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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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您这个。。。
从第二次开始则算盗窃。如果当事人能找出足够的理由,第二次大概也能混过去,但问题就在于这家伙脑子进水,次数太多,想混都没法混了。同时,随着次数的不断增加,将来对其量刑的标准也在一步步提高。
本来大概顶多三年,甚至不予起诉的,生生搞到了无期的标准。
这大概也算是“量变到质变”了。
再次强调一下,我也认为量刑重了,但判决本身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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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建议是不是可以情绪化的东西少一点呢? laska 字122 2007-12-21 08:51:24
🙂您这个。。。 加加米 字73 2007-12-21 10:22:14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起点上 一个历史 字297 2007-12-26 08:17:20
🙂第一次不算
🙂我的看法 加加米 字813 2007-12-21 10:07:26
🙂判盗窃罪没有任何问题 laska 字768 2007-12-21 10:20:59
🙂我想说的就是暗中进行 加加米 字84 2007-12-21 10:54:06
🙂请参阅关于盗窃罪的界定 laska 字614 2007-12-21 1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