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致老萝卜;附:我所知道的双规(1) -- 自我感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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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就是法律,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但现在行政监察法20条第三款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也就是说,“指定”,就是双规,是可以的。只是不能“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关键在于,什么是此处所说的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从刑法上讲,什么是非法拘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限制人身自由,什么是限制人身自由?落实到具体案例就是看是否捆住脚,因为只有脚被捆住才叫失去行动的自由,就算手被捆住,都还可以到处跑的是吧,那就不算非法拘禁,可能是故意伤害。

正反观点可都有的说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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