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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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117)维他列里诉西顿

一、 故事 Vitarelli v. Seaton (1959)

维他列里是“宗教朋友社会”教徒(Quaker),二战期间的良心反战者。1933年大学毕业,1949年在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获得博士学位。其后在美国内务部任教育和培训专家,被派到太平洋美国托管地帕劳岛组织建设学校体系。1954年3月30日,内务卿麦凯以安全理由停职维他列里,指控维他列里在1941年至1945年期间同情共产党,而且对政府隐瞒了这段事实。内务卿同时指控他支持共产党控制的美国劳工党、并且订阅苏联通讯。维他列里说自己被冤枉了,说自己从来没有同情过共产党,请求听证和复职。听证的请求获得批准,维他列里出席了在华盛顿的安全听证会。听证会上内务部拿不出指控维他列里的证据,但是维他列里及其四位证人却遭到反复的质问。1954年9月10日,内务部以国家安全利益为理由解除了维他列里的职务。1954年3月30日的停职书和一张签署日期为1954年9月21日的撤职书一起加入到维他列里的个人档案中。

维他列里到联邦哥伦比亚特区法庭起诉内务部,要求复职,败诉。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又败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胜诉。维他列里回到南太平洋工作,并得到补发工资和诉讼费补偿。

西顿是接替麦凯的后任内务卿。

二、 理由

哈兰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内务卿1954年3月20日给维他列里的停职信,是根据1950年10450号总统令和内务部2738号文件,按照安全和忠诚的标准清除政府部门的职员。本法院在Cole v. Young一案中已经裁决这个总统令和内务部文件不适用于不从事机密事务的职员。应诉方称内务部有权开除职员而无需给出任何理由,内务部开除了维他列里,后来将停职信和撤职书以及任何与撤职理由相关的文件撤出了他的个人档案。本法院认为应诉方误读了本法院就Cole v. Young一案的裁决。诚然,内务部有权不提出任何理由开除职员,但此裁决确实是执行总统令和内务部文件的后果,就应该按照Cole v. Young一案的裁决,后来在档案中撤消相关文件也无济于事。

起诉方认为10450号总统令违宪,但是,即便按照这个总统令,撤销他职务的听证也没有遵循总统令的规定。因此无需辩论总统令是否违宪,对他的撤职也是错误的。本法院维持起诉方这一立场,因为这个撤职程序有三个错误。

其一、根据内务部2738号文件,停职信必须明确安全保护措施要保护的是哪方面机密信息。尽管停职信貌似有这样的文字,但在听证中得不得支持。其二、文件规定听证要相关合理具体,但是对维他列里的听证是漫无边际,质问的都是他的社会和政治信仰。其三、文件规定听证中被指控方有权质问指控证人,因此听证会内务部应该提供指控证人,但是没有,会上只有被指控人为自己辩护的证人。

本法院认为起诉方应该复职。

三、 讨论

这是一个关于行政法和个人权利的冲突的案件,也是关于行政法正当程序的案件。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今公司解雇职员或者谢绝申请职务的信都给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总之不给对方留下起诉的口实,尤其要避免年龄、性别、种族等政治上不正确的理由。此案中如果内务部不提供任何理由而解雇维他列里,维他列里就无法打官司了。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friend=nytimes&navby=case&court=us&vol=359&invol=535

http://supreme.justia.com/us/35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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