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浅析邓小平“黑猫白猫”论 -- 茶园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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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里有些资料

关于"土地小调整"

1984 年中共中央 1 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 15 年以上。在延长承包期之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由集体统一调整。

1997 年 8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指出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在承包地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农村人口变化后人地关系过于悬殊的可以通过“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解决。

同时还规定,对个别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进行承包地的“小调整”,必须召开村民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报乡(镇)政府批准、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调整。

http://www.enviroinfo.org.cn/Land_Resources/Land_Use/d081010.htm

建国后到从均田到户到建立生产合作社只有四年, 时间太短,对于你的推论没什么帮助.

(一)第一阶段:1949~1953年,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这是本阶段的标志性法规,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3年初,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姜爱林,2001)。

  但是,基于农民个体生产经营的现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认为必须提倡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引导农民走上共向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同时也强调,在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不能挫伤农民个体经营的积极性①。「《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1年9月。」

  (二)第二阶段:1953~1978年,合作和集体经营阶段

  1953年春起,各地开始普遍试办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并有较多数量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同年末,中央强调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正日益变成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①。「《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3年12月」

  于是揭开了农村第二次农村土地改革的序幕。本阶段土地政策的演变又可划分为三个时期。

  1.1953~1956年,初级社阶段。这期间因为考虑到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中央没有过早地取消土地报酬,而是允许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1956年3月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全国基本实现了初级合作化,农民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作股入社,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因此经营权已离开农民家庭,与农户初步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后期,毛泽东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做了系统的论述②,「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1955年7月」把党内在合作化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作为右倾机会主义来批判③,「《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955年10月」使合作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偏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2.1956~1958年,高级社阶段。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设施,被一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报酬④「《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也被取消。至此,农村土地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1958年,为扩大规模经营,中央实行"小社并大社",进而又推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⑤。「《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1958年8月」并社过程中,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逐步"自然地变为公有".一个月内即结束了农民土地私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归于合作社,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被农业基层经营组织与基本经营单位取代。

  3.1959~1978年,人民公社阶段。在从1959年开始的人民公社阶段,中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确定了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⑥。「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1959年2月」紧接着中央要求各地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以及"浮夸风"等不良风气,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⑦。「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1960年11月」1962年,中央农村土地政策针对农用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定下来后,长期不变⑧。「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1963年中央又对社员宅基地进行了规定,社员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归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永远归社员所有,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⑨。「中共中央转发《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1963年3月」

http://www.jihe.org.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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