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从法律角度看,许霆的一审判决书不过是个笑话 -- 起于青萍之末
重审后,一审维持了原审的“盗窃金融机构罪”的罪名,比那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提出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罪,但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罪”的说法高明一些,至少逃脱了“既然是盗窃罪,又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罪,那盗窃的是谁”尴尬。
可是,认定的同一法定罪名,量刑从“无期”一下判到了“五年”,一干崇尚法治的人士还欢心鼓舞,我都看不过眼,这样的法律要不要都两可,难道它会比抓阄公平和正义吗?哈哈哈哈。。。
判决书细节不多,但写出来的就更有意思了,据说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这个盗窃行为很神奇,窃取的钱有一块钱不算是窃取的,其余的才是窃取的。写判决书的博士有才,真是太有才了,我就是不明白这个行为他是怎么分的?是一个还是两个还是多个,当然了,我不过才读了本科,学问不够大那也是有可能的。
这个判决书细究的话是个很有趣的东东,当你觉得生活没有意思的时候,把玩一下会很娱乐的。
当初该案发回重审时的理由是“事实不清”,难道是构成法律事实的“主观动机”不清?那不是和尚头上的虱子嘛。难不成是构成法律事实的“结果”不清?再不清也就多算了170块钱,至于重新折腾一次?我认为当初二审法院与原审法院的争议就在构成法律事实的“客观行为”的认定上,核心就是许霆的行为算不算“秘密窃取”的行为。注意,河里对此有不同看法的别给我贴法条,那玩意我早些年间也背过,而且,我以为光认得字不一定就懂法了。当然原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张口胡说也未可知。
这案其实说简单也简单,要么是无期,要么是无罪,别的都是拿法律打岔。
该案一审判完后,让庭长出来答疑,还专门强调其法学博士头衔,明显有拿专家意见统一思想之嫌,至少他统一不了我的思想,因为我的疑惑他没解答。
河里有人谈到法制时,认为:法律有时候看上去很荒唐,可它仍然应该被尊重。
哈哈哈哈。。。难道读书读多了以后都会变成这样吗?要不就真的把大众当阿斗了?反正我是不会尊重任何荒唐的东西,不管它是以多么神圣的面孔出现。
http://www.talkcc.net/thread/1476081
http://www.talkcc.net/thread/1476081
这样的案子,除了说明法律的弹性和妥协,一点意义都没有,反面意义就是我们的法律看来还是敌不过“民情”啊。
我是属于支持无罪派的,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要看到这个解决。
这种罪名不变,事实不变,随意量刑的判决,能作为判例么?能对现有法律带来冲击么?无非是对各方都有个安抚罢了,嘿嘿。
同意最后的观点,从社会角度讲,要么无期,要么无罪,现在这样处理,只是比较“和谐”罢了。
判决书
一,对许的行为分析是准确的,明确区分了不当得利和盗窃.
二,请示了最高院,所以在最低刑以下量刑,判决书有个尾巴,意思还要最高院点头"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这个天火详细说过.
三,大家都说法治社会好,法治也不过是总体上好,如同高考弊端很多,但整体上也无更好的东西,总比推荐上大学好,谚"政府或民主(我记不清)是最好的坏东西",我理解就是这么个意思.
四,谁都有权发牢骚,但不解决问题.
五,一个没有法律传统的国家很容易变成法律万能论的国家.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ws/200804/20080402082917-4.htm
“它不但没有回答人们关于“可否彼罪”的疑问,也没有回答“可否无罪”的疑问。这一结果也许符合一部分公众的期望,但对于法律而言,两次甚是迥异又理由说不清楚的判决,不但不会促进社会更加规范,相反还引来人们对法律更深广的怀疑。更为重要的是,它将依旧掩盖当今司法运作的随意性。”
“可否彼罪”,“可否无罪”,根本就是伪问题。
重审维持一审“盗窃金融机构”的判决,已经很清晰地回答了这两个问题--[SIZE=3]不可为无罪,不可为彼罪[/SIZE]。
罪名之认定一以贯之,不存在什么“迥异”,“迥异”也仅在量刑上,而判决书中也对之作了解释和回答--
举一个可以对照的例子--
一个学生在大学里考试作弊,抓到以后按规定应该开除。但是这个学生平时方方面面人缘不错,也确实有一些特殊情况,不少人都求情,说开除太重了,处理得轻点,给年轻人多一个机会吧。学校经过考虑,贴出公开告示,宣布这个学生作弊是确定无误的,按照校规开除是可以的,也是正确的,但是,鉴于一些特殊情况:blabla........,所以从轻发落,改为留校查看一年。
这时候有人唧唧歪歪跑出来问了--那以前作弊被开除的怎么算?
校方只能回答--已经开除的就开除了,难道还要学校给他赔礼道歉,请他回来不成?
又问--那以后作弊的要不要开除?
校方的回答--原则上仍然要开除,除非确实有特殊情况(至于如何认定“特殊情况”,可以研究,探讨,但特殊情况并不必然构成减轻处分的理由)。如果用现在的标准衡量,以前制定的校规确实有些过于苛刻,校方会作慎重研究,适时予以调整和修改。
如果还有人纠缠不清的,校方干脆坚持现行校规,把这个学生开除。
那你的观点就是说许霆还可以上诉,在二审或其它的法律程序上有翻案的辩护理由。
不妨假设你来替许霆上诉,请将针对一审判决书上诉的理由和支持的证据说出个一二三四。
是骡子是马,来出来遛遛。让我们也长点儿见识。
请别用王文琦那样的狡辩:
判决书中针对什么是金融机构可是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根有据的。
那原审上诉法院发回重审的“事实不清”,是哪些事实不清?重审后又查清楚了哪些事实?
重审判决跟原审判决除了刑期有差别外?还有什么差别?
还恬着脸说什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怀疑他们知不知道什么叫“事实”。这种审法,不知是原审法院扯蛋,还是原审的上诉法院扯蛋,还是重审法院扯蛋?
这也叫“盗窃金融机构罪”,每次盗窃还:有一块钱不是盗窃,其它的999块是盗窃。
靠,这哪是污辱法律,直接就是污辱普通人的智力。
一审的判决书我没看过,广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并未列明哪些事实不清。所以,回头去追究广高院发回重审提及的理由没有实质性意义。更何况,我更愿意将当时发回重审的举动看作是一种缓和。
当然,如果你一定要去追究这种“缓和”,我无话可说。
至于在重审中关于事实的认定,我认为基本上已经写的很清楚了,当然,你认为“不清楚”,我也没办法。
我很奇怪,为什么一定要有差别?“有没有把事情讲清楚”和“是不是就是这样的事情”完全是两个概念。经过重新勘定事件原委,控辩双方补充观点、证据,许霆仍应适用一审所判罪名,为什么不可以?更何况,刑期的差别不就是“差别”么?
这个判断没有任何问题。是你自己把事情想简单了。
举一个例子,意思到了就可以了--
你家养了一群漂亮的母狗狗,我意图占为己有。我自己也有一只狗狗,特别英俊潇洒,我知道只要我的狗狗出现,你家的母狗狗肯定会跟着走。
OK,我找到你,说我要把我家狗狗放你家寄养几天。几天后,我来找你,说我要领狗狗回去了,你说,就圈在那里,你自己领就是。于是,我“合法”地打开了狗窝的门,领出了自己的狗狗,捎带着也领走了你家的狗狗。然后,“母狗狗也属于我了”。
Ok,我们撇开狗狗算不算“财物”,仅讲这个行为,是不是偷?--在狗的合法主人-你,未曾觉察的情况下,把属于你的狗狗占为己有。
但是,请你搞清楚,我偷的是你的狗,不是我自己的狗--虽然,我能成功偷得你的狗狗的前提,是我“合法”地领回自己的狗狗。
---如果觉得这个例子因为狗狗是否属于“财物”存疑尚不能让你理解,我还可以给你举其他例子。
---如果觉得哪里还有漏洞,也可以指出来,我尽可以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