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从法律角度看,许霆的一审判决书不过是个笑话 -- 起于青萍之末
一审的判决书我没看过,广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并未列明哪些事实不清。所以,回头去追究广高院发回重审提及的理由没有实质性意义。更何况,我更愿意将当时发回重审的举动看作是一种缓和。
当然,如果你一定要去追究这种“缓和”,我无话可说。
至于在重审中关于事实的认定,我认为基本上已经写的很清楚了,当然,你认为“不清楚”,我也没办法。
我很奇怪,为什么一定要有差别?“有没有把事情讲清楚”和“是不是就是这样的事情”完全是两个概念。经过重新勘定事件原委,控辩双方补充观点、证据,许霆仍应适用一审所判罪名,为什么不可以?更何况,刑期的差别不就是“差别”么?
这个判断没有任何问题。是你自己把事情想简单了。
举一个例子,意思到了就可以了--
你家养了一群漂亮的母狗狗,我意图占为己有。我自己也有一只狗狗,特别英俊潇洒,我知道只要我的狗狗出现,你家的母狗狗肯定会跟着走。
OK,我找到你,说我要把我家狗狗放你家寄养几天。几天后,我来找你,说我要领狗狗回去了,你说,就圈在那里,你自己领就是。于是,我“合法”地打开了狗窝的门,领出了自己的狗狗,捎带着也领走了你家的狗狗。然后,“母狗狗也属于我了”。
Ok,我们撇开狗狗算不算“财物”,仅讲这个行为,是不是偷?--在狗的合法主人-你,未曾觉察的情况下,把属于你的狗狗占为己有。
但是,请你搞清楚,我偷的是你的狗,不是我自己的狗--虽然,我能成功偷得你的狗狗的前提,是我“合法”地领回自己的狗狗。
---如果觉得这个例子因为狗狗是否属于“财物”存疑尚不能让你理解,我还可以给你举其他例子。
---如果觉得哪里还有漏洞,也可以指出来,我尽可以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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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这只是小瑕疵,但他点出了这个判决的核心问题。。 起于青萍之末 字268 2008-04-02 08:07:44
🙂两个伪问题,所以也就更谈不上“核心” laska 字1635 2008-04-02 08:48:56
🙂不同意你的意见 1 一个历史 字504 2008-04-02 03:04:24
🙂这个案子就是一无是处,皆大欢喜罢了~~~ 1 贪玩的风筝 字366 2008-04-02 02:34:25
🙂恶法非法http://www.talkcc.net/thread 公鲨 字74 2008-04-02 00: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