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预测许霆案重审结果 --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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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某似乎看到了点曙光

司法最重要的作用确实应该是预防犯罪.司法系统通过暴力手段对部分人(法人)的部分行为进行惩罚,以便维持一种社会平衡,避免发生更多的暴力甚至社会的解体.因此,司法暴力兼具"报复"和"恫吓"的作用.其中,对社会造成损害最小的当然是"恫吓".因为"报复"是事后的,"恫吓"则是事前的.至于"教育挽救"之类跟这二者比作用要次要得多.某对法律不了解,观点很可能片面,但凭感觉而已.好象是多年前看恩格斯的什么书(<<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留的印象.

继续讨论"明知故障,继续操作"是否犯罪或犯什么罪之前,可以并且应该对"机器所有者的有限责任"探讨一下.因为在谈论许某案件时,某与阁下均未谈及银行对故障的ATM的动作该负何程度的责任.以下设法探讨之:

1.ATM设计制造没有明显缺陷.这条似应无疑义,毕竟ATM不是新发明的事物,全世界应该已发行几十亿张卡,终端数量达到百万以上,提款操作可达千亿次以上.

2.ATM故障率很低,特别是发生交易完成却错误计帐的事件.交易完成却付出伪币或其它纸张情形应属于人为因素,顾客被摄象机等窃取密码或其它方式遭人为欺骗导致损失的也属于人为因素.这些都与机器无关.

完全由机器故障导致的错误最常见的是拒绝服务,包括吃卡等,这些都排除,只考虑能够进行完毕流程却出现计账额与付款额不同的情形.下面分别讨论.

3.ATM完成交易流程,计账额多于付款额(不考虑计账超过顾客指定付款额情形,此时顾客可以终止交易,当然当场未发现就要归类进无录象的情形,还要及时发现).在此种情形下,顾客通常无法获得适当证据,特别是当现钞数量较大时.一旦取出现金手工清点,即便发现错误,也没有凭证或证人.大概最佳情形下,可以借助现在ATM常伴随设置的监控摄象机,逐张展示清点现钞过程,并在事后银行方面配合下,由银行核对录象,由银行清点ATM余款,并且在银行同意下取回少付的现金.在其它情形下,顾客只能向银行提出投诉意见,在没有其它证据的前提下,在银行方面配合下,由银行清点ATM余款,并在银行同意下取回少付的现金.只有具备固定规律的少付现金故障(例如每9张付毕便缺1张)且能重复出现的情况,才会在银行方面配合下,通过现场验证,由银行清点ATM余款,并在银行同意下取回少付的现金.

4.ATM完成交易流程,计账额少于付款额.此时要分别两种情形.一种为付款数额正确,计账偏少(顾客可能当场发现显示出的错误),顾客可能终止交易,也可能完成交易.终止交易或完成交易后可能通知银行并确认故障或因为某种偶然性无法再现同样错误,也可能不通知银行而离开.另一情形为计账数值正确,付款数额多于计账数.此时应是在现金交付之后顾客才有机会发现.顾客可能通知银行,也可能不通知银行.

5.3或4情形下,顾客通知了银行,会花费相当的时间进行事实叙述,客户资料记录等,可能还要花时间进行现场再现操作.这些时间不会给客户带来酬劳.银行即便同意查验清点也会再次占用客户时间.

6.顾客可能为了恶作剧等目的,在未发生错误付款时向银行发出故障通知

7.顾客发现ATM出现3和4情形的故障时,可能由于银行作息时间等因素,无法及时通知到银行,从而花费更多时间与银行沟通

8.顾客在3和4情形下都可能不通知银行。银行似乎有处理3情形的方法。对于情形4,银行在没有获得顾客通知时查找错账原因等等可能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查找到原因,确定侵权者并找到侵权者仍要花费相当人力物力,并可能寻求警方的协助。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ATM纯粹设备因素引起的交易错误极少发生(除非某银行愿意宣布其拥有的ATM经常出现错误),一旦发生此类交易错误处理起来都较烦琐,且银行是否已经有完善程序难以确定(除非某银行愿意宣布其具有处理此类问题的常规流程,意即其ATM会经常出此问题),顾客被占据相当多时间,名义上的协商处理实际都需要银行操作实现.在4类情形,顾客对于配合银行处理此问题会有更强烈反感.

我们在这些情况分析中不难发现,找到错误原因很麻烦,确定侵权很麻烦,而为银行遭受的侵权对顾客(具有恶意且非法获利者)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更麻烦。连法院接ATM取款案都遇到了麻烦,一审被发回重审。

难道面对这么多麻烦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吗?某似乎找到了一个解决困境的办法。不过,打算卖个关子,挂两天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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