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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孕妇一尸两命之美国版--Angela Carder案 -- Toto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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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孕妇一尸两命之美国版--Angela Carder案

最近一直在关注国内关于丈夫拒绝签字造成一尸两命案的报道,特别是当看到一个在美国行医的宋医生关于美国医生在类似情况下可以不经家属许可强行剖腹的言论,我觉得有必要澄清一下。

这位宋医生所言不符合我对美国医疗伦理学的原则的理解。实际上美国有一个类似的案例(CARDER CASE),所有在美参加过行医执照考试的医生都应听说过此案,因而应当知道在孕妇拒绝的情况下,是不能以胎儿的利益为理由而作剖腹产手术的。

以下是转贴自MITBBS一位在美行医的网友(jimmyzhang)关于此案的介绍:

医生是不是可以(或者需要)在孕妇(/家属)拒绝的情况下,为了胎儿的利益而做剖

腹产手术?这个问题被最近在中国发生的一个案例炒得很热。国内有所谓法律专家煞有

介事地出来胡说八道美国如何如何,跟我们在美国学到的医疗伦理学原则大相迳庭。

Patient autonomy 是美国医学执照 usmle 考试内容里一个很基本的伦理学问题,大多

数参加过这个考试的人对上面问题都会有很明确的答案。1987年发生在美国首都乔治华

盛顿大学医学中心的一个案例,明确而彻底地回答了为了胎儿的利益而做剖腹产手术的

问题,从此以后,医院和医生再也不需要通过法庭(Court Order)来决定是否可以/应该

做剖腹产手术。

Angela Stoner十三岁时就被诊断出患有尤文氏肉瘤(Ewing's Sarcoma),这是一种儿童

骨癌,当时完全没有治愈希望。经过多种积极的探索性治疗,她奇迹般痊愈出院。直到

10年后才发现,她的“痊愈”并不彻底,癌症还是在下肢复发了,她再次做化疗和放疗

,并手术切除了左腿及臀部,勇敢地争取生命再度起飞。此后,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有残

留的癌症,1986年, Angela结婚并怀孕了(婚后改姓Carder,所以媒体一般都说是

Carder Case),她被介绍到美国首都乔治华盛顿大学医学中心高危妊娠门诊,因为有很

好的教学意义,她在那里她受到热情接待,但是,悲剧也就发生在这个医学中心。

在妊娠第25周的时候,Angela又被诊断出癌症复发并且已经转移到肺部。与癌症抗争多

年的Angela不想因为胎儿放弃自己的生命,她要求立即进行化疗和放疗。但是,医生认

为,要等到28周才开始给她化疗,因为胎儿要到28周以上出生才有比较好的生存机会,

而化疗和放疗会严重影响胎儿健康。 Angela非常清楚明白地表达了她的求生欲望,反

对为胎儿耽误她自己的治疗,没过几天,Angela的病情就急剧恶化,她的产科医生理解

她的愿望,认为应该放弃胎儿,因此没有采取保胎措施。虽然 Angela的丈夫、父母和

产科的全体人员都同意 Angela的决定,但是,第二天上午,事态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

变化。医院的行政人员了解到放弃胎儿的决定,认为这影响到一个潜在可存活胎儿的生

命,只有法院才可以决定放弃胎儿。于是,医院提出一个 Court Order,要求法院判决

“医院应该为胎儿做什么,是否采取措施拯救胎儿生命?”

法院在医院内举行了仓促的听证会,听证会内容集中在是否"拯救"胎儿,没有人关心对

Angela来说最好的措施是什么。在听证会上,家庭成员,包括Angela的丈夫,都反对剖

腹产手术,参与治疗的产科医生们也反对为胎儿而手术干预。然而,一个新生儿专科大

夫(neonatologist)表示,胎儿已至少有60 %的生存机会,因此法庭最后下令剖腹生

产。尽管法院一声令下,主管产科医生却拒绝执行,无奈,医院只好请另外一个级别较

低的产科医生履行手术。

Angela当时虽然近乎昏迷,但仍然可以和医生沟通。她的一名产科医生告诉她法院作出

了最后判决,她不停地说,“我不想做手术” 。不过,这并未让医院撤回手术请求或

要求法院修改决定。几分钟后,Angela被推入手术室。剖腹产出来的胎儿只存活了两小

时,两天后,曾勇敢地与死神抗争十四年的Angela Carder,还没有来得及接受癌症治

疗就与世长辞了。

在法庭裁定手术的同时,Angela的家属就开始了上诉,上诉不仅得到了许多民间组织以

及医疗专业组织的支持,也吸引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得到法庭裁决要求给 Angela 做

剖腹产手术后,美国妇产科学院( ACOG)的伦理委员会立即就发表了题为“病人的选

择:产妇与胎儿冲突"”的意见书。委员会对“产科医生有时诉诸法庭,寻求法庭裁决(

court order),为拒绝治疗的孕妇施行剖腹产手术” 这种情况进行研究以后,得出

结论认为,法庭提出的施行手术的裁决对孕妇的自主权(patient autonomy)以及对医患

关系都有破坏性作用。ACOG最后得出结论, “诉诸法庭裁决(court order),几乎从来

都没有正当理由”。1990 年4月26日,华盛顿特区上诉法庭裁定,原法庭同意剖腹产手

术的决定是错误的。上诉法庭认为,孕妇有权代表她自己和她的胎儿做所有的医疗决定

,优先考虑胎儿权利而强迫侵入性的治疗,是削弱孕妇的权利。法庭还同时裁定,父母

不仅不应该为子女的疾病被迫接受手术,也不应该被迫捐献器官来用于治疗子女疾病。

实际上,在此宣判前几天,医院已经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医院不仅付出巨额赔款,而

且进一步同意确立新的伦理规范制度,防止类似案例再发生。

由此案例判决而产生的医疗伦理规范,不仅保护了产妇的权益,也保护了医生和医院免

受起诉,很快被美国各地医院广泛接受。下面两点是这个规范的关键思想(以下内容来

源于判决原文,因为本人不学法律,不敢擅自翻译,只做词组移位保证句子通顺):

1、A fetus cannot have rights superior to those of a person who has already

been born.

2、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ourt of Appeals en bane decision in Re A.C.

rejected the rationale that a woman who “has chosen to lend her body to

bring [a] child into the world” has an enhanced duty to assure the welfare

of the fetus, sufficient even to require her to undergo Caesarean surgery,

rejected the argument that a pregnant woman has a legal duty to guarantee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her fetus.

本文部分内容基于 The Rights of Pregnant Patients, Carder Case Brings Bold

Policy Initiatives. HealthSpan, 1991; Volume 8, Number 5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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