大为减小了。曾有人断言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只达到县一级”,这未必是全部的真实[5]。在讨论中国法律的阶级性质时,瞿同祖先生指出:“八议者,其他官吏及上述二种人的亲属,因其法律上特殊的地位,我们不妨称之为法律上的特权阶级。”[6]政府里的官位高低同时也是社会上的贵贱尊卑,官僚明确无误地构成了传统中国的支配阶级;进而今人的官僚等级制的研究,也就显示了更大一些的意义。
仍来看瞿先生发人深思的论断:“贵族官吏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及种种特权已如上述,最令人惊异而感兴趣的是以官抵罪的方式。官职以今日的概念言之,原是行政上的一种职位,在古代则视为个人的一种身份,一种个人的权利……若从去职的官吏仍能享受这种特权的一点事实来看,我们更可以看出官职是一种身份,是一种权利,罢官所丧失的只是某种官位的行使职权,身份权利则属于个人而永不丧失,除非有重大的过失而革职。我们或可说在通常情况之下所丧失的是职而不是官,所以致仕官的生活方式同于现任官,法律上的种种特权亦同于现任官。”[7]这段叙述,提示了一种“官”、“职”有别的观察方法,“个人的一种身份”、“行政上的一种职位”被区别开来了。这很有启发意义。
于是,我们离本书“官阶”论题所采取的视角,就一步一步地接近了。由上述“官”、“职”两分或“身份”与“职位”两分的思路,我们将进而揭著“品位分等”与“职位分等”概念,它们是从现代行政理论的“品位分类”( personnel rank classification system )和“职位分类”( posi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 )引申而来的。
现代文官等级制有所谓“职位分类”概念。它首先涉及工作种类、工作简繁、责任轻重、所需资格及报酬等分类标准[8]。并且,“许多国家虽然也有职系和职等、职级的划分,但是只限于工资类别和等级的划分,同职位分类不一样。职位分类与工资等级的不同在于,职位分类的内容不限于工资待遇,更重要的是要规定每个职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责任、所需资格、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9]为此,就要对每一职位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归类,这是个相当复杂的工程[10]。不过若将“职位分类”只看成“明确的指挥体系”(chain of command)和“工作内容的明确规定”[11],便容易忽略另一重要特征。“职位分类”之不同于一般“工资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还不仅仅在于在它具体规定了各个职位的权责、资格、等级与报酬,建立了职门(service)、职系(series)、职级(class)、职等(grade)的体系;它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在和所谓“品位分类”[12]的比较中显露出来的。
“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依地位高低来分类和定待遇,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依工作职责和贡献大小分类和定待遇”[13]的说法简单了一点,另一些阐述更为清晰详明:
西方国家文官系统的结构类型分为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两种。
在品位分类结构中,文官既有官阶,又有职位。官阶标志品位等级,代表地位之高低,资格之深浅,报酬之多寡;职位标志权力等级,代表职责之轻重,任务之简繁。官与职是分开的,既可以有官无职、有职无官,更可以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总之,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着眼点在人而不在事。
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文官本身的等级和行政部门中职位的等级合二为一,官和职融为一体,不存在品位分类结构中那种独立于职位的官阶。……总之,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等级随职而定而非随人走。[14]
品位分类制最主要之特点──是对“人”的分类,而非对“事”的分类。对“人”的分类,系指对人员的品级官阶加以区分,而不涉及各等级人员所担任之“事”,即工作职务的分类。
品位分类制重视人员的品级、官等、年资与资格,而不是工作职责的性质与程度。人事行政学者多强调品位分类不是工作职务与责任的分类,而是人员的资历与品级的分等。[15]
那么“职位分类”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级不随人走”,就在于“官和职融为一体,不存在品位分类结构中那种独立于职位的官阶”。在这里,职等、职级的等级都是从属于职位的,它们不是文官个人的等级,所以若无职位,便无等级可言[16]。比如说:“美国文官的等级具有职位属性,而没有人身属性。这就是说文官的工资级别一向是跟职务而定的,文官本人没有级别。工资随职务而定有按劳付酬的好处。”[17]
至如“品位分类”的特点,可以随手拈来军衔制作为例子。军衔与军职分离为二:上将、中校、少尉之类军衔是从属个人的品位,师长、团长、连长等军职才是系以权责的职位。中国在1956年7月向国家工作人员颁布了30级“职务等级工资制”。在这个制度下,同样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及工资待遇却可能大不一样,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由此而生;若逢工作调动,这位前任局长或县长的“行政级别”将跟着他到达另一职位。这种“行政级别”,也是一种相当典型的“品位分类”。在上述情况中,职位确定权责和任务,官阶则确定官员自身的地位和报酬。由于二者是不一样的,所以常能看到官大职小、职大官小的事情,甚至有官无职的现象。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结构富于弹性,官阶的存在给了文官较大的稳定安全之感,职务变动也不致丧失位阶、待遇下降,而且它比较简单易行。职位分类则以“事”为中心,因而避免了同品文官职位不同、因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它强调专才专用,重视科学管理与效率,保证公开性与民主性。所以学者的如下说法就不足为怪了:从历史看,“在开始实行常任文官制度时,一般都采取品位分类结构”[18]。较早出现的官员等级制多呈品位分类,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更重身份,而身份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地位。“品位等级代表人事制度中升迁与待遇之地位,位高者权重,优遇荣宠,自属荣耀之事,故古代文官莫不以获高官厚爵为荣,品位秩等适足以满足此等希名求位心理而鼓舞其上进。现代文官固然不以热中名位为根本要图,但公务人员在品位观念影响下,仍以享有品级地位为荣,是不容否认的,在这方面,品位制确比职位分类制更具激励作用。”[19]
西方的文官制度改革始于英国,这时的文官制度就属于“品位分类”[20],人们或以“绅治型”、“贵族型”概括之,说它“出身与考选均有不同,次一等级的人员,很难晋升高的等级,身份难以流通升晋,男女待遇亦不平等,有似封建时代的贵族制”[21]。英国文官制形成较早,残留着浓厚“绅治”、“贵族”色彩并不在意料之外。台湾公务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几大类,每类又分若干阶,这也是“品位分类”的例子。台湾学者把它称为“名器尺度”[22],这种论调,传统气味扑面而来。此外日本曾把官吏分为敕任、奏任、简任三大类,亦属同类。不过在60年代末英国文官制已向“职位分类”靠拢,台湾、日本在数十年前也都发生了类似的转型。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向“职位分类”的过渡,不过刚刚开启而已。美国则早在20世纪初就率先推广了“职位分类”,其文官体制被认为是这种分类的典型[23],而且和美国政治文化的科学、民主精神息息相关[24]。有一种文官制度的分类,把德国、法国的称为“官僚型”,把英国的称为“贵族型”,而把美国的称为“民主型”[25]。当然,“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二者其实也是利弊相兼的。最新的动向显示,以效率为目的并强调按劳取酬的“职位分类”,实践中也存在着改良余地[26]。
“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已经简介如上了,继踵而来的问题便是:对中华帝国的官僚等级制研究,这些概念到底能提供什么启发呢?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相当精致发达,其等级制度是相当完备的。虽如前述,传统的官员等级制大多采取“品位分类”形式,不过若从品级从属于职位、还是另有“从属于个人的品级”这个区别着眼,那么即使在本书所论的汉唐官阶制范围,还是能看到复杂得多的情况。进而再把“职位分类”重效率、以“事”为中心,“品位分类”重“身份”、以“人”为中心一点纳入考虑,我相信就能够提供一个新鲜视角。本章下一节就将提供一些情况,显示秦汉以“若干石”禄秩来标志的官僚等级,具有从属于职位的意味;同时唐宋“散阶”则构成了另一类型,它作为官僚们的“本品”,无疑就是跟人走的“品位”。那么“品位-职位”框架,看来就是个很便利的工具,可以更清晰地揭示汉代禄秩和唐代散阶之间的差异,从而为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官阶研究注入新意,收“以论带史”之功。
不过若把“职位分类”一语直接用于古代,在初步尝试之余,犹疑依然挥之不去。在最初的思考中,我曾把汉代禄秩称为“以职位分类为主”的制度,把唐宋阶官称为“以品位分类为主”的制度。也就是说,还不打算把禄秩、阶官分别与“职位分类”、“品位分类”等同起来,而只是以何种特色“为主”[27]。还曾考虑可以更谨慎一点儿,采用杨树藩先生的成说,把唐宋散阶称为“阶职分立制”(详后),另创“秩职合一制”指称汉代禄秩。最终我还是感到,“职位分类”概念是很富现代性的,它伴随着职门、职系、职级、职等的精密规划,伴随着对权责资格的复杂考察,两千年前的等级制在这一点上很难与现代比拟。尽管汉代禄秩可能显示了从属于职位的色彩,而后代有些时候职事官品与官僚“本阶”被区别开来,但传统政治秩序中依禄秩或官品而授予的身份特权,依然使各种等级都染上了“品位”色彩。
事实上,“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这种现代概念,在制订时并未考虑传统中国的政治现实,二者间存在着一大片尚未清晰定义的灰色区域,给自由引申留下了不小余地。一方面,若是断言传统官阶制,包括汉代的禄秩等级,全都属于“品位分类”,人们完全可以振振有词地给出许多“说法”;而另一方面,“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这个视角,确实有助于区分历代官阶制间不容忽略的差异,弃之可惜而不宜割爱。根据对史实的了解,我们有信心令“品位-职位”框架显示出锐利的分析价值,不过在这会儿做一些必要修订,使之尽量切合于研究对象的性状,当是明智之举。
在设计分析框架时我们遵循如下原则:尽量充分考虑各期各类官阶制的不同特征,并尽可能地以最便于把它们区分开来的方式定义概念。由此,本书最终的概念策略是:改用“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二词,对“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二词取而代之。“分类”的字样改换为“分等”,便可以淡化与现代制度的可能联想,并“稀释”其职门、职系、职组等横向的“分类”意义,同时在纵向的“分等”上凸显一个关节之点:这等级是从属于职位的,还是另有独立于职位而跟个人走的位阶;进而再把重效率、以“事”为中心,还是重身份、以“人”为中心的问题,纳入考虑。
一番修订之后,这个由“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而衍生出来的“品位-职位”视角,或许就具有了更大可行性。在此之后,若有人坚决主张各种传统官僚等级制都属“品位分类”,传统中国并不存在“职位分类”的话,这和我们的视角已不存在冲突牴牾。我们已预先避开了他指责的锋芒,让他扑了一个空儿:本书所用术语已经是“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而不再是“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了。从这两种“分等”出发,考察所涉各种不同官僚等级的特征,及其来源、变迁和意义,由此就成了研究官阶制时可选择的思路之一。
进一步说,这个“品位-职位”视角的价值,还可以通过与另一组概念的结合,而变得更为精致丰满。考察时我们的关注并不限于官品官阶本身,也关注着由官品、官阶的变迁而投射出的传统官僚的性格变迁,由文官等级制问题进及于帝国官僚政治问题。这就将涉及专制强度与官僚特权之间的制约与均衡,官僚对专制者的从属程度,其与各个社会阶层的关系,其自主性的限度、其贵族化倾向,以及官僚自身构成一个阶级的可能性,等等。在此不必过多征引以免枝蔓横生,以色列学者艾森斯塔得提供的一个分析框架,我们觉得已足够清晰明快了。在艾森斯塔得看来,帝国官僚可能呈现的政治取向大略有四:
1.同时为统治者和主要阶层维持服务的取向;
2.演变为仅仅是统治者的被动工具,几乎没有内在的自主性,或几乎不为民众的不同阶层提供服务;
3.取代了其为不同阶层和政权服务的目标,代之以自我扩张目标,或为一己和(或)他们与之密切认同的群体的利益而僭夺权力的目标;
4.以自我扩张和谋取政治权力的目标取代了其服务于主要阶层的目标,但同时又保持了为政权和统治者服务的目标。[28]
现实中的官僚取向被认为是以上四者之一或其重叠;中华帝国的官僚被认为属于第一类“同时为统治者和主要阶层维持服务的取向”,他们极大地顺从于统治者,同时因科举制度,他们也构成了士人群体或绅士阶层的一部分;不过在各王朝的衰落时期,则官僚们往往显现出第三项“自利取向”。
为了便利起见,不妨以简化方式着重观察其第二和第三项,即“服务取向”(service orientation)和“自利取向”(self orientation),这是两种极端的情况。在第二项“服务取向”的情况下,官僚完全顺从于君主,只有很小的自主性。统治者坚持认为他们只是统治者或“国家”的“个人仆从”,对官僚强大的、经常是残酷无情的支配,使之成为动员资源、统一国家和压制反抗的卓有效能的工具。特别是在新王朝的初期,统治者有能力不循规蹈矩而把官僚任意调任,破坏确定的晋升模式,并施之以严刑峻法。在这类情况中,中上层官僚总是从下等阶层或弱小的中等阶层中录用的,录用程序使官僚与其由之而来的阶层疏离、与传统社会的身份疏离,并建立了一个以权力为基础,以官僚为唯一顶端的身份等级制。
而在第三项“自利取向”情况下,官僚则极力强调其自主性和自我利益,甚至要求摆脱政治监督,淡化职业责任。这时官僚将变成一个效率低下、谋求私利的群体,主要通过在官僚内部引荐亲私的方式进行铨选,将其职位仅仅视为薪俸之源、视为私有甚至世袭财产。由此便有超出行政需要的官额膨胀,部门增殖而效率下降,越来越多的繁文缛节和形式主义。这时官僚已演化为独立的半贵族阶层或“绅士”阶层,甚至变成了既存贵族阶层的一部分。
我们打算,把“品位-职位”框架与上述的官僚取向分析结合起来,做出如下设定:重身份、以“人”为中心的“品位分等”安排,与官僚的“自利取向”或“贵族化”倾向具有更大亲和性;重效率、以“事”为中心的“职位分等”,则与官僚的“服务取向”呈内在契合关系。相应的理由过于简单,我想就不必赘述了。本来,从不同文官分等制度的以“人”为中心还是以“事”为中心的区别,转入到传统官僚政治的特性问题,其间还有一步之遥;但是现在我们又引入了“自利取向-服务取向”概念,就填上了预设概念中的空档或缺环。由此,“品位-职位”视角就变得更充实、更切题了。
说到这儿,对所谓“贵族化”一词还得略作说明。这里的“贵族化”是在很宽泛的意义上被使用的,用来指称这样一个进程:在其两端,分别以纯工具性的行政官僚和世袭的或封建的贵族作为起点和终点;由前者到后者的蜕变演化,则包括特权的累积、身份的凝固、作为阶层的自主性和封闭性的不断增强等等。早在1821年,黑格尔就曾论及官僚获得贵族式独立地位的可能性[29]。政治学家拉斯基也早已说过:“在极端的情况下,官僚还会变成世袭阶级( a hereditary caste ),为他们的个人私利而操纵政权。”18世纪的法国官僚就曾经变成了贵族[30]。王亚南先生在论述传统官僚政治之时,也曾提出过“官僚贵族化与门阀”这样的论题[31]。当然也存在相反的进程,例如贵族性官员的“官僚化”变迁。
本书用以考察汉唐官僚等级制的分析框架,就是这么构筑起来的。随后就将展开这样的尝试:对中华帝国的各色文官等级,观察它们是偏重从属于官员个人的,还是偏重从属于职位的;并由“品位分等”较重身份、“职位分等”较重效率一点,进而探讨历代官僚政治的倾向与性格,亦即“自利取向”和“服务取向”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若考察发现某朝官阶更富“品位分等”色彩,我们推论这与其时官僚的更大“自利取向”和“贵族化”倾向相关;若发现某朝官僚等级较具“职位分等”意味,我们推论这与其时官僚的较强“服务取向”相关;其间因果,则涉及皇权的专制强度和官僚的自主程度。
当然,概念只是经过抽象的“理想类型”而已,现实的官僚取向必定存在着大量重叠或居间的情况,甚至同一时代的不同官僚层次也可能呈现出不同取向,并进而导致不同性质的等级制的同时并存。比方说吧,在官、吏两分的时候,就可能为士大夫官僚提供了跟人走的品位性质的等级,而对“吏”的高下安排,则使之近于“职位分等”。分析框架的简明性,不应该掩盖了现实的复杂性,也并不等于研究结果。
史学家们对所谓“理论”有两种态度:一是将之看成历史规律的归纳升华,二是将之看成研究者预设的分析工具。这两种态度各有偏重,我之所取则为后者。作为预设的分析工具,它必须切合于特定对象才有意义[32]。在科学演算之中,“公式”好比炊具,“得数”就是垂涎以待的佳肴;但人文研究有时候就得换个比方了:有时“公式”、“得数”不过餐前小菜、餐后水果而已,不吃也罢,“演算过程”本身倒成了餍人口腹的正餐。生活之树长绿,理论总是灰色的,只有在具体叙述之中,干巴巴的概念才会真正鲜活起来。那么随后的任务,就是把分析框架和历史事实编织在一起,并尽力使之融洽无间。假如到目前为止,对本书的“品位-职位”视角仍有不解,或作者还没说明白的话,那么不妨借用一句古语:“读书百遍其义自见”,在随后的四节中,随着事实的提供、叙述的展开和分析的推进,就不难逐渐体会出来。
二、禄秩与散阶
秦汉以“若干石”的俸禄额度来标志官僚等级,是所谓“禄秩”;用作官僚等级的“品”,则始于魏晋以来的九品官品。从词源角度看,“品位”之“品”可以追溯到九品官品。然而,称“品”不等于就存在着“品位”。在本书脉络中,“品位分等”意义上的“品位”是一种“跟人走”的地位;可官品只是级差而已,千官百职罗列其中,仅凭其本身还不能认定这品级到底是“跟人走”的,还是跟职位走的。对形形色色的传统官僚等级的性质,还要作具体辨析。从法律特权角度,瞿同祖先生论述了古代“官”、“职”有别,也就是“个人身份”和“行政职位”存在区别,这就使问题进了一步。其实在官阶方面,中华帝国确实曾发展出一种“阶”、“职”有别的等级体制。
《新元史》卷一八五《王磐传》翰林学士王磐有言:
历代制度,有官品(按此官品实指散阶),有爵号,有职位。官爵所以示荣宠,职位所以委事权。臣下有功有劳,随其大小酬以官爵;有才有能,随其所堪,处以职位。此人君御下之术也。臣以为有功者,宜加迁散官,或赐五等爵号,如汉唐封侯之制可也,不宜任以职位。
在传统官僚等级架构中,存在着职事官、散官、勋官、爵号等等不同序列,它们各有其用,相辅相成。“勋以叙功”,这主要是指军功;“爵以定崇卑”,古老的“爵”号为官僚身份涂抹上了贵族色彩;职事是帝国军政的最基本单位,王朝对“有才有能”者,应该“随其所堪,处以职位”;对才能欠优却“有功有劳”者,则升迁其散官而已,即王磐所谓“官品”。如此,才能和功劳各得其宜,这正是“品位”系统富于灵活性的地方。
“阶”、“职”分离之制,以唐制最为典型。在唐代的官僚等级制下,“散官”与“职事官”判然两分。在职事官之外,存在着文散阶和武散阶序列,它们分别由文武散官构成,被称为“散位”、“本品”或“本阶”。[GLOW=255,RED,3]文散官一共有29阶。开府仪同三司居从一品,特进居正二品;自从二品到从五品下的11号都以“大夫”为名,分别是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散大夫、朝议大夫、朝请大夫、朝散大夫;自正六品上到从九品下,分别是朝议郎、承议郎、奉议郎、通直郎、朝请郎、宣德郎、朝散郎、宣义郎、给事郎、征事郎、承奉郎、承务郎、儒林郎、登仕郎、文林郎、将仕郎[/GLOW]。[GLOW=255,RED,3]武散官也是29阶[33]。自从一品到正三品分别是骠骑大将军、辅国大将军、镇军大将军、冠军大将军;自从三品到从五品下分别为云麾将军、忠武将军、壮武将军、宣威将军、明威将军、定远将军、宁远将军、游骑将军、游击将军;正六品上到从九品下,上阶为校尉、下阶为副尉,分别是昭武校尉、昭武副尉、振威校尉、振武副尉、致果校尉、致果副尉、翊麾校尉、翊麾副尉、宣节校尉、宣节副尉、御侮校尉、御侮副尉、仁勇校尉、仁勇副尉、陪戎校尉、陪戎副尉[/GLOW][34]。白居易《轻肥》有句:“朱绂皆大夫,紫绶或将军。”依照唐制,四品、五品官服绯衣,二品、三品官佩紫绶[35],“大夫”与“将军”都是就散阶而言的。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对唐代的职位与品级有这样的概括:
其官司之别,曰省、曰台、曰寺、曰监、曰卫、曰府,各统其属,以分职定位。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其为法则精而密,其施于事则简而易行。
文中的“品”指的是九品三十阶,它只构成了一个级差,职、爵、勋、阶罗列其中。“阶”就是散官,它与“品”分列,是从属于个人的位阶,也称“本品”。《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凡九品已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或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武德令》,职事高者解散官,欠一阶不至为兼,职事卑者,不解散官。《贞观令》,以职事高者为守,职事卑者为行,仍各带散位。其欠一阶,依旧为兼,与当阶者皆解散官。永徽已来,欠一阶者或为兼,或带散官,或为守,参而用之。其两职事者亦为兼,颇相错乱。咸亨二年,始一切为守。
就是说百官群僚都拥有着一个“散位”,以此“本品”来标志其个人身份。学者概括说:“唐代以散官定官员班位,而以职事官定其职守。……散官与职事官的品级不一定一致。有低级散官而任较高级职事官者称‘守某官’,有高级散官而任较低级职事官者称‘行某官’,待遇则按其散官的品级。散官按资历升迁,而职事官则由君主量才使用。所以常有任重要职事官而其本官阶──散官仍较低的情况。”[36]
换句话说,唐代所谓“本品”与职事官是两分另立的。职事官“随才录用”,迁徙不定;“本品”则依“劳考”而稳步上升。作为“本品”的散官与职事官都用九品三十阶来确定高下,二者的品级经常不相一致,为此还发展出了“行”、“守”等术语以规范之。在入仕之初,官员首先获得的是本品;在任满解职的时候,这本品依然维系着官员个人的身份地位;在授予职事官时,本品的高低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由这种“本品”制度,一种“跟人走”而与职位分离的等级序列,就清晰无误地摆在我们面前了。如果与若干年前我国实行的“行政级别”相比,“本品”的差异,不过是其各个等级都系以官称而已──但也正是为此,它每每令外行不知底蕴。然而这些官称,诸如某某大夫、某郎、某将军、某校尉之类,其实只是级差的“符号”。要是拿“本品”与军衔制相比,二者就异曲同工了:军衔的各阶都系以名号,诸如大将、上校、中尉、下士之类。就“本品”而言,九品三十阶所标志的是官员个人地位高下;就职事官而论,九品三十阶所区分的是职位高下。因此仅仅用九品三十阶的级差本身,还不能论定“品位分等”的存在;更能体现“品位分等”精神的,乃是散阶与职事官相分离的“本品”制度。
对于这种“本品”制度,杨树藩先生以“阶职分立制”概括之:
“阶”为官阶,或称“散阶”,亦称“散官”。“职”为职事,亦即官府内有定额编制之职事官也。阶称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份标准,职称代表各官府个别职务性质及权力范围。运用之法,是依出身及考绩定“阶”,以才华及能力补职。有职者必有阶,阶从职司中考核升进,职从进阶而调迁。虽并任而分立。故称“阶职分立制”也。[37]
王寿南先生还将之与台湾文官制的“简、荐、委”制度加以比较:
“职事官”有职、有位、有权、有责,乃是真正的“文官”,不过,每一“职事官”必带“散官”,“职事官”乃是现职,通称“官”,“散官”则为铨叙之阶级,亦称“阶”。如以现行文官制度类比,则“职事官”近于现行之官职(如某部某司司长,某处某科科员等),而“散官”近于现行之官阶(如委任若干级,荐任若干级,简任若干级,特任等)。“职事官”可随时调动,而“散官”则须按部就班升级。《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一》:“……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38]
从这也能看出,职事官相当于职位,散阶则是“品位”性质的东西。王德权先生已经采用“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揭著“我国传统官职显然是以品位分类为主”,相应证据便是唐代的散阶[39]。
自唐代以降,九品三十阶、职事官、阶官、勋官、封爵共同构成了一个复合体系,显示着帝国的官僚等级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古人身临其境,对各个序列的不同功能也经常发表议论,诸如“爵者,官之尊也;阶者,官之次也;品者,官之序也;职者,官之掌也”[40]之类。又《新唐书》卷一五七《陆贽传》:
故锡货财、列廪秩,以彰实也;差品列,异服章,以饰虚也。居上者达其变,相须以为表里,则为国之权得矣。按甲令,有职事官,有散官,有勋官,有爵号。其赋事受奉者,惟职事一官,以叙才能,以位勋德,所谓施实利而寓虚名也。勋、散、爵号,止于服色、资荫,以驭崇贵,以甄功劳,所谓假虚名佐实利者也。
然而陆贽把“散官”指为“虚名”的议论,不可全据,学者已指出他的说法顶多只适合中唐以后的情况;在这之前“散阶”并不是“虚名”,而是实实在在的“品位”。唐代入仕者最初获得的都是散阶,称为“叙阶”,考课所升迁的“阶”也是“本品”。而通过考课来晋升个人的品级,乃是“品位”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进而,还有众多的权益待遇,曾经是附着在散阶上的。黄清连先生胪列了各种与散阶相应的待遇,这至少包括薪俸、给田免课、刑罚、班序、车舆、衣服六项,此外还涉及致仕、封爵、置媵、营缮、丧葬、谥议等等。其中薪俸一项,在唐高宗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阁、庶仆、俸料都是依散阶而定的,此后才依照职事官发放;至少到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资课仍依本阶。值得注意的,还在于考课时“本品”是加禄或夺禄的一项依据。均田制下的永业田授受,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官给;在租调方面的待遇,散官与职事官略同。在涉及“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等法律特权时,散阶的优待虽低于职事官,但仍然高于勋官及封爵[41]。
王德权先生进而对唐代律令中“某品职事官”概念提出新解。他认为,“散官”指不带职事官而仅仅拥有散阶者,而所谓“某品职事官”,其实指的是同时拥有散阶和职事官的人;虽然字面上使用着“某品职事官”概念,但诸多待遇其实仍是以散阶为准的。那么,以往被认作职事官待遇的许多情况,由此便可更多地与官僚“本品”挂钩了[42]。陆贽说散阶只不过是“差品列,异服章,以饰虚也”,不过即就“服章”而论,那也是被唐代的官僚看成重大荣耀的,如“酒典绯花旧赐袍”、“银鱼金带绕腰光”一类诗句所显示的那样[43]。
唐代文武散阶制具有浓厚“品位分等”色彩,那么其前其后的时代,又是什么情况呢?本书的讨论范围是秦汉魏晋南北朝,这时候的官阶制与唐代散阶有何异同呢?对历代官阶制度变迁,不妨继续引证杨树藩先生的概括:
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
至隋始见“阶制”之初型。当时将阶称名为“散官”,且文武职官兼用。其阶称为“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大夫、朝散大夫”等六阶,以“为散官,以加文武官之有德声者,并不理事。”(《隋书·百官志》)因此凡官员有德望声誉者,则加一散官(阶)之称,如杨文思“授民部尚书(职事官),加位左光禄大夫(散官)。”(《隋书·杨素传》)即是其例。不过隋阶制之运用,因在初创,未臻完善。
至唐,扩充为二十九阶,每一阶称皆附阶品,按考试出身之等差定阶,按才干及阶品之高低补职。然后依考绩进阶,阶进同时职亦随之而调升。不过,食俸以职品为准,阶乃为荣宠及功劳之标准而已。
宋袭唐制,元丰改制以后,其阶职分立制之运用,较唐尤佳。宋定三十七阶,除每阶附以阶称阶品外,并以“阶”来定俸额,通称“寄禄官”。官府编制之职称,曰“职事官”。按职事官大小、职务性质定津贴,通称“职钱”。同样性质之职官,支同等之职钱。阶俸则不然,视出身之高低,年资之深浅,考绩之优平而定。如此既区别劳考之分序,又顾到同职而同酬,堪称良制。
辽金之制,大致皆仿唐宋,尤其金之阶制,按职司分定五类,有一般文官阶,内侍官阶,医官阶,教坊官阶,司天官阶等,此乃金之特制也。元之阶制,多沿金旧,亦分五类,其一般文官之阶数,为四十二阶,阶附阶称及阶品,补职时,必凭阶品而定。但俸额则按职品而定,此点盖如唐也。
明之阶制,与唐宋不同,与元亦异。文官之劳考,不以阶定矣,反之阶随职事官之升进而赋予。于是“阶”之价值已失,无复叙劳之意矣。清代虽有阶称及阶品,其法悉如明旧。是知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44]
这个叙述虽然只是略具轮廓,但就当下的讨论而言,引为参考还是很方便的。由此可见,向上追溯,“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向下推延,“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这样一来,帝国的官阶变迁史便呈现出了三个大的段落,其中仅仅第二段落,即唐朝和宋朝(及辽、金、元)是散阶制度的发达时期,其前、其后的情况就不尽相同了。
“若干石”的禄秩是在战国发端的,至秦汉由疏而密、蔚为大观,以至在九品官品产生之后禄秩仍未遽废,还在魏晋南朝保存了好长一段时间。禄秩的级差,从中二千石、二千石、千石等直到百石,其下还有“斗食”等等。禄秩的等级有时约二十个上下,有时十七八个,随着王朝的调整而时有变化。在追述中国传统官品制度时,曾见过某些行政学研究者把秦汉禄秩也看作“品位分类”,尽管只是寥寥一语而已。这种说法也不是不可以发挥,不过本书已把“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改造为“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了,以便让问题聚焦在“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一点之上,那么“有职而无阶”的禄秩等级制与“阶职分立制”的差异,仍将提示着不尽相同的情况。
如果和唐代散阶相互比照,并着眼于是否存在着独立于职位的品位序列,我们就能发现,以“若干石”为标志的各个禄秩等级有一个鲜明特点:它们都是附丽于职位的。如果没有了职位,或者说在职位之外,官员本身便无等级可言。禄秩只是职等而已。比方说吧,某一位郡守被解免了,那么“二千石”之秩也就非其所有了。陈梦家先生指出:“所谓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秩级)、俸禄数量、官职和俸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作为作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45]陈先生并没打算透过现代文官理论审视汉代禄秩,但他对禄秩性质的叙述却相当精确,尤其是“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一句,一语道破汉代禄秩的如下特点:秩级与官职直接相应,而不是与官员的个人品位直接相应的。杨树藩在追述历代“阶职分立制”时,断言“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这并不是无根之辞,事实等于表达了不把汉代禄秩看成“品位”的意见。
汉代禄秩附丽于职位这一点,还可通过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后的再任情况,得到进一步的旁证。在这种非因罪过而一度中断勤务的情况下,汉廷一般并不保留官员既往官资。正是为此,离职官员在再仕的时候,其禄秩低于原官的情况屡见不鲜,诸如原官六百石者再仕为比三百石官,原官二千石者再仕为六百石官之类。还有不少离职官员是以察举辟召、甚至以出仕州郡而再入仕途的。经过辟召而为公府掾,不过百石或二百、三百石;经察举而为郎官,也不过比三百石。对那些再仕州郡者来说,州郡掾吏乃长官私属,而非朝廷命官,那么这时官员的已往仕历便几乎白费,几乎与初仕者处于同一起点了。官员在非因罪过一度中断勤务时,也要丧失昔日秩位,朝廷不予保有其既往官资,这都可以旁证“若干石”的禄秩并没有跟随官员本人走,它是从属于职位的。
汉代“故官”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一种资格,存在着“故九卿”、“故廷尉”、“故谏大夫”这类身份,朝廷有时还会委派给他们一些差使。不过即令如此,汉廷仍未设立品位序列以为安置离职官员之需,离职官僚的已往禄秩对再度任命的影响是很有限的。只有“故公”这样的高官,再次任命为较低官职时有可能得到增秩的优待,但“不以赃罪免”的“故二千石”,就连这种优待也没有了,只能依从新职之秩。比如说“故二千石”又做了千石的尚书令,那么他当下的品级只能是千石,而不是二千石。也就是说,尽管存在着一种“故官”概念,但其“品位”意义是很淡薄的。
当然,汉廷以“增秩”、“贬秩”为官员奖惩之法,有时还对一些称职官员给予“增秩留任”待遇,而这就将造成个人的禄秩与职位的禄秩的品级不一情况。我想在这时候,禄秩确实就开始呈现出了“品位”色彩,并反映出秦汉政治中已孕藏着对“品位分等”的内在需求了。毕竟,“职位分类”在当代中国也刚刚在尝试之中,汉代禄秩“附丽于职位”的特性更不可能纯而又纯。不过,无论增秩、贬秩,都是以职位的确定秩等为基准而上下浮动的,增秩者的日后调迁取决于其才绩,所增之秩并没有构成就任新职的条件,也没有多少材料反映它可以被带到新职上去。从尹湾简牍看,贬秩者不能够继续占有原职,而是要降职使用的,那么这时遵循的就仍是秩、职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增秩、贬秩之法仍未发展到如下程度:促使禄秩转化为一种超越职位而独立累加的“品位”序列,官员可以依此序列逐阶上升。居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则从其秩,仍然是汉代禄秩等级的重要特点。
离职再仕之时,虽然再仕官高于原官的例子也不是找不着,但之所以要特别揭著再仕官秩低于原官之例,是因为这样才更能说明,“职事”才是汉廷的关注所在,至于官员个人的地位权益,则照顾得很不周到。为父母行服本应得到“以孝治天下”的朝廷表彰,在职罹疾也有可能是忧勤政务所致,当局应有体恤义务;然而在官员为此一度不能履职时,朝廷随即就停发其俸禄、漠视其官资,甚至听其从头仕起(如出仕州郡),夸张说简直有点儿视同路人。这不但远较后世苛刻寡恩,甚至都不及某些现代国家的做法[46]。由此一种观感便油然而生:当时王朝对官僚的个人权益,是较为漠视的。
在“品位-职位”视角中,汉代禄秩与唐代散阶由此便呈现出了重大差异。已往一些政治制度史的论著,仅仅把官阶简单地视作一种级差,在各代官制中分节叙述而已。这样的做法,有可能割裂了它们的内在脉络、忽略了其间变迁的深层意义。然而以“通古今之变”的态度,并借鉴社会科学的“品位”、“职位”概念,昔日隐而不显的一个重大变迁线索,就呈现于我们面前了。基于“任一事物的片断都包含着整体的丰富信息”的信念,官阶制度的每一细节及变迁,都可能是官僚政治宏观变迁的投射。看似简单琐屑的官品官阶研究,由此就能获得重大得多的意义。
隋唐以前的历朝“阶”、“职”关系,只以“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一句轻轻带过的话,是不惬人意的。隋唐的散阶制已相当成熟了,它是如何演变而来的呢?汉代的禄秩,又为何呈现了“附丽于职位”的性质呢?在随后一节便尝试叙说。
对隋唐以前的散阶制发展,宋代的岳珂曾有过专门讨论[47],我们把它转述如下,借以引发讨论线索。岳珂首先就唐代散官来追溯汉代散官:
还考汉制,光禄大夫、太中大夫、郎 (议郎、中郎、侍郎、郎中) 皆无定员,多至数十人[48];特进、奉朝请亦皆无职守,优游禄秩。则官之有散,自汉已有之矣。然当时之仕于朝者,不任以事,则置之散,正如今日宫观设官之比,未有以职为实,以散为号,如后世者也。故成都侯王商以特进领城门兵,置幕府,得举吏,是正如今日兼官,不可以官称为比。
有些隋唐制度的研究者,也把隋唐散官的渊源,追溯到汉代散官那里去了。然而也正如岳珂所论,汉代散官颇不同唐,“当时之仕于朝者,不任以事则置之散”,“未有以职为实,以散为号”,它们依然是“职”而不是“号”,或者说不是用作“等级符号”的“阶”。为此,我们宁愿把“散官”和“阶官”区分得严格一些,视为两个不同概念。
进一步说,为了解汉唐间“品位”、“职位”的关系变迁,仅仅追溯到汉代我想依然不够,还应向更早的先秦延展视线。
相对于“事”,越富传统性的社会越重视“人”,所以学者指出:“在开始实行常任文官制度时,一般都采取品位分类结构”,“对官吏进行品位分类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49]。中国的周代已发展出颇具规模的官员体系了,在当时它是贵族政治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后世官僚政治的沃土和温床。在这时候,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之类爵级,以及与之相关的“命数”,就被用来标志贵族官员的个人身份并与“职位”分立,从而呈现为一种“品位”。爵级、命数决定了服章銮旗车马之赐和礼仪的等差,田邑人民的授予尤为大宗,它们都构成了“爵禄”,并往往可以终身以至世代享有。这就是说,中国古代最初的官员等级制,同样是以“人”为本的“品位分等”,较之文官制度史的通例并无二致。
在变法最彻底的秦国出现了二十级爵制。爵和官存在着一定对应关系:斩一甲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甲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军功爵制令“有功者显荣”,贵族和宗法身份不再是授爵的天然资格,这无异于一场社会革命。但另一方面,秦代仍是爵重于官和“官、爵合一”的情况。“爵”依然被视为地位之根本,为各种权益所归依,包括益田宅、给庶子、赐邑赐税、免除徭役、豢养家客、减刑抵罪、赎取奴隶等等,这明显比居官俸禄要优厚得多了。《汉旧仪》:“秦制爵等,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二十等爵根据军功来授予一点,已突破了周爵的贵族传统;但在以身份为本上,它与周爵仍有藕断丝连、一脉相承之处。
到了汉代,不但卿、大夫、士之类“爵禄”等级被禄秩取而代之,就连二十等爵制也逐渐衰落下去了。俸禄制的普及与官僚制的扩张是同一进程,这一点众多学者都有揭示。同时我们还注意到一个有趣线索:先秦曾经出现过“年俸”之法,而秦汉禄秩的典型形态却是“月钱”,这个看似细微的差异同样不可不予深究。这种按月授薪的制度,可以追溯到周代“稍食”。周代的士大夫享有采邑、禄田,士大夫之下则有一批无爵命可言的胥吏,古称“府史胥徒”、“皂舆臣僚”或“官师小吏”。与采邑、禄田这种“长时段”的酬报方式不同,王朝对胥吏采用按月考绩、分等授廪之法,时称“稍食”。田邑人民的占有是一种永久性的产业,而按劳取酬领取“稍食”,却是一种寄人篱下、仰人鼻息的生计,当然又更富于功绩制的意味。
《荀子·强国》:“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在这个说法中,“士大夫”对应着“爵”,“官人”对应着“秩”,这是非常发人深思的。战国士大夫当然也领取俸禄,但他们最终以晋身封君、占有田邑为安身立命之所,我觉得这依然有“爵禄”色彩;同时日益普及中的俸禄则针对于“官人百吏”,可称“吏禄”。我们认为,先秦的年俸与汉代的月钱各有不同来源。年俸来自士大夫的封邑。最初由领有者自行管理的封邑,后来逐渐由国家代管,并代征代发邑中的租税;再进一步,代征的租税便演变为“万石”、“千钟”之类年俸了。至于月钱,则可以通过秦国的“月食”追溯到周代“稍食”。稍食的等级与职事的简繁轻重相关,稍食多寡可以被用作职位的等级。秦汉俸禄采用月俸形式,而且以俸额标志职位高下,这明显是被“稍食”的形式所同化的;昔日用以待胥吏者的报酬方式,战国秦汉间逐渐用以待百官了。
战国秦汉间的社会转型是如此剧烈,以至被称为“天地一大变局”[50]。官僚政治的迅猛推进,伴随着一个士、吏分途的重大进程,它最终因秦汉的“文吏政治”而达顶点[51]。这个变迁,在俸禄、等级上也体现出来了。战国年俸是面向士大夫的,它与昔日的贵族采邑存在着渊源关系;而来自胥吏“稍食”的月俸的普及,显示的却是“吏”群体的崛起,其性质可以名之为“吏禄”。由商鞅变法时的“吏禄”看,“吏”群体已向上扩张到了千石左右,侵入了士大夫“爵禄”的领地。秦统一的前夕,领取月俸的“吏”进而跨入“二千石”层次。这由下而上的进程表明,奉行“法治”、“霸道”的统治者,逐渐以“吏”的形象,为百官定性定位了。月俸这种“短时段”的酬报方式,更适应于秦汉官僚的流动性和更新率,更便于专制者对文武官僚任免驱策。“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以“若干石”标志等级的“吏”,才是皇帝治天下的左膀右臂。
“爵禄”逐渐让位于“吏禄”。随着爵位的买卖和泛授,二十等爵在汉代不断贬值,最终沦落到了“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的地步。当然,列侯与关内侯的封授依然是对官僚权益的重要补偿,这便显示了汉代政治的多重性、复杂性。一方面,早期帝国不可避免残留着早期政治的影响:官僚一旦封侯,形式上便成了有土之君,摇身一变而比拟先秦贵族了,在当时观念中这是一种身份的升格。而另一方面,在政府的日常官吏管理范围内,“吏禄”又确实显现了“职位分等”精神并处于支配地位,爵位已丧失了与官职的直接联系,也并不构成候选资格。
当然,汉廷经常依据禄秩向官僚授予特权,如六百石以上的免役权、“先请”权和子弟入学权,二千石以上的任子权,以及各种礼遇舆服的等差和依禄秩赐爵、赐金做法,这都使禄秩等级日益蒙上了“品位”色彩。我们之所以要改换“职位分类”为“职位分等”,也是为了这个缘故。不过本书依然认为禄秩有异于“品位分等”,因为较之唐宋“本品”制度,汉代禄秩依然体现了“有职而无阶”、“禄秩附丽于职位”的特点,依然具有重“事”不重“人”的特征。汉廷特重吏能功劳,“以能取人”是汉代选官的基本精神,官职往往以“功次补”、“积功劳稍迁”;而直接以俸禄多少为官秩,也意味着“若干石”不是官员的个人品位,而是对吏能功劳的直接酬报。进而从官僚的权益和特权看,汉代的情况也往往异于唐宋,例如较少的法律特权、较微薄的俸禄(所谓“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在职、离职及致仕后的待遇远不若唐宋那样无微不至,“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甚至唐宋官员结衔时的成串成堆名号,也是汉代官僚所梦想不及的。
从东汉到魏晋,士族门阀阶层获得了积久不衰的家族权势。与此相应,官僚等级制也发生了变态,九品中正制应运而生。中正在事实上依据门第为士人定品,较高的“中正品”对应着较高官职。“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中正二品的官资,被用作士族与寒庶的身份界限。各种官职都标有高下不等的中正品资格,由此中正品还成了官品之外又一级差。还有所谓“二品清官”之名,许多特权被规定为“二品清官”才能享有。进而发展出了以“清浊”区分官职的选例,由“浊官”迁为“清官”居然被认为胜过官品的提高。“清官”一般都是士族习居之官,以清要切近、职闲廪重及文翰性质为其特征,这些实际也就是文化士族的基本特征。官品所确认的官职尊卑,多少还是要依据于职事权责的;而中正品和“清浊”造成的官职资望高下,则更多适应了士族口味,适应了他们维系高贵门第的需要。我们有理由把后者视作一种以身份为本的“品位”格局,它大异于汉代“吏禄”下的等级秩序。士族的门第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居官资格,则其“品位”在居官之前就隐然存在了,所以这种“品位”可以名之“门品秩序”。 这个时候,各种散官、名号便也开始泛滥开来。这包括上承于汉代的郎官、诸大夫之类。郎官在汉代有宫廷宿卫之责,魏晋时则已变成“散郎”了;诸大夫本来只是没有固定职事,而不是没有职事,魏晋以下则纯为优崇冗散之位。位望清贵的散官,则以“黄散”──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散骑常侍──最为典型,此外还有冗从仆射、给事中、奉朝请等等。特进、开府仪同三司用为高级的加号,加官侍中、散骑常侍也成了通常做法。南北朝时还形成了“东省”和“西省”这两相对应的机构,分别容纳文职和武职散官,东西省成了汉代郎署的替代物。这些散官几乎没有兵刑钱谷的固定职事,其起家意义及名位意义大大超过了职能意义:被用作起家之选,被用作迁转之阶,被用来标示品位或增加资望,被用来奉送一份俸禄及其他权益。由此“官”和“职”分离便大大加速了。散官的这种“品位”功能,无疑就是散阶制的前奏或滥觞。
“门品”、散官所导致的官、职分离,无疑使等级秩序中“品位”因素大为增加。至如隋唐那种散阶制的形成,则还涉及了更多因素,例如将军号构成的军阶序列。仍然来看岳珂的叙述:
自宋、齐、梁、陈、后魏、北齐以来,诸九品官皆以将军为品秩,谓之加戎号,此正如国初军制皆以御史为品秩,谓之“加宪衔”也。梁制,虽亲王起家,未加将军不开府、不置佐史官,可以见一时以此号为重,然其实未尝将屯(兵),亦虚名耳。
除散官之外,由散号将军构成的军阶制度,构成了此期“品位”的另一条进化线索。
汉代的常设将军如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和前后左右将军等,经常能够参与朝政,这时诸将军的班位就构成了辅政者的资望尊卑。此外因军事而临时任命的杂号将军,在烽火战乱中往往迅速增殖,诸将军间也常常形成上下统属关系。汉代还把“将军”用为优崇之衔,加给并不领兵的方士、文官甚至宦官,这时的“将军”显已脱离军职而成衔号了。世入魏晋,将军号迅速繁衍,并在位阶化的道路上骤然加速。军队编制中另有牙门将、骑督、五百人督或队主、幢主、军主等等军职,各级将校所拥有的军号,便成了他们的品位标志。由于地方行政制度日趋军事化,地方牧守及都督大抵以军号作为位阶,“随其资望轻重而加以征、镇、安、平之号”,并与东、西、南、北等方位字样相配,例如征西将军、镇南将军之类。上承汉代的将军辅政传统,中央官僚加军号的范围也在扩大蔓延。
由此,昔日寥寥可数而班位高贵的“将军”之官,就逐渐演变成了由众多军号构成的军阶了,军号的变换意味着位阶的升降。晋宋间的军号分布于官品的一至五品和八品,并按同类军号为一阶的原则,构成了有异于官阶和禄秩的又一序列。梁武帝又使军阶列于官品之外,以125号军号为十品、二十四班,再加上14个不登二品之军号共八班。军号的授予对象并不限于军官而已,也包括文职官员。如学者所称:“梁陈的散号将军已成为整个职官体系中最基本的身份等级尺度。”[52]史称“后魏及梁,皆以散号将军记其本阶”[53]。岳珂“自宋、齐、梁、陈、后魏、北齐以来,诸九品官皆以将军为品秩,谓之加戎号”的看法,实际是上承唐人旧说[54]。 魏晋南北朝时,军号最先形成整齐清晰的散阶序列,并成了唐代武散阶的先声。而文散官的“品位”意义尽管也很浓厚,但其散阶化却仍不充分,零乱而不系统,落在了军号后边。直到北魏、北周之际,情况才发生了变化。魏末战乱时的军号滥授中,军号往往是和文散官成双成对地“双授”的,授军号的同时也授一个文散官,例如诸大夫及东西省散官[55],所谓“皆以将军而兼散职,督将兵吏无虚号者。自此五等大夫遂致猥滥,又无员限,天下贱之”[56]。随后这“双授”现象便引发了一个重要变动。西魏模仿周制,改九品官品为“九命”等级;“九命”所列,除大将军到武牙将军的军阶之外,还有一个由开府仪同三司到山林都尉等文散官构成的序列,与军阶赫然两立而双峰并峙。军号和文散官不仅在品阶上一一对应,而且仍像魏末那样成双加授,例如骠骑将军与右光禄大夫双授,车骑将军与左光禄大夫双授,征南将军与右金紫光禄大夫双授,中军将军与左金紫光禄大夫双授,如此等等。
西魏“九命”中军号和散官序列,至少包含着两个重要进步。第一个是军阶与官阶的一致化。此前各朝的军阶与官品是不对应的,某些品级上军号阙如,另一些品级上又分布着十数个军号。而西魏的军号则均匀分布在官品各阶之上,每“命”两个军号,它们还构成了上下阶关系。军阶与官阶不再参差龃龉了。
第二个进步,便是文散官也迈入了文散阶的境界,并形成为序列。前述岳珂认为汉代诸大夫只是散官而非阶官,其后又云:
梁制,左右光禄、金紫光禄、太中、中散等大夫,并无员,以养老疾。溯而考之魏、晋、宋、齐、元魏,下而考之陈、北齐、后周、隋,亦莫不有之,参见于九品十八班之间。元魏初又尝置散官五等,其品至第五第九(应作第五至第九),百官有阙则取于其中以补之。盖皆以储才待须,而亦与诸职事官均分其劳佚也。
依岳珂所论,南北朝“莫不有之”的诸大夫只用于“以养老疾”、“储才待须”,散官的性质依然故我。不过有一个进化岳珂却没看到:曾在阶官化道路上滞后不少的诸大夫和东西省散官,在西魏北周曾发生过一次质变的飞跃,由此演化为首尾完整的位阶序列了;其时军号与散官的两列分立,显已构成唐代文武散阶体制的先声。
文散官的阶官化在魏末骤然加速,与魏末以来的名号滥授、尤其是“双授”,实有密切关系。“双授”令军号得以发挥一种“拉动”作用:先已成为散阶的军号,通过“双授”而把自身性质“传递”给了文散官,将之“拉”入了位阶的境界;由于军号的序列化程度高得多,通过“双授”时的一一对应关系,军号便把零落散乱的文散官也“拉”成了首尾完备的序列。质言之,魏末“皆以将军而兼散职”的“双授”,对文散官的散阶化和序列化,曾构成了强劲的“拉动”因素。
然而魏末的名号滥授毕竟是一种弊端,军号与散官的“双授”又混淆了文武职类。为此,东魏北齐政权选择了与西魏不同的态度,雷厉风行地抑制名号滥授及文武“双授”,史称“始革其弊”。不过对“正规化”、对“文治”的这种寻求,却使诸多散官回复了原有性质,阻碍了其阶官化进程。岳珂说南北朝散官“盖皆以储才待须”,这个论断不足以论西魏,倒还合于北齐(及南朝)的实情,在那里诸大夫仍是优崇元老、安置冗散的散官而已,而非阶官。不过对西魏“军阶与官阶一致化”这个进展,北齐统治者还是砰然心动了,步其后尘,依官阶重新安排了军号的排序。
隋廷面对来自北周、北齐和梁陈三方面的制度资源,在这个百川归海、承上启下的当口,散阶制进程一度呈现了大幅度的动荡摇摆。岳珂所述过于琐细,兹不赘引了。相关事件大略包括:隋文帝用上柱国到都督的11等“散实官”,与翊军等43号军号共同构成本阶,开皇六年(586年)又创设“八郎八尉”;隋炀帝以九大夫和“八尉”构成本阶,后来又创设谒者台九郎;唐高祖起事之初把这些名号全都利用起来,以酬奖将吏。这等于是一轮官阶大实验,各种位阶优劣各现,便推动了随后的进步。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便着手清理,初步规划出文散官、散号将军和勋官三个序列。文散官由开府仪同三司、诸大夫、诸散骑及16种郎官构成,军号包括辅国到游击共12号;勋官方面则形成柱国、大将军、都尉、骑尉的组合。
最终,散阶制的进化来到了百尺竿头、再进一步的当口。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令,以光禄大夫等11个大夫加16个郎官构成文散阶,以骠骑大将军等13号将军加16个校尉、副尉构成武散阶,以柱国、护军、都尉、骑尉等构成勋官。岳珂谓:
按阶、散、勋官,在前世合于一,至唐则析而为二。……而唐乃析之。郎、大夫之秩,光禄、中散之养疾,儒林、文林之待问,一归之于文散;散号将军参取杂置,益以校尉,一归之于武散;柱国等号,本以酬劳;武骑诸称,并同郎位,一归之于勋官。则散阶也,勋官也,唐虽因隋,而所用未尝因隋,有职者改为虚名,徒名者置在兼秩,是所谓前世合于一者,而唐则析为二。
隋文帝的散实官加军号,隋炀帝的九大夫加八尉,都是既以进阶、又以酬劳的单一序列。而到唐代,首先散阶与勋官“析而为二”了,其次散阶中的文阶、武阶也“析而为二”了。到这时候,唐代散阶制就算基本定型了。
四、动因与意义的进一步分析
汉唐间禄秩等级到文武散阶的发展,以上的叙述勾勒出一幅概貌。读者能感到这个叙述有其特别的取舍,某些事实被置而不论,某些事实只是约略言及,某些事实则得到分外的关注。其原因则在于我们采取了“品位-职位”视角,这就是叙述时的取舍原则。而且,上一节采取了尽量简洁一些的笔调,而把进一步的分析留给了本节,这样层次可以清楚一些。
本书的目的,是探讨不同的分等类型与官僚的“服务取向”和“自利取向”的相互关系。为此,我们首先论证了周代官员等级制是一种“品位分等”的制度,卿-大夫-士的爵级及“命数”等等构成的等差,乃是从属于官员个人的身份等级,这是其时贵族政治的内在部分。这样,在论述“汉代禄秩等级之从属于职位”一点时,对帝国时代的官僚等级制肇始于“职位分等”意味的禄秩,“品位分等”性质的散阶制反在其后,就不致心存疑窦了。因为重“品位”的爵禄之制已先期演生,这与学者如下论述并无二致:较早出现的官员等级制多属“品位分类”。周代的封建制、宗法制和贵族制,决定了当时的官员等级制必然是以身份为基础的,不可避免地呈现为“品位分等”。这时的贵族官员阶层拥有重大的自主性,君主对其权势利益的予取予夺能力,较之后世是相当有限的。
秦汉的禄秩等级一度显现出“等级从属于职位”的鲜明特点,这确实非常发人深思。我们紧紧抓住“从稍食到月俸”这一线索,揭示了秦汉禄秩作为“吏禄”的来源与性质。也就是说,禄秩等级制的重要来源之一,是“稍食”这样的东西;而昔日的“稍食”是对胥吏阶层的酬报,因而“吏禄”的扩张也就是文吏群体的扩张。战国的专制官僚制化,一度造成了“天地一大变局”。商鞅、韩非所主张的“以法治国”也就是“以吏治国”,“吏者平法者也”。学者谓秦帝国“君民不相爱,块然循于法律之中”,从而大异于“后世繁文缛礼之政”。秦以“刀笔吏”治天下,这种“文吏政治”与后世“士大夫政治”确实大异其趣。“士大夫”阶级已是一个拥有深厚文化根基和社会根基(就其与“绅士”阶层的关联而言)的官僚群体,已拥有相对于专制皇权的相当自主性。
汉承秦制,依然视官为“吏”。其时自佐史至三公皆可称“吏”,我们觉得这大有深意。汉儒曾痛心疾首于“王侯三公之贵”而被朝廷“如遇犬马”、“如遇官徒”,正反映贵族的坐享天禄、安富尊荣已成明日黄花,专制君主以“吏”的形象为臣僚定性、定位,他们只能在专制权力之下俯首帖耳,听凭其役使、迁黜和宰割。对官吏的权益、地位和荣耀,统治者经常漫不经心。职此之由,此期官吏的酬报和等级,便透露出了更多从属于职位的色调;此期的官僚,便显示出了更浓厚的“服务取向”。如艾森斯塔得所论,这种取向往往对应着拥有“铁腕”的专制皇权[57],对应着他对官吏的无情支配,官僚由此变成卓有效能的行政工具,而且未能与某个特定社会阶层建立起特殊的联系。秦汉的文法吏确实很近于这种情况,他们并未显示出特定的社会来源,与后世士大夫来自儒生和绅士阶层的情况,明显不同。
不过帝国的官僚们总有一种“自利取向”及寻求“贵族化”的本能倾向。随时光推移,汉代官僚逐渐成为支配阶级,在社会上扎下了根基,进而形成了官僚、地主与儒士三位一体的世家大族。这时官僚们必然提出更多的权益要求,希望在规划等级制时给官僚个人以更多保障。为换取官僚的效忠,汉廷也不断依禄秩等级向官僚授予特权。同时,“品位分等”确实有其灵活的地方,它在处理能力、功绩和年资的矛盾时不乏独到之处。“增秩”、“贬秩”等做法日益普遍,事实上便蕴含了一种寻求“品位”的苗头。无论从哪方面看,汉代的等级体制中确已蕴含着趋于“品位分等”的内在动因了。
进之,魏晋南北朝时代演化出了一个以士族门阀构成的官僚群体,这是一个具有强烈身份性和相对“贵族化”了的集团,士族以其门第权势支配了官僚的铨选,并把禄位占有视为一种应得私利和身份特权。为在分裂动荡中维系统治集团的稳定,朝廷必须给官僚更多权益以为笼络,并尽量从长期合作者的家族中录用官员,从而使官僚队伍呈现出封闭性。以至人称南朝官僚组织与其说是政府的得力工具,倒不如说是“流亡贵族的福利体制”[58]。与门阀和皇权的“共天下”以及士族坐享天禄、平流进取的局面相适应,“分官设职”时的“效率考虑”经常让位于“优惠考虑”。九品中正制、“清途”概念、“清浊”观念及门第高下相互配合,赋予了官吏个人以凝固的“门品”。士族门阀习惯于尸位素餐,同时每奉送出一顶官帽子便等于增加了一位政权拥戴者,所以没有多少职掌的冗位冗号,便在职事官之外与日俱增。至如十六国北朝“官”与“职”的分离,比南朝有过之而无不及。众多的部落贵族们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便是“选贤任能”的限度。原始粗糙的政治体制容纳不下众多子弟,然而也不能让其同于白民,所以朝廷向之大把大把地散发着各种爵、位、衔、号而毫不吝惜。这种大异秦汉的“品位分等”格局,是这个时期官僚等级制的最突出特征,由此划出了一个特定的阶段。
由散号将军构成的军阶,也是在这个时代发达起来的。大多数讨论魏晋南北朝品级秩序者,都把注意力局限在中正制和门品之上;本书则将拓展视野,给军阶应得的一席之地。军阶与军职是分离的,这无疑是一种典型的“品位分等”制度;它拥有首尾具备的序列形式,与唐代散阶已非常类似。而且在魏晋南北朝时代,军号最早形成为成熟的“本阶”;文散官的阶官化,是在与军号“双授”时拜军号的“拉动”之赐,才得以完成的。军阶的性质、倾向和影响,与前述与士族政治相关的那种“品位”秩序,存在着某种重要差异,由此便可揭示出此期官阶制度演进的又一线索。
军事领域中功绩制构成了士气和战力的维系,而提升军阶便是褒奖将士之良方;军阶便于灵活处理沙场战功和军事才能间的矛盾,可以及时酬功迁级而不至变动职任,所以现代军队依然采用军衔制度。这样的理由,便可解释汉魏之际的战乱中将军号得到迅速发展的情况;两汉之际刘秀打天下时也曾涌现出众多的杂号将军,也是一个平行的参照。进之,尽管五朝门阀的典型形态是文化士族,他们以雄厚文化自重且“重文轻武”,但其时军政仍是帝国政治的重要领域。地方行政军事化了,而其后果之一就是都督和州郡长官都把军号用作位阶。田余庆先生认为东晋门阀政治的条件之一是“流民出力”,即指以流民组建的北府兵构成了江左军事屏障[59]。而武将的身份标志之一,便是军阶。南朝宗王起家例授军号,更多情况则是武人依赖军号而发身迁转。学者指出,梁武帝大通年间的军号改制,在官品第三至四品之间加置了十六班共160号军号,其目的就是拉长寒人武将的仕进之途。这样看来,军阶的形成,在相当程度上出于军政的需要,具有功绩制的色彩;军阶并未被士族所独占,并不是个专意维护士族政治的制度。士族的高贵地位,主要体现于对文职高官和“清华”诸官的独占,他们的军职和军号只是占有“清官”的“延伸”。
这样,就有必要把两种不同的“品位分等”清晰区分开来:一种是由士族门第、中正品、清途、清官、清浊概念等等构成的,另一种由将军号构成。前者“散漫”地存在各种惯例、选例之中──这“散漫”二字是相对于后者军阶而言的,相形之下,军阶则采取了阶次清晰、严整有序的外在形式,这与唐代的散阶更为接近。尽管它们都体现了“以人为中心”的特色,但不妨以借助引喻来以示区分:前者是以人的“门品”为中心的,后者则是以人的“官品”为中心。此处的“官品”一词不是指九品官品,而是特指因供职服勤而被君主授予的禄位。军阶具有较多功绩制色彩,要较多地服从于军政考虑,它相对较近于那种由君主操纵而依功加授的禄位,由此就蕴含着使之整齐划一、形成序列的较大动力,以便利于中央权威的高效管理和依功加授。“门品”自是指士族门第,它来自士族的传统权势;门第、中正品、清浊与官品、官职的错综对应,乃是一种基于惯例的秩序。士族在其中如鱼得水,很容易就能找到应得位置,对自己应该由何起家、由何迁转了若指掌;但君主的“革选”也很难使之发生重大改变,高门冠冕也不打算使之转化为“外在”的散阶序列,那样的话,反会打乱传统惯例中的既成利益格局。
“官品秩序”也就是“官僚政治性质的品位秩序”,“门品秩序”也就是士族门第性质的品位秩序。借助这个区分,就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北朝文散官的进化因果。文散官在西魏北周脱胎为整齐的散阶序列,这得益于军号与散官的“双授”和军号的“拉动”。作为对比,南朝不但很少“双授”之事,就连散官的阶官化、序列化也是步履蹒跚。这个对比是非常有意思的。究其原因,首先江左政治更富“文治”色彩,它因直承汉晋而保持了更大的制度惯性和惰性;进而士族政治造成的“文清武浊”观念,还使文臣和武将的职类区分变成了一道身份鸿沟,以至南朝武将获得大夫一类文散号,有时会诧为殊荣,所以“双授”在这里不大容易泛滥成灾。对士族的传统门第与中正品、清浊、官品、官职搅成一团的局面,军号想要“拉动”它们是太过沉重了。江左政权的军号,可以看成士族等级秩序的一种补充物。士族政治是官僚政治的“变态”,它多少也需要一些功绩制支持才能存活。在北朝这就不仅仅是“补充”了。北魏末年,将士们的名号觊觎使军号、散官的滥授和“双授”蔚成时风,士庶、文武的堤防都没办法阻止这汹涌而来的洪水。孝文帝以来所积累的“门阀化”、“贵族化”因素在魏末横遭扫荡,军功阶层的新一轮崛起伴随着权益的再分配,随后就波及到位阶制度上了。通过“双授”而被“拉”入阶官境界的文散官,被赋予了与军阶相近的特性,例如不是依门第而是依功加授的功绩制性质,以及清晰整齐的序列形式。由此,北朝的文散官也超越了“门品秩序”,被接纳为“官品秩序”的一部分了。
仅仅从中正品和门品立论,就很容易得出“六朝贵族制”的时代观感;而在揭示出军阶作为“官品秩序”的存在之后,我们就看到了更多的东西,甚至看到了这个时代的“历史出口”之所在。北朝的文散官反而赢得了阶官化的进步,而且这个进步是通过军阶完成的,南朝在此相形见绌,这一点相当发人深思。
北方少数族政权显然缺少南朝“文治”体制的惯性和惰性,这就为制度的变异带来了更多契机。部落贵族当然也是孕育“品位”的温床,北魏前期的散官相当发达,散号将军的普授和滥授比南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可是与南朝文化士族占据要津的情况不同,北朝的“国人武装-军功贵族-鲜卑皇权”体制构成了政治结构的主干,汉族士族是依附于这个主干之上的,其士族身份更多地取决于当朝官爵。江左由次等士族和武将终结了东晋的门阀政治,重振了南朝皇权[60];但南朝次等士族重振皇权和官僚政治的动量,远不如北朝军功贵族集团之大。南朝皇权的复兴是有限的,士族门阀盘根错节、依然是最有权势的社会阶层。国人武装和军功贵族的支持,则令十六国北朝自初就拥有一个强大皇权;骑马部落对“军功”的传统崇尚,使他们更容易把军号接受为位阶;在政治逐渐走上正轨之后,对“军功”的崇尚就顺理成章地转化为对“事功”的崇尚。魏晋以来趋于衰败的专制皇权和官僚政治,遂在北朝逐渐走出低谷而再呈生机;北朝官僚的贵族化程度和“自利取向”比重日趋衰减,而“服务取向”的份量不断上升。由军功阶层造成的文散官的阶官化,就发生于这一背景之中。
北朝政治发展对官阶制的影响还不止此。此前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便已显示了北朝官僚政治的蓬勃活力。在官品方面,孝文帝把简单粗略的九品官品析分为正从18级、30阶及流外七品,并把它用于考课进阶制度,这是一个重大进步。稍后梁武帝也制订了十八班及流外七班之制,但这不过是对孝文帝的东施效颦而已。可见北朝的制度建设已不限于学习汉晋南朝,其创制能力已足够地强大,已足以向南朝提供制度反馈了。梁武帝借鉴了孝文帝的官品析分之法,但对其考课进阶制却望而却步、视而不见,从而昭示了双方官僚政治的不同前景。
孝文帝和梁武帝时南北都出现了流内、流外之别,这也是一个重要变迁,“吏”阶层从此沦落到了“流外”。在九品官人法之下,中正二品以上为士族士大夫,三品以下则是寒士和寒人所担任的吏职。流外七品或七班,便是由中正品的三品至九品这7等转化而来的。先秦拥有爵命的士大夫与无爵的“官人百吏”或“府史胥徒”,本是两个阶层;战国至秦的社会变革打破了这种身份界限,秦汉时基本没有官、吏分途的制度,入仕者皆“本于小吏干佐,方至文学、功曹”,再经过察举、辟召而“迁为牧守,入作台司”[61]。而魏晋以来,官、吏在身份上再度一分为二,显示了事物在一左一右地曲折发展。南北朝官与吏的分途和分等是以“门品”为基础的,属于“品位分等”范畴;流内流外之制与九品官人法的渊源关系,说明它本是中古士族政治的制度遗产;但与此同时,它也具有划分高级和低级文官的积极意义,所以某些现代国家中仍然有类似的做法。
北魏孝文帝的官品析分曾经反馈到南朝,这一事实提示我们,对此期的制度传播和互动,应该给予足够的注意。这种互动也存在于北齐与北周之间。西魏北周顺应魏末的滥授和“双授”,发展出了文武散阶并立的体制,并令官阶与军阶一致化了。对这个进步,东魏北齐拒绝了前者,却学习了后者。这与梁武帝效法孝文帝的官品析分而创十八班,却拒绝了考课进阶制的做法相类,都属于政治文化差异而导致的制度接纳和排斥。西魏北周显示了浓厚军事立国倾向,承魏末积习继续向将士“双授”军号与散官,是非常自然的事情;而东魏北齐政权则继承了洛阳的文物人才,其“文治”色彩令其更倾向于维系“正规”和“常态”,包括散官的传统性质和文武职类的严格区别,当然客观上这反倒阻碍文散官的进化。
讨论至此,我们业已涉入“东西南北”(北齐、北周;南朝、北朝)的制度互动与隋唐制度渊源问题了。以往有一个通行的叙述模式:北朝在汉化进程中不断学习魏晋南朝,隋唐采北齐及南朝制度而不采北周。然而我们的南北朝官阶制研究,却提供了一些不尽相同的事实:北魏的官阶改革反馈到了江左,西魏的军阶改革反馈到了北齐。隋廷面对南北及东西三方面的制度资源,其官阶制呈现了大幅度的动荡摇摆,最终在唐初定型的文散阶、武散阶及勋官并立之制,最早是在北周初具形态的。概而言之,就“东西”而言,北周对唐代散阶制的影响更大一些;就“南北”而言,北朝对唐代散阶制的影响更大一些。
北周对隋唐的制度影响还不只散阶制而已,还见于兵制、爵制、法制、官制等更多方面。这说明北齐的制度和文化水准虽胜北周一筹,但北周官僚政治也并非一无可取,其探索创造之中,仍然包含着足以令北齐取法和隋唐继承的地方。学者或说北周的政治文化精神对隋唐社会文化的影响最大,或说宇文泰、苏绰改制有“重开中国历史之光昌盛运”之功,这都可与“东西”制度异同优劣问题一并观察。至于在散阶制、考阶制,以至法制、监察制、学校制、均田制、府兵制众多方面,北朝都深刻影响了隋唐制度,则显示了北朝相对于南朝的更大政治活力。有的学者甚至指出,就是在文学方面,到隋、陈对峙时北方也已胜过南方了。
在南北朝史研究上,学界现有“南朝化论”和“北朝主流论”二说。看上去矛盾的这两种说法其实可以并存互补、相得益彰。“南朝化”论指出,隋唐以来的经济文化发展上承南朝,而来源于北朝部族传统的那些特点则日趋淡化。这个论断符合各少数族政权入主中原后的一般发展趋势,即“汉化”或说被华夏文化所同化的趋势。而“北朝主流论”则揭示,华夏政权每每周期性地由盛而衰,而振作衰颓的动力有时就来自北方少数族的入主,来自异质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魏晋南北朝这个帝国体制的衰败时代,最终以北朝为其“历史出口”,就证明了这样一点。具体到本书对官阶制的考察,同样印证了这一事实。作为唐初散阶的直接来源,北朝是“主流”之所在;但此期散阶发展以武号为主导,散阶的授予以武人为对象,这毕竟显示了北朝的军功贵族政治并非传统政治的“常态”。世入李唐,文散阶逐渐凌驾于武散阶之上,文臣逐渐凌驾于武将之上,这便是“南朝化”意味的动向了。既非北朝的军功贵族政治,也非南朝的士族门阀政治,而是专制皇权所操纵的“士大夫政治”,最终主导了隋唐散阶的发展方向。
较之汉代禄秩等级的“职位分等”性质,唐代散阶制属于“品位分等”,但由前者到后者所经历的并不是一个线性的演进,中间还隔着一道魏晋南北朝的曲折。在为中古时代区分了两种“品位分等”之后,便可为唐代散阶制更准确地定性定位了。相对江左五朝的维护士族门阀的“门品秩序”,我们把军阶和北周的文散阶另行称为“官品秩序”,后者更富于功绩制色彩。唐代的文武散阶,上承的乃是北周的军阶和文散阶,它显已超越了中古士族政治,回归于官僚政治的范畴之内了。唐代以品级、本阶、勋官、封爵等与职事官相互为用,这是一个更复杂的复合体系,它为帝国的官员管理提供了更灵活的手段。正如王德权先生的论述:唐制“将‘考绩’与‘散阶的升降’紧密结合,而散位的高低具体地反映在各种官人待遇的等级中,形成‘考绩-散阶-待遇’间的密切联系:考绩优则升其散阶,散阶升则提高待遇。若将唐制特别强调考绩一事置于此一联系里加以观察,就显得是极具意义”,这“正是唐代官制中极具合理性的部分”[62]。
但另一方面,与“等级附丽于职位”的汉代禄秩相比,唐代散阶制毕竟为官员提供了从属个人的品位,具有“以人为中心”的性格,这就显示汉唐官僚政治的形态差异。唐制:“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有以亲戚,有以勋庸,有以资荫,有以秀孝,有以劳考。”[63]以“劳考”进阶发生在居官之后,而入仕之初所叙散阶,主要取决于门资,所谓“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64]。正如池田温所论,唐代官阶的特质是一种“身份官人制”,因为官人由官品而来的待遇,超过了与职务有关的合理范围,而泛及于生活的全体,这便是它与近代官僚制的相异之处。这种对品官的优待,并不是针对职务的保障,而不外乎表示附属于品官自身的身份特权[[65]。唐人经常说“置阶级所以彰贵贱”[66],这个时代的散阶制依然散发着贵族身份的气息。由此看来,散阶制的演生,也是历史发展中官僚阶级所获权益的一部分。
五、一个尝试:传统官阶制的五段分期
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官阶制发展,已扼要叙述如上了。以此作为基础,我们还打算对中华帝国的历代官阶变迁,做一个宏观的鸟瞰。这个展望依然要借助于“品位分等”、“职位分等”这些概念,它们的“以论带史”之功,足以使形形色色的官品官阶,暴露出了某些原本晦暗不清的面貌,并使潜在的“阶段”呈现出轮廓来。
由此所呈现出来的阶段,就我们所见大略有五:一、先秦时代;二、秦汉时代;三、魏晋南北朝时代;四、唐宋时代;五、明清时代。这个段落划分,初看上去与一般通史教科书的章节了无大异,不过具体说来就不同了。在我们的观察结果之中,历代官阶制的形态和倾向变迁并不是一个直线前行的简单历程,它们有其起伏不定的波峰和波谷,并涉及了“品位分等”、“职位分等”和“自利取向”、“服务取向”各自份量的此消彼长。前面几节中,已简略交待了第一阶段的情况,着力阐释了第二和第三阶段的情况,因有必要再为唐宋和明清两个段落,提供必要的叙述。
在唐朝初年,文武散阶制度就相当成熟严整了。不过在传统政治中,涉及官僚权益的名号位阶都有一个渐趋猥滥的规律,秦汉的二十等爵、魏晋南北朝的散号将军都曾越授越滥,唐代的文武散阶也未能免俗。唐代中期的“泛阶”做法,也导致了散阶的猥滥和贬值,包括俸禄在内的种种待遇只好向职事官品转移。但在政治形态尚未发生决定性变化之时,官阶的“品位分等”色彩并不会骤然淡去。以“职”为实,以“散”为阶的制度衰败之后,以“使”为实、以“职”为阶的新制一波再起。随着“使职差遣”制度的发展,三省六部官、御史台官、卿监长官、诸卫大将军等等官位,借助“检校”、“试官”、“加宪衔”等等,而开始另一类形式的阶官化,它们开始变为“使职”的“阶”了。在唐末五代,甚至连一些使职本身也阶官化了。与散官构成的阶官相类,这种由“带职”构成的阶官,也发展出了一套年考成资、依资改转的成熟制度[67];在散官构成的散阶因贬值而变质之后,这明显构成了一种代偿性的机制[68]。
宋代初年承袭了唐后期的情况,散官几乎仅仅是荣号而已;至于本官的官阶则使用三省六部官名,是所谓“寄禄官”。宋太宗时“始定迁叙之制”,所制订的官阶包括“文臣京官至三师”共42阶,“武臣三班借职至节度使”共27阶。朝廷向寄禄官发放俸禄,向任职的“差遣”发放职钱,二者共同构成了官员报酬[69]。由于职钱已经依“差遣”而定了,所以有人认为这兼采了“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之长[70]。然而这时依然存在跟人走的品位,仍有大量的官僚权益从属于“本官”,我们认为这依然是一种“阶职分立制”。到宋神宗元丰改制的时候,又重新启用了开府仪同三司到承务郎等散官作为本阶,绕了好大一个弯子,又回到唐初那种以散官为阶官的办法上去了。如前引杨树藩之论:宋代“其阶职分立制之运用,较唐尤佳。宋定三十七阶,除每阶附以阶称阶品外,并以‘阶’来定俸额,通称‘寄禄官’。官府编制之职称,曰‘职事官’。按职事官大小、职务性质定津贴,通称‘职钱’。同样性质之职官,支同等之职钱。阶俸则不然,视出身之高低,年资之深浅,考绩之优平而定。如此既区别劳考之分序,又顾到同职而同酬,堪称良制。”
唐末五代进一步荡涤了士族和贵族因素,宋代科举制的繁荣标志着“士大夫政治”的发达成熟,其时的官阶制相应也多了一些理性行政色彩。但从另一方面说,无论唐也好、宋也好,其时的“本阶”毕竟都是以“人”为本的,从而有异秦汉禄秩从属于职位的情况。邓小南先生指出:中晚唐的“职事官通用为赏”造成了职事官的冗滥猥杂和队伍分化,既有治本司事者,又有带本官充他职者,更有坐领俸禄者,这成为宋代以职事官为阶官、以差遣任实职的直接原因[71]。孙国栋先生也曾论及:唐代用以叙品阶的散官,由于后来授受太滥,不为人所重,不得不以中央职事官作为赏功勋、叙位望的空资格[72]。唐代作为阶号的散官本来就来自官职,中晚唐叙品阶的散官猥滥了,然而仍然“不得不”用某种官职来叙品阶、系禄位;承唐而来的中央职事官“冗滥猥杂”,到了北宋依然无法克服,其实反映了两朝政治情态的一脉相承处。从专制和行政角度看“职位”首先是一份责任,薪俸能少给就少给以省钱增效;而从官僚私利看“职位”首先是一份享受、荣耀和地位,尽量多拿钱不干事才好呢,能让儿孙接班就更惬意了。假如后一要求占了上风,就可能导致“以官为阶”的变迁,官职本身变成了品位。唐宋的“阶职分立制”,都对应着其时官僚较淡薄的“服务取向”和较浓厚的“自利取向”,因而都可视为历史发展中官僚所获特权的一部分。
可以用更多事实,来旁证唐宋官僚为一己权益猎取了更大保障,获得了“自利取向”的更大空间。宋人洪迈说:“国朝官制,沿晚唐、五代余习,故阶衔失之冗赘”,并举李端愿长达凡41字的头衔为例:“镇潼军节度观察留后、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刑部尚书、使持节华州诸军事、华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国”[73]。其实自南北朝到唐、宋都是如此,不只是晚唐、五代余习,且超过41字的都不算希罕事。官僚结衔时的成串成堆名号,诸如“使持节特进侍中太尉公尚书令都督冀定沧瀛幽殷并肆云朔十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并肆汾大行台仆射领六州大酋长大都督散骑常侍御史中尉领领左右驸马都尉南赵郡开国公”、“成德军节度镇冀深赵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光禄大夫检校司徒兼太傅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镇州大都督府长史驸马都尉上柱国太原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实封二百户赠太师”、“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太中大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上柱国河内郡开国公食邑二千六百户食实封一千户”之类──要是像今天那样印成名片的话,非得印成那种折叠式的不可──以及散官、勋官、封爵、检校官、寄禄官、祠禄官、加宪衔、功臣号、提举宫观官等充斥于职位之外的情况,都是秦汉官僚所梦想不及的。秦汉帝国还未及炮制出花样繁多、五光十色的名号头衔,来满足官僚们的夸示荣耀与维系品位的需要。
唐代科举制的加速社会流动之功,历来为人瞩目,但绝不能以此低估了门荫和世袭的份量。爱宕元说:“唐代前期,官僚化的主要倾向是靠祖、父的官荫而入仕。”[74]吴宗国先生指出,在唐初的官吏选拔上科举并不占重要地位,唐后期进士科又“变成了公卿大臣用来世袭高位的工具”[75]。将之与宋代“恩荫之滥”一并观之,则唐宋官僚的“贵族化”宛然在目,尽管宋代其“贵族化”程度又低落了不少。南北朝出现以官当刑的“官当”制度,到了隋唐就更臻发达了,职事官、散官、卫官及勋官一一折算、毫不吃亏,甚至历任官都可当罪,以官当罪者期年后但降先品一等叙,从此又可消受种种特权了。宋代官员也不逊色,同样可以用现任官或历任的官、职、差遣抵徒罪若干年。唐代的“以理去官”之制,给了那些无罪过离职的官员以更多保障。对解职官员依旧拥有特权的制度,瞿同祖指出这显示了“官职是一种身份”,并进而评价说:唐宋“办法较前代为复杂,而对于大官的优待亦较前代为厚。……唐、宋官当法优礼官吏可谓无微不至”[76]。唐代对官员实行退休时赠以高一级散阶的做法[77],唐宋官僚在致仕后都享有半俸待遇,宋代官员还可享受“致仕荫补”、申请恩例,还有“加官致仕”或“带职致仕”制度,退休时升迁寄禄官一资或一阶,甚至还有升二等、三等者[78]。赵翼有论:宋代制俸“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79]这与秦汉君王“厚自封宠,而虏遇臣下”、“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正成对比。有的学者认为,汉代不仅小吏,甚至高官月俸亦较唐宋微薄。当然宋代的经济有了不小发展,大官小官们没功劳也有苦劳,其待遇也该比汉代丰润一些,“先富起来”;然而其时官僚待遇,是与经济发展不成比例地膨胀开来的。宋王朝官额之冗,宋人都叹为“病在膏肓”[80],其祠禄之制、恩荫之滥、恩赏之厚又何尝不是如此。宋代真是个当官的好去处,官迷们都不妨到宋代去试试“发展”。钱穆先生评论说:宋代“元丰改制,一依唐规。不知唐代政府组织,已嫌臃肿膨大,宋在冗官极甚之世,而效唐制,自不能彻底。汉之中都官,不及宋什一,郡守少于宋而令长过之,此宋代治政所以终不足以追古。”[81]
若把秦汉与唐宋相比,则其间的政治差异是很明显的。日人大庭修对汉制有一个很精彩的总结:“从整个制度来看,与后世相比,冗官不多,而且每个官吏都担负非常具体的任务。……冗官少恐怕是官僚制发展的表现,但也是官僚制尚处于初期阶段的特点。”[82]秦汉冗官不多,任务既确定又具体,这个特点确实相当醒目。大庭修将之归结于“官僚制发展的表现”和“初期阶段的特点”两点,颇具启发意义。战国官僚制发展呈现了“穷其极致”的强劲势头,正如法家对法制、效率之极意寻求所显示的那样。秦汉官僚队伍来自昔日“府史胥徒”,“以吏治天下”的体制,使文法吏与贵族士大夫的行政重要性整个反转过来,并直接体现在“分官设职”的简练、精干和尽量围绕行政职能而展开之上。至于所谓“初期阶段的表现”,这除了体制的简单粗糙外,还应从较积极的方面加以理解:官僚组织在初创时总是较为精干而富有效能的;此后随时光推移,腐化、老化和贵族化因素便将逐渐滋生和积累,包括冗官冗吏的繁衍增殖等等。秦汉官吏等级管理的简单中包含着草创的粗糙,但同时又是简练明快、富有新生朝气的;唐宋入流、进阶、磨勘、改官的复杂程序当然可以视为制度的发达进化,但其过分的繁文缛节、繁琐细密,也反映王朝已须为官僚自身的权益分配而穷思殚虑,这部分事务畸形膨胀开来,用于国计民生的精力便只好忍痛割爱了。
南北朝、唐宋是阶官制度的发达期,而这时的官僚特权恰好也呈现膨胀之势。可见我们把“品位-职位”视角与“自利取向-服务取向”结合起来的做法,并不是生搬硬套或求之过深,而是大有必要。进一步向后看,就进一步坚定了这个信心。世入明清,新的变化发生了[83]。王鏊《震泽长语·官制》:
唐制,有勋、有阶、有官、有爵。爵以定崇卑,官以分职务,阶以叙劳,勋以叙功。四者各不相蒙,有官、爵卑而勋、阶高者,亦有勋、阶卑而官、爵高者。宋朝列衔,凡阶高官卑则称“行”,阶卑官高则称“守”,官与阶同则无“行”、“守”字。今制惟以官为定,为是官,则勋、阶、爵随之,无复叙劳、叙功之意。[84]
王鏊所谓的“今制唯以官为定”,表明重大的变迁又已发生其间了。明代的文散阶分布于九品正从十八级之上,但各品上的散阶又出现了“初授散官”、“升授散官”和“加授散官”(仅正二品至从四品六号)之别,因而合计起来达到了42阶。此外武散阶分布于一至六品正从十二级上,亦有“初授散官”、“升授散官”和“加授散官”(仅正二品至从四品六号)之别,合计共有30阶[85]。
乍一看上去,明代的散阶形式与唐宋好像没有太大变化;然而细一深究就不同了。“虽然形式上仿效宋代官制,但实际上明朝不仅把职事官归入品秩序列,而且使散阶、勋位和官职所属品级逐渐接近”[86]。二者在一个关键之点上已经名同实异:唐代据门荫而授阶、据阶而授官,官职来自位阶,或说以“阶”为基准;明制则不相同,却是据官而授阶的,有官职才有位阶,散阶通过入流和考满来授受,并依据职事官的迁调改降而加以相应调整,如此而已[87]。所以有人把明代散阶仅仅视为“官员的一种荣衔”[88]。进一步说:“散官与勋级既是附加性官衔,又可视为考核制度的补充,但与实职和俸禄并无关系。”[89]“明代的散阶,很大程度上可说是对唐代职事官正、从各品上、下阶的一个稍加扩展的翻版。正因如此,明代散阶的性质,也就与唐代大不相同了。其主要效用,无非是区分和体现官僚的年劳资格,以便朝廷据以进行较正从九品18级更为细致的管理和激励活动罢了”;明代“散阶几乎完全成了官品的附属物。唐代是做官必先有阶,现在则是有阶必先做官,两者关系已经颠倒。勋级则与散阶性质相类而辅之,它们基本上不再有独立于官品的意义,除借以进行一些激励活动外,在衡量官员地位和等级时的意义实在淡而又淡。”[90]明代俸米依官品而定,因散阶从属于官品,进而从属于官职,因此也可以说它已不属“跟人走”的待遇等级了。这样,阶官的昔日作用、意义显已变质,一变而为职事官的附属物了,这也就是王鏊所谓“今制唯以官为定。为是官,则勋、阶、爵随之”的意思。
至于清代,实行的是一种相当简化的散阶制度,自正一品到从九品十八阶而已。尽管清人自夸其文阶武阶“循名责实”,“洵为法则精而密,施于事则简而易知者矣”[91],其实不过荣号而已,甚至可以貤封父母[92],散阶的授予混同于“封赠”。顺治初年有三年考满封赠之事,康熙改为逢朝廷庆典,任职二年以上者便可请求封赠。这种“封赠”比之唐代散阶,好比退化之后残留下来的一段盲肠[93]。同时各色俸禄虽有依于官品者,例如京官;但也有相当数量是因职位而异的,大大高于正俸的“养廉银”便是如此[94]。“各级官员的养廉银额是按官职高低、事务繁简、地方冲僻和耗羡多少等标准来确定的。”[95]学者认为:“发给养廉银的标准,不以官员的品衔衡量,而是按职官地位的轻重和事务繁简而定,……这种以事务繁简来规定俸禄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比笼统地以品级定数,更显得合理些。”[96]“由于各地事务繁简、地方远近、用度多寡不同,其标准仍不能完全划一,这种不划一,应该说亦有其合理的成分。”[97]而这应该视为“职位分等”因素。这样看来,“清朝仍为九品十八阶,但清朝官员的品阶之制已大为削弱,官员等级及待遇等,皆以官员的实际职务为主”[98];“清代更进一步使阶官与品级完全对应,官居几品即授几品阶官,散官失去了身份地位的意义,基本做到职阶一体”[99]。杨树藩认为:自明以来,“文官之劳考,不以阶定矣,反之阶随职事官之升进而赋予。于是‘阶’之价值已失,无复叙劳之意矣。清代虽有阶称及阶品,其法悉如明旧。是知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
如何认识这种变迁呢?学者认为:这“反映了明代不像唐那样面临着士族官贵子弟安流平进、直接做官的沉重压力等社会背景。”[100]其说甚是。进而我们推测,明太祖以降帝国统治者大大强化了君主专制和对臣僚的役使控制,相应地,王朝官僚的“服务取向”份量加重,“自利取向”的空间变得狭窄,“贵族化”倾向受到了更大抑制,对官员个人的优惠和保障也相对减少。明清散阶制发生变化,由“重人”转向“重事”,其因果关系似当于此求之。
下面就为此提供一些背景参考。朱元璋废宰相而隆君权,一改唐宋制度的君权、相权互为制衡之法,使君主专制上了一个新台阶[101]。或说宋帝无专擅、无暴虐,其制度的缺点是“散”和“弱”,而非“专”与“暴”,尽量优假士人[102];明廷则一改故辙。宋廷忌武人而明廷忌士人,帝王不惜严刑酷法,“期使士人震慑于王室积威之下,使其只能为吾用而不足为吾患”[103]。明制,文官不得封公侯,违者主司及受封者斩,或即其由。法有“凌迟”,始于元明。朱元璋大兴“文字狱”[104],甚至以“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科”入律。“时京官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105]。薛允升的著作曾在明律“奸党”诸条之下,比较汉、唐、明有关律文:“明祖猜忌臣下,无弊不防,所定之律亦苛刻显著,与唐律迥不相同。……汉有非所宜言、大不敬及执左道乱朝政法,唐律不载,明此律则更甚矣!”[106]唐代自簿尉以上就不加捶楚了,所以杜甫有诗云:“脱身簿尉中,始与捶楚辞。”[107]而明朝皇帝以“廷杖”待大臣,动辄“血溅玉阶,肉飞金陛”[108],还通过厂卫特务机构的天罗地网监视百官[109],这都上承明太祖“开国规模”之流泽。
一方面,学者看到了“明代皇帝权力之大,远远超过了前代”[110];而与“明代君权与官权相比,君权大为增强”结伴而来的,便是“贵族、官僚法律特权地位的降低”[111]。与宋代“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有异,明代宗室俸禄丰厚,一般官员却以“薄俸”为主流,以至到了清初“正俸”依然微薄如故[112]。史家因有“明官俸最薄”之说[113],顾炎武叹云“今之制禄不过唐人什二三”,“自古百官俸禄之薄,未有如此者!”[114]官僚们“月不过米二石、不足食数人”、“不足以资生”、“困于饥寒”的抱怨不绝于口[115]。明代致仕待遇也比唐宋简薄得多,国初的致仕者居然没有俸禄,赐半俸终身就算是优礼了。赵翼:“明初无加恩致仕官之例。《明史·杨鼎传》:成化十五年,鼎致仕,赐敕驰驿归,命有司月给米二石,岁给役四人。大臣致仕有给赐,自此始。自后多有月廪岁夫之制。……此皆明代加恩致仕官故事,然视唐、宋则甚减矣!”[116]唐代的门荫之法,是依父祖之官而授子弟之阶,进而就可候选入仕了,宋代恩荫也是直接给予官阶或差遣的。而到明代,“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是为“荫叙”;但所叙的只是“禄”而非“官”,想做官仍要参加考试。而且“后乃渐为限制”,宪宗成化三年(1467年)规定“在京三品以上,满考著绩,方得请荫,谓之官生”;至孝宗弘治十八年(1505年)又规定,即使三品以上京官,也须三年考满、得诰命、无过犯,才能自请一子入国子监[117]。
历代成规,期亲亡故都是可以离职奔丧的[118],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为避免旷官废事,定制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期丧只能遣人致祭而已[119]。为了皇上,士大夫只好“以义断恩”了。明朝武官更无丁忧之制[120]。以官品抵罪的“官当”制度在唐宋臻于发达细密,在明律之中却被一笔勾销了。薛允升因云:“唐律于官员有犯除名官当,免官免所居官,委曲详备,其优待群僚之意溢于言外。明律一概删去,古谊亡矣!”[121]不仅“官当”被废,明清官吏的免刑也只限于笞杖轻罪,徒流以上便须实配,由此瞿同祖先生指出:“明、清律在这方面对于官吏的优待不如唐、宋远甚。”[122]薛允升也看到:“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古人先礼教而后刑法,后世则重刑法而轻礼教。唐律犹近古,明律则颇尚严刻矣!”[123]用来管制官吏的法制在明代又大为完善了[124]。朱元璋决意以重典治吏[125],所颁《大诰》的锋芒所向就是贪官污吏[126]。他定制地方守令贪赃达到六十两便剥皮囊草,枉法达到八十贯则论处绞刑[127]史称:明祖“重绳贪吏,置之严典”,“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128]赵翼以为“几有两汉之遗风,且驾唐宋而上哉”[129],显有明代吏治近于两汉而超迈唐宋之意。赵翼另有“明祖行事多仿汉高”之论[130],不妨也参照考虑。
秦汉、唐宋和有明的吏治孰优孰劣、那个更高明些,一时说不清楚,因为立足点稍微变化,就会有不同的判断。就算明初真的一度“吏治澄清”,然而面对着专制帝王的剥皮刲舌、铲头刳肠、血肉横飞、尸虫满狱[131],我依然觉得那大明天朝不是人呆的地方;宋朝“对士大夫的礼遇无与伦比”的做法后人不乏诟病,却可能也“大大激发了宋代士大夫践履儒家理想的道德自律精神……以天下为己任”[132]。但眼下还是旁搁了价值判断问题,继续通过唐宋与有明政治之异,来探讨唐宋存在着发达的“阶职分立制”、而明代这一制度却发生变质和遭到破坏的缘由。
我们已经看到,散阶制度的变质不是孤立的事件,它与明清官僚的特权削减,是同时发生的事情。那么就可以做出推论:明初高度强化的专制皇权,对官僚的“自利取向”及“贵族化”倾向重新构成强力抑制,令其“服务取向”的份量再度加重,由此造成的政治动向,进而就波及到官阶品位之制了。相应地,唐宋的“阶职分立制”,与明清这个制度的变质和破坏,便可大致视为两个不同段落。至于为什么唐宋、明清间会发生这样的变动,据张帆先生的精彩见解,金、元二朝的制度简化和专制强化,应是最重要的转折动因[133]。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历代官阶制的变迁,就可以归纳为一种“五段落”的分期:
第一阶段,亦即先秦的贵族政治时代,其时由爵级命数构成的官员等级制,以及作为“另类”的“府史胥徒”这个无爵等级的存在,呈现出最浓厚的“品位分等”色彩。
第二阶段,亦即秦汉阶段,因战国变法的剧烈政治转型依然保持着强劲惯性,由昔日“府史胥徒”扩张而来的新生官僚队伍依旧被视之如“吏”,新生的官僚便维持了浓厚的“服务取向”。相应地,以禄秩标示的官僚等级,便透射出了“附丽于职位”的鲜明特征,其“品位”因素则较为淡薄。后代那种士与庶、官与吏、文与武间森严的身份性界限,此期阙如。不过汉代封爵的较大重要性,列侯、关内侯的较大权益,对官僚都是一种补偿,并具有早期社会的意味。
第三阶段,亦即魏晋南北朝时代,早期专制官僚制的原始粗糙方面无法阻止士族门阀的崛起,官僚开始“贵族化”了,其“自利取向”得以充分扩张。与中正品相关的士庶、清浊、文武、流内流外等等选例,以及委积繁衍的散官、名号等等,在事实上构成了一种以“门品”为中心的“品位分等”秩序。与此同时,与分裂、战乱及行政的军事化相应,将军号迅速演化为军阶序列,并在北朝后期带动了文散官的阶官化,形成以“官品”为中心的、相对较具功绩制色彩的另一种“品位分等”秩序。
第四阶段,亦即唐宋时期,这也是个“阶职分立制”的发达阶段,以成熟的文武散阶制度为内容。唐代散阶“一切以门荫结品”,显示其时官僚仍残留了一定“贵族化”的性质;同时“劳考进叙”的制度,又表明总体上它已回归于官僚政治范畴之内了。宋代官阶,由于俸禄依散阶支付而职钱依差遣支付,因而增加了不少“职位分等”成分,但总体说这依然属于“阶职分立制”。优厚的品位待遇体现了宋朝皇权对士大夫的优宠宽容,为官僚扩展其特权、自主性以至“自利取向”留下了较大空间。
第五阶段,继承元朝余绪,明帝国初年君主专制高度强化,士大夫官僚的众多利益、特权惨遭削减,其自主性受到压制,官僚作为铁腕君权之行政工具的“服务取向”特征,又开始浓厚起来。与此相应,散阶制开始变质,由唐代的据阶而授官一变为据官而授阶,散官成了官品的一种补充,“阶职分立制”遂遭破坏了。这种情况延续到了清代。
以往只从级差和待遇角度被叙述的历代官阶制度,由此便呈现出了错落有致的不同阶段,这就是初步提示如上的五个大的段落。以形象语言描述其左右摇摆或上下动荡,可以说在中国历史前期有较高的波峰和较低的波谷,即如先秦爵命等级与秦汉禄秩等级间的较大反差,从禄秩等级到魏晋南北朝“门品秩序”的重大转折;至如后期,则依旧存在着动荡不定,但其波幅已趋减小,例如由唐宋的“阶职分立制”到明清这个制度“变质”的情况。大致说来,秦汉的禄秩等级表现为“职位分等”的一个波峰,两晋南北朝唐宋的“本阶”表现为“品位分等”的一个波峰;明清官阶表现了向“职位分等”一定程度的回归,但考虑到官僚阶级在十几个世纪中累积的众多等级特权,此期官阶的性质和倾向,应该视为前两个此起彼伏的波峰之综合。明清已值帝国时代的后期,官僚们作为统治阶级,早已在中国大地上根深叶茂、不可动摇了。围绕官品而滋生出的各种等级特权[134],士大夫与胥吏、文臣与武将之间的身份性隔膜,都构成了“品位”因素。又比如说,“升衔留任”便是一种保障官僚品位的做法[135]。“兼衔”以加重官僚资望情况,也等于官位被用如“品位”了,例如总督例加兵部尚书兼右都御史衔,巡抚例加兵部侍郎兼右副都御史衔[136],翰林官迁吏部侍郎例兼翰林院学士,还有加宫衔的恩典等等[137]。甚至官品本身都可以作为待遇、用作“品位”,如同“加若干品衔”之类做法所反映的那样[138]。这些情况,都大大遮掩了“阶职合一”所带来的那些“职位分等”亮色。
在理解这些波峰和波谷的时候,还应对如下两点加以考虑,以用作“加权”的评估因素。首先,官僚的等级特权可能来自两个方面:对君主权力的分割和对社会权益的占夺。专制独裁需要和理性行政需要,不允许官僚自我膨胀到妨害专制和行政的程度,但在官僚占夺社会权益上帝国统治者有可能网开一面,令君主与官僚“双赢”而听任社会萎缩和偏枯。因而官僚的“服务取向”和“自利取向”,不仅涉及君主与官僚之间的权势分割,也包含着官僚对社会的利益分割。人称宋王朝“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相应的则是“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进而明清的官阶制度既体现了向“职位分等”的一定回归,从官僚那里回收的权势强化了皇帝专制;同时浩荡的皇恩依然保障品官以至缙绅地主的特权,这些特权大多是从社会方面分割而来的[139]。官僚的贪污侵渔,比起前朝来一点儿都不逊色。所以“有明一代,一方面官俸呈现下降趋势,以至低到历代所未有的水平,另方面大小官员的富有豪华却又达到了历代王朝未曾达到的高度”[140];明代仕宦阶级的生活,“可以用骄奢淫佚四字尽之”[141]。有时皇帝强悍专断而官僚唯唯诺诺,有时皇帝和和气气而士大夫意气风发,可不管怎样,“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
其次,正如艾森斯塔得所指出,在官僚呈现“服务取向”之时,中上层官僚经常来自较低阶层,并疏离了他们由之而来的社会阶层和传统身份。而这正是秦与西汉的情况,其时的文吏群体,并没有显示出与哪个社会阶层关系特别密切。这样一点,我想也有助于理解汉代禄秩等级“从属于职位”的性格。而东汉以来,帝国官吏与儒生群体、进而与士族阶层建立了越来越密切的关系。魏晋南北朝的“门品秩序”,就对应着一个盘根错节的门阀士族阶层的存在,他们拥有最浓厚的“自利取向”。由唐宋以至明清,“绅士”或“乡绅”构成了社会的结构性特征,而“官僚就是士大夫在官位时的称号,绅士是士大夫的社会身份”[142]。艾森斯塔得也认为,中华帝国的官僚呈“同时为统治者和主要阶层维持服务的取向”,这“主要阶层”就是绅士阶层;通过科举制度的联结,官僚成了士人或绅士阶层的一部分。我想,明清官阶制的倾向性体现为前两个波峰之综合,与这种社会政治变迁也是一致的。
在“品位-职位”和“自利-服务”分析概念的照耀之下,历代官阶制演化的阶段性便由晦暗而显明,呈现出了如上五个段落的鲜明轮廓。它协助我们探寻传统官僚政治的进化轨迹,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帝国官僚的“自利取向”和“服务取向”二者关系的动态变迁[143]。各王朝初年的官僚一般都比较精干、处于君主的强权制御之下,但在中后期则将积累出老化、腐化和贵族化因素,这是一种较小的周期;同时也存在着更长时段的变迁,也就是初步提示如上的五大阶段。总的看来,传统政治体制的连续性,并不应该夸大到“停滞”的程度,它并不是一潭死水;同时其变迁的方面也是有限度的,即便是魏晋以来由“贵族化”了的士族阶层造成的士族门阀政治,最终也应视作专制官僚政治的一种“变态”,它并没有导致一种全然不同的贵族政体。
当然,这个分期模式对历代官僚政治演变的观照和评估,主要是基于官阶制角度而做出的,不过是它的一个侧影而已;并且较深入的考察只限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代,如果把更多事象纳入视野,特别是若对宋、元、明、清的情况作更多考察,则可能还有复杂得多的情况;眼下的论断,必定还有不少漏洞需要填补,还有更多空地等待开掘。不过,对一个论题若无话可说或只能泛泛而论,那反倒是思考的困境;而还有众多线索等待深究的感觉,所预告的却是开阔的研究前景。正如赵翼所说:“无所因而特创者难为功,有所本而求精者易为力。”[144]不管眼下的认识还多么简陋粗糙,毕竟一个不无新意的叙述框架已被搭起,随后的雕镂修补就容易多了。每一个特定观照角度,都好比投射到黑暗的历史客体的一束探照灯光,它当然不会是面面俱到的,但只要能照亮一个侧面,提供一幅其它角度看不到的特殊景象,就足够了。期望本书的努力确有创获,今后我们将沿此方向继续前行。
[1]马克斯·韦伯:“下述各点可以说是理性合法权威的基本概念:……(3)官署组织遵循等级制原则,亦即,各个较低的官署都处于一个较高的官署的控制和监督之下”;最纯粹类型的行政官员的任命和工作遵循如下原则:“……(2)他们被组织在清晰定义的官署等级制之中。”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edited by G.Roth and C.Wittich,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8, pp.218, 220.
[2]例如周翼虎、杨晓民先生就描述了这样一个官本位的、等级森严的金字塔社会。见其《中国单位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无出版日期),第79-86页。
[3]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407页。
[4]魏特夫:《东方专制社会──对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页。
[5]可参看秦晖先生对这种观点的批评:《“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1期(原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1999年第3期、1999年第4期)。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8页。
[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18页。
[8]张金鉴:《人事行政学》,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39页。
[9]谭健主编:《外国政府管理体制评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77页。
[10]这包括进行职位调查,区分职组和职系,对各职位的工作简繁、责任大小和相应资格进行评价并制作职位说明书,并把职位纳入相应的职等和职级等。可参看曹志主编:《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7-113页;王雷保主编:《公务员职位分类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4篇第12章“职位分类的基本原理”。
[11]参看罗文:《由现代行政学的职位分类看宋代的人事行政制度》,《华冈文科学报》1978年第11期。罗文先生着眼于职系和职等的划分,把宋代行政制度视为“职位分类的雏形”。但我们则将着眼于“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一点,而对宋代官阶制提出不同判断(见下文)。当然罗先生也说到:宋代“寄禄阶的正俸,便是根据人品制度(即品位制度)定待遇;而差遣的职钱,便可谓根据职位来定待遇”。宋代官僚的职钱从属于职位,这确实有“职位分类”意味。但职钱并非官僚各种待遇权益的全部,由于其时存在着从属于官员个人的本阶,而且有许多特权从属于本阶,这仍应视作“品位分类”制度。
[12]也有学者把“品位分类”译为“职务分类”,并把这两种类型进而分为四型:“一般职位分类”体制,“无共同职等之职位分类”体制,“一般职务分类”体制,“无共同职等之职务分类”体制。参看傅肃良:《各国人事制度》,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546-550页。
[13]李盛平:《各国公务员制度》,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46页。不过随后李盛平认为,“职位分类制度比较适用于担任领导的通才”,这与学界一般看法相反。一般认为,“职位分类”更适用于工作比较常规、责任比较固定的中低级官员,“品位分类”较适于担负领导责任的高级文官。
[14]杨百揆等:《西方文官系统》,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0-111页。
[15]许南雄:《人事行政学》,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页。
[16]可参考原美国文官总署署长坎贝尔的叙述:“所要强调的是,美国文官制度的等级,是与他的职位相联系的。每一职位有一个等级,并不是说个人有一个等级,个人并没有等级;在位时就有等级,不在位时就没有等级。这与美国军事部门和外交部门不同,外交部门与军事部门的级别是跟人走的。你要是将军,到另外一个岗位还是将军,这跟文官制度不一样。”(按,美国的外交和军事部门,仍然实行“品位分类”制度。)艾伦·K·坎贝尔《1983年在北京比较文官制度研究班上的讲话》,王莉据录音整理,参看曹志主编:《各国公职人员分类制度》,第786页。
[17]王雷保主编:《公务员职位分类教程》,第201-202页。
[18]杨百揆等:《西方文官系统》,第111页。
[19]许南雄:《人事行政学》,第138页。
[20] W.E.Mosher 和J.D.Kingsley 指出,英国文官等级制的基础是以通识考试为基础的个人资格,因而与美国有异。见其:Public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New York and London,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36, pp.411-413.
[21]李广训:《各国人事制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第3版,第5页。
[22]管欧:《现代行政学》,台湾永大书局1978年版,第168页。“简荐委制之优点”:“一、足以表示国家之名器。国家设官分职,乃为名器之授予,‘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特、简、荐、委的品位,即系国家对于公务人员名器尺度的表征,而使国人珍视”;“二、尊重各人已有之资历。简荐委制乃是以‘人’为制度运用的轴心,就各人所具有之法定资格、经历累积而成的身份,以定其品位的高低。”
[23]王雷保主编:《公务员职位分类教程》,第5篇“美、英、日和台湾地区公务员分类制度”;第6篇“我国职位分类制度的基本构造”。
[24]参看许南雄:《人事行政学》,第152页。“美国公私机关所以能推行职位分类,因其行政观念与职位分类之体制极其吻合,所谓行政观念,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员工对行政职位产生之价值意识。根据雷格斯( F.W.Riggs )等学者之说法,美国工业社会所形成之行政观念是成就主义(achievement)、平等观念(universalism)及专业原则(specifity)”,“其他国家若以品位体制之观念而行职位分类,自不免窒碍难行。”
[25]王有仁:《各国人事制度汇编》,台湾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1-2页。
[26]参看宋世明:《美国行政改革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章第3节“案例研究:文官制度改革的脉络”。“体现功绩价值的僵化的职位分类及资格要求、集权化的评估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能力和功绩已退居次席,从而使形式代替了本质,手段代替了目的”(190页);“职位分类的最大弊端是:政府的人力资本不能在政府之间自由流动,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相应地,美国近年的有关改革便包括淡化职位分类、加宽工资级别的措施,“1978年增设的高级文官系列(SES,约8000人)的目的在于,超越职位分类的障碍,造就通才、增加灵活性”(197页)。
[27]参看拙作《西魏北周军号散官双授制度述论》,《学人》第1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周齐军阶散官制度异同论》,《历史研究》1998年第2期。
[28]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0页以下。
[2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4页。“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之所以不致占居贵族的独特地位,它的教养和才干之所以不致变成任性和统治的手段,是有赖于主权自上而下和同业公会根据自己的权利自下而上所做的种种设施。”
[30] Harold J. Laski: “Bureaucracy”, 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The Macmillan Company, New York, 1930, Vol.Ⅱ, pp.70-71.
[31]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篇《官僚贵族化与门阀》。
[32]例如,若将上述“职位分等”、“品位分等”与“服务取向”、“自利取向”的对应模式用于现代社会,显然就不合适了。在实行“职位分类”的现代国家里,其官僚的廉洁和高效来自民主和法制的制约,而并不依赖强硬的君权。
[33]或说唐代武散阶为45阶,这种计算是把冠有“怀化”、“归德”字样的名号也算在内的,而它们是专门授给少数族首领的。不计这些名号则为29阶。
[34]参看《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
[35]参看《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
[36]俞鹿年:《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5卷(隋唐五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53-454页。
[37]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2年版,上册“绪论”第10页。
[38]王寿南:《唐代政治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页。
[39]王德权:《试论唐代散官制度的成立过程》,《唐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版,第843页。
[40]《新元史》卷一九三《赵天麟传》。
[41]黄清连:《唐代散官试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8本第1分。
[42]王德权:《唐代律令中的“散官”与“散位”──从官人的待遇谈起》,《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21期,1989年。
[43]参看洪迈:《容斋随笔》卷一《唐人重服章》;《容斋三笔》卷五《绯紫假服》:“唐宣宗重惜服章。”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1、376页。又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十《唐人服色视散官》:“唐时臣僚章服不论职事官之崇卑,唯论散官之品秩。虽宰相之尊,而散官未及三品,犹以赐紫系衔。……而散官未到金紫银青,则非赐不得衣紫。唐人之重散官如此。”《嘉定钱大昕全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7册第271-272页。
[44]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上册“绪论”第10-11页。原文总为一段,本书引用时,代分段落以清眉目。
[45]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46]参看本书第127页注[1]。
[47]岳珂:《愧惔录》卷七《散阶勋官寄禄功臣检校试衔》,《丛书集成初编》,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0842册第59页。
[48]按,汉代大夫之官员数十人,而三署郎官少则数百,多则可达二千余人。《后汉书》卷五四《杨秉传》:“三署见郎七百余人。”同书卷六六《陈蕃传》:“三署郎吏二千余人。”大夫与郎官合计决不止“数十人”。原文的错误来自对《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如下文字的错误摘录:“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员,多至千人。”《表》谓大夫“多至数十人”而郎官“多至千人”,岳珂则错误地节述为大夫、郎官二者合计“多至数十人”。又《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说三署郎官“多至万人”,不知何据。
[49]杨百揆等:《西方文官系统》,第111-112页。
[50]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汉初布衣将相之局》,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上册第36页。
[51]参看拙作:《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有关部分。
[52]陈苏镇:《南朝散号将军制度考辨》,《史学月刊》1989年第3期。
[53]《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54]参看《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
[55]西省散官原为武职禁卫军校,但在南朝这些军校已虚衔化了。参看拙作:《仕途视角中的南朝西省》,《中国学术》2000年第1期。在北魏后期,这些西省武职与东省文职,在散官性质上已没多大区别,可以和文散官一视同仁了。详见本书第九章有关部分。
[56]《魏书》卷七五《尔朱世隆传》。
[57]这里有意不说“铁腕皇帝”而说“铁腕皇权”,这个细微的考虑是为了避免误解,以免有人举出软弱的汉惠帝、谨慎俭朴的汉文帝为例,说他们不是“铁腕君主”。然而我们所用“铁腕”之词,乃就皇权与臣吏的关系而言,而不是君主的个人品性。
[58]Dennis Grafflin:“The Great Family in Medieval Southern China”,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41:1,1981。
[59]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347页。
[60]参看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版,“刘裕与孙恩──门阀政治的‘掘墓人’”及“后论”两章。
[61]《通典》卷十六《选举四》。
[62]王德权:《唐代律令中的“散官”与“散位”──从官人的待遇谈起》,《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21期,1989年版,第45页。
[63]《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
[64]《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65]池田温:《中国律令と官人机构》,《前近代アジアの法と社会──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论文集》,东京劲草书房,1976年版,第168页。
[66]崔嘏:《授内诸司及供奉官叙阶制》,《全唐文》卷七二六,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册第7483页。
[67]可参看张国刚:《唐代阶官与职事官的阶官化论述》,《中华文史论丛》1989年第2期,上海古籍出版社版。张国刚先生的原用语是“以职为实、以散为号”和“以使为实、以职为号”,本书改“号”为“阶”。
[68]《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总叙”云:“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试官之格,又有员外之置,寻为检校、试、摄、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尝不善。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又使不肖者绝年劳序迁之觊觎。而世戚勋旧之家,宠之以禄,而不责以猷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资格,使得自竭其所长,以为治效。且黜陟进退之际,权归于上,而有司若不得预。”
[69]参看俞宗宪:《宋代职官品阶研究》,《文史》第21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丁凌华:《宋代寄禄官制度初探》,《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龚延明:《宋代官吏的管理制度》,《历史研究》1991年第6期;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50页以下;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页以下;张希清等:《宋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以下。当然,俸禄依寄禄官、职钱依差遣只是个大致的说法,宋朝文官等级制的结构错综复杂,也有部分俸钱、衣赐是由差遣决定的。参看姜锡东:《北宋前期宰相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州学刊》1990年第2期;汪圣铎:《宋朝文官俸禄与差遣》,载《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70]罗文:《由现代行政学的职位分类看宋代的人事行政制度》,《华冈文科学报》1978年第11期,第145页。
[71]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72]孙国栋:《宋代官制紊乱在唐制的根源》,《唐宋史论丛》,香港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97页以下。
[73]洪迈:《容斋三笔》卷四《旧官衔冗赘》,《容斋随笔》,第368页。
[74]爱宕元:《唐代的官荫入仕──以卫官之路为中心》,《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52页。
[75]吴宗国:《科举制与唐代高级官吏的选拔》,《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进士科与唐朝后期的官僚世袭》,《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唐代科举制度》,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2章。毛汉光先生也有类似看法:“士族在科举初期三百年间,利用科举制度而延长其政治地位”,“在唐代统治阶层中,士族官吏仍占绝大多数,而科第出身者,亦以士族居绝大多数。”《唐代大士族的进士第》,黄约瑟编:《港台学者隋唐史论文精选》,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第60页。
[7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2-213及第218页。
[77]例如尉迟敬德为刺史、都督等从二品、三品之官,致仕时“授开府仪同三司,朝朔望”,是以从一品散阶致仕。李靖为从二品尚书右仆射,致仕时“乃授检校特进,就第”,是以正二品散官致仕。分见《新唐书》卷八九《尉迟恭传》及卷九三《李靖传》。
[78]参看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卷),第689-692页;金中枢:《宋代公教人员退休制度研究》(一),《宋史研究集》第28集,台湾国立编译馆1998年版,第65页以下。又洪迈《容斋随笔》卷九《带职致仕》:“熙宁以前,待制学士致仕者,率迁官而解其职。若有疾就闲者,亦换为集贤院学士”;又《致仕之失》:“本朝尤重之,大臣告老,必宠以东宫师傅、侍从。”第92、101页。
[79]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五《宋制禄之厚》。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中华书局1984年版,下册第534页。按,一般认为“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宋代官僚的俸禄是最为优厚的”。例如龚延明:《宋代官吏的管理制度》,《历史研究》1991年第6期;邵红霞:《宋代官僚的俸禄与国家财政》,《江海学刊》1993年第3期。但衣川强认为:宋代“官吏们如仅靠俸给生活,就无法享受充分的供应。”见其《宋代文官俸给制度》,郑梁生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98页。近年国内也出现了宋代俸禄低于实际支出的意见。例如郭东旭:《论宋代防治官吏经济犯罪》,中国宋史研究会第6届年会论文;何忠礼:《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张全明先生则指出:宋初官俸是较低的,元丰至宣和年间俸禄较高,“两宋时期,从整体看,其官员的俸禄水平大致处于中国历朝的中上等水平”。见其《也论宋代官员的俸禄》,《历史研究》1997年第2期。苗书梅先生进而认为,部分宋代官员穷窘的原因,在于中下级官员守选、待阙时间过长,待阙时仅得部分俸料,造成官员实际收入下降;而在制度规定上,官员的俸禄并不算少,所以这“不足以说明宋代俸给不厚”。见其《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2页。对这些新近出现的分歧,我们仍然采取传统的说法。而且还应考虑到,赵宋皇帝豢养了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难免有时拿不出足够的钱粮供给其中的某些人;但冗官队伍的庞大,本身就是官僚特权的表现。正如当今某些贫困地区财政不敷工资,但依然官员众多,人们依然争着吃国家饭一样。
[80]洪迈:《容斋四笔》卷四《今日官冗》,《容斋随笔》,第521页。
[81]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下册第572页。
[82]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中译本,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2页。
[83]辽金元时代同样存在着各种阶官序列。为避免头绪过多而使问题复杂化,本书略去不谈。
[84]沈节甫辑:《国朝纪录汇编》卷一二五《震泽长语·官制》,上海涵芬楼影印明万历刻本,王云五主编:《宋元明善本丛书十种》,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第14册。
[85]参看《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
[86]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页。
[87]《明会要》卷四三《职官十五·勋阶》:“(洪武)九年四月,始定散官资阶。散官者,初授之资阶也。其有升授加授者,以历考为差。”中华书局1956年版,下册第785页。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三五《吏部二》:“凡初入仕、任内未初考而迁调改除升等者、考核平常量才降等非贬降者,皆得初授阶。初考称职、任内已及初考、迁调改除而品级仍前者,任内已升授、未及再考、迁调改除而品级仍前者,皆得升授阶。凡及两考而事迹显著者,皆得加授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册第2936页。万历朝重修本《明会典》卷六《散官》:“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白身人入仕,并杂职人等初入流者,与对品初授散官。任内历俸三年,初考称职,与升授散官。又历俸三年,再考功绩显著,方与加授散官。若考核平常者,止与初授。其任内未经初考、迁调改除者,仍照见授职事,与初授散官。已经初考,合得升授,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升授散官。若升等者,只与对品初授。或有已得升授,未经再考,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升授散官。已经再考,合得加授,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与加授散官。若升等者,止与对品初授。其有先曾历仕二品三品等职,今次降用,若系有罪及阘茸不称职贬降者,照依见授职事,与初授散官。若量才任使,不系贬降,但今授职事,比与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诰敕仍旧者,亦照见授职事,与对品初授散官。俱于三年之后,照例升授。”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4页。可见在各种情况下,散官的授予都尽量与“见授职事”相应。
[88]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89]杜婉言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9卷(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45页。
[90]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年1992年版,第532、537页。
[91]纪昀等撰:《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下册第1302页。
[92]光绪二十五年《钦定大清会典》卷十二《吏部·验封清吏司》,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第1册第140-141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三《吏部·封赠》,同上,第8册第6975页。
[93]《清通典》卷四十《职官十八》犹称之为“文武官阶”,见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231页;《清文献通考》卷九十《职官考》则称“封阶”,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册第5645页;《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四六《职官考》亦称“封阶”,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册第9069页。而《大清会典事例》叙于“封赠”部分,参看前注。这时候的“阶”几乎全失本意,而与“封赠”合流了。
[94]清初在京汉官一度每年俸米十二石而已。大约到了雍正三年(1725年),才落实了俸银“不论满汉,一律照品支给”原则。在外的文官另外享有柴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红纸张银、案衣什物银、修宅什物银等等,它们不仅超过了正俸许多,并且不是按官品,而是针对具体职位一一规定的。雍正初年又实行“耗羡归公”、向官员支发“养廉银”,其数额往往超过正俸几十倍。山西巡抚诺岷的养廉银高达31700两,为原俸的204.5倍,而河南巡抚田文镜亦达28900两,为原俸的186.5倍。正俸遂微不足道了。养廉银也是按职位一一而定的,例如同为总督,高者有22000两,低者或只13000两;同为七品知县,养廉银有400两至2000两之别。
[95]薛端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清史论丛》第5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48-149页。
[96]郭松义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0卷(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71页。
[97]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1页。从本书视角看,这种“合理成分”的意义就更加明晰了,它体现的是一种“俸禄从属于职位”的精神,从而淡化了“品位分等”的比重。
[98]曾小华:《中国政治制度史论简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页。
[99]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第192页。
[100]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第537页。
[101]例如徐道邻先生说:“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君主专制,到了明朝,才真正恶化。……到了明朝的皇帝,才真正能‘为所欲为’、‘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明太祖与中国专制政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338页。
[102]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77年版,第76页。
[103]钱穆:《国史大纲》,下册第668-669页。“鞭笞捶楚,成为朝廷士大夫寻常之辱。终明之世,廷杖史不绝书。其残酷无理,殆为有史以来所未见。”又第701页:“明室政治之支撑点,上面靠有英明能独裁的君主,下面靠有比较清廉肯负责的官僚。”
[104]野史稗乘中关于明太祖文字狱的那些记载,是在弘治、万历朝才大量出现的,有很多难以视为信史,但它们仍然反映了“国初”的政治气氛和后人的追忆。参看陈学霖:《明太祖文字狱案考疑》,《明史研究论丛》第5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105]《稗史汇编》卷七四《国宪门·刑法类·皮场庙》,转引自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57页。赵翼《廿二史札记》原称出自《草木子》。这条材料中有朱元璋在府州县立“皮场庙”、对贪官“剥皮实草”的著名记载,近来有学者辨其说之非。参看王世华:《朱元璋惩贪“剥皮实草”质疑》,《历史研究》1997年第2期。《稗史汇编》刊行于万历朝,这个记载的出现可能与关于“国初”文字狱的传说相似。
[106]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73页。
[107]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八《职官受杖》,《日知录集释》,下册第1248页以下。顾氏谓唐制“优于南北朝多矣”,然而亦如顾氏所引,南朝官吏行杖大抵有名无实,所谓“上捎云根,下拂地足”。这都与明代不同。
[108]可参看陈登原:《国史旧闻》卷四九《廷杖》,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分册第273页。
[109]丁易:《明代特务政治》,中外出版社1950年初版,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110]陈高华:《从〈大诰〉看明初的专制政治》,《中国史研究》1081年第1期。
[111]张显清:《〈大明律〉的形成及其反映的时代特点》,《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112]参看黄惠贤、陈锋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第388、493、504页。
[113]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官俸最薄》,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50页。又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四一《职官考·禄秩》:“明代禄米最薄。”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册第9013页。又《明史》卷一六四《黄泽传附孔友谅传》孔友谅云:“国朝制禄之典,视前代为薄。”
[114]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二《俸禄》。《日知录集释》,上册第549、552页。
[115]《明会要》卷四三《职官十五》,中华书局1956年版,下册第798-799页。
[116]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七《致仕官给俸》,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55-456页。
[117]《明会典》卷六《荫叙》,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2页。
[118]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期功丧去官》。《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02页以下。
[119]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奔丧守制》,《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08页以下。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页,“品官丧礼”。当然,许多官僚心底并不乐意舍弃禄位离职守丧。不过官僚个人是否选择奔丧是一回事,帝国法律是否给予服丧权利则是另一回事。
[120]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武官丁忧》,《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12页以下。
[121]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第26页。
[12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14页。
[123]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第73-74页。
[124]参看关文发:《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章“明代官吏的法律责任制度”。
[125]参看杨一凡:《明初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论明初的重典治吏》,《求是学刊》1982年第2期。
[126]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页。
[127]《明史》卷二二六《海瑞传》万历十三年(1585年):海瑞上疏,“因举太祖法剥皮囊草及洪武三十年定律枉法八十贯论绞,谓今当用此惩贪。”
[128]《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序》。
[129]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三《明初吏治》,《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60页。
[130]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祖行事多仿汉高》,《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37页。
[131]参看丁易:《明代特务政治》,第5章“杀人如草不闻声”第2节“血肉横飞尸虫满狱”,第353页以下。
[132]参看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引言”第3页。按,这种“以天下为己任”与“自利取向”并不矛盾。前者是就道德风貌而言的,后者则是指官僚在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权势扩张,涉及了官僚较大的特权、贵族化程度和相对于专制君主的自主性。在特定情况下,这种扩张也能激发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文化气象。反过来说,在“服务取向”之下,官僚个人同样要牟取私利的。
[133] 2000年4月7日,我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就本书内容发表学术报告。报告之后,张帆先生随即就唐宋到明清散阶制的变质问题,向我提示了一些重要看法,并把他的意见写成了约五千字的论述垂赐本人。张先生认为,对于唐宋到明清间的这个重要变动,金、元二朝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金、元两代的政治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金、元的官僚制虽以唐宋为蓝本,但因其是北方少数族王朝,只能做到轮廓大致仿佛而已,实际的复杂精密程度较唐宋远为逊色。金、元虽然设立了42阶散官,但徒具形式而有名无实,以往繁密的资格、阶级制度大大化简了,并倾向于向职位提供待遇。第二、金、元王朝带有明显的北方民族“家产制国家”特征,由父家长权力发展而来的皇权很少受到约束,唐宋以来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传统大大削弱了,官僚自我扩张和“自利”的趋向受到了明显抑制;专制者至高无上,奴视臣下,前代优礼臣下之举多成具文。值此之时,用来优遇官僚阶级的散官制度受到漠视、趋于贬值,是顺理成章的。张先生的意见使本书有关论述大为深化。期待他的文章早日刊出,以飨读者。此外,楼劲、刘光华也曾推测:明代散阶制“出现这样的格局,大概与元代的做法有关。”《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第537页。就此而论,杨树藩认为辽金元位阶制度上承唐宋,也不够全面,失于简单化了。
[134]参看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三、四章;以及林金树:《论明代品官的等级特权》,《史学月刊》1981年第4期。
[13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一《吏部·汉员升补》,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第7册第6006页。
[13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吏部·汉官品级》,对各种“晋衔”、“加衔”、“兼衔”都一一说明。第6册第5285页。
[137]王士祯《池北偶谈》卷三《兼衔》及《加宫衔》,中华书局1982年版,上册第69页。又《清会典》卷二三《职官一》:“凡师保傅,皆有少,皆虚衔,无职掌,亦无员额,凡大臣宣力中外,劳绩懋著者,则奉特旨加衔。”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160页。
[138]例如王士祯《池北偶谈》卷三《七品衔》所记:“近江宁黄虞稷、慈溪姜辰英以诸生荐入馆修史,特加七品服俸,覃恩得以其品貤封父母,而实未授官也。”上册第53页。
[139]明代缙绅地主的政治经济特权,参看张显清:《明代缙绅地主浅论》,《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
[140]张海瀛:《明代的赐田与岁禄》,《明史研究论丛》第4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91页。
[141]吴晗:《明代的新仕宦阶级,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关系及其生活》,《明史研究论丛》第5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
[142]吴唅、费孝通:《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
[143]另一些对传统专制官僚政治发展史的分期方法,就不大能够看清本书所揭示的上述段落。例如近年的巨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卷(总论)的分期如下:战国到汉初,是“军事封建君主制”的形成、鼎盛到衰微时期;两汉到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四段,则分别是“宗法封建君主制”的确立、巩固、高度发展和鼎盛时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4页。李治安、杜家骥先生则把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三段,分别定性为“封建官僚行政管理”的推行、发展和完善时期。见其《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这样的分期之法主要是对线性进程的总体概括,本书的分期,则进而从一个侧面提供了更多曲折。因而对“品位-职位”视角具有独到的分析价值一点,我们抱有信心。
[144]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一《各史例目异同》,《廿二史札记校证》,上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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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能否说说俺提辖是多大的官啊?
河里关于提辖官的定级问题讨论的很热烈,无数高人纷纷发表意见,你不妨参考参考
个人认为,提辖官应该是副营级,县公安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