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从法律角度看,许霆的一审判决书不过是个笑话 -- 起于青萍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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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两个伪问题,所以也就更谈不上“核心”

“可否彼罪”,“可否无罪”,根本就是伪问题。

重审维持一审“盗窃金融机构”的判决,已经很清晰地回答了这两个问题--[SIZE=3]不可为无罪,不可为彼罪[/SIZE]

罪名之认定一以贯之,不存在什么“迥异”,“迥异”也仅在量刑上,而判决书中也对之作了解释和回答--

公诉机关指控许霆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SIZE=3]本应[/SIZE]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举一个可以对照的例子--

一个学生在大学里考试作弊,抓到以后按规定应该开除。但是这个学生平时方方面面人缘不错,也确实有一些特殊情况,不少人都求情,说开除太重了,处理得轻点,给年轻人多一个机会吧。学校经过考虑,贴出公开告示,宣布这个学生作弊是确定无误的,按照校规开除是可以的,也是正确的,但是,鉴于一些特殊情况:blabla........,所以从轻发落,改为留校查看一年。

这时候有人唧唧歪歪跑出来问了--那以前作弊被开除的怎么算?

校方只能回答--已经开除的就开除了,难道还要学校给他赔礼道歉,请他回来不成?

又问--那以后作弊的要不要开除?

校方的回答--原则上仍然要开除,除非确实有特殊情况(至于如何认定“特殊情况”,可以研究,探讨,但特殊情况并不必然构成减轻处分的理由)。如果用现在的标准衡量,以前制定的校规确实有些过于苛刻,校方会作慎重研究,适时予以调整和修改。

如果还有人纠缠不清的,校方干脆坚持现行校规,把这个学生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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