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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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盗窃罪非常非常牵强。无期更是无厘头。
1。 ,有权在任何时间到任何公开的取款机取钱,取钱的次数应该不受限制,(除非另有合同规定)而且取款过程不能判定为秘密。
2。 让我们看看法律条文。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他的取款行为无非是站在那里,插卡,输入密码。不应该判定为是在暗中进行的。 也就不应该判为盗窃。
最后, 这个判决完全忽略了银行应该负的责任。让银行成了一个可怜兮兮的受害者形象。实际上,银行有义务保证提款机在用户插入正确的卡,输入正确的密码后提供正确的钱款,并从对应账户扣除对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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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个。。。 加加米 字73 2007-12-21 10:22:14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起点上 一个历史 字297 2007-12-26 08:17:20
🙂第一次不算 laska 字338 2007-12-21 10:24:42
🙂我的看法
🙂判盗窃罪没有任何问题 laska 字768 2007-12-21 10:20:59
🙂我想说的就是暗中进行 加加米 字84 2007-12-21 10:54:06
🙂请参阅关于盗窃罪的界定 laska 字614 2007-12-21 11:02:21
🙂您这个例子不好 加加米 字178 2007-12-21 10: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