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林毅夫错了吗? -- 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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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没看懂哪里错了

在不可退社的人民公社中,任意农民除了工作没有其他选择:经商?不可能。所以合作的机会成本为0;不合作的机会成本为合作的所得。

你说的对,在不可退社的情况下,合作的机会成本是0。但是不合作的机会成本不是这么算的吧?我的理解是不合作(即不干活)就无所谓机会成本。所以合不合作机会成本都应该是0。我不该把机会成本加进去。

将粮食消耗和农具消耗忽略不计
为什么不计?还有我上面提到的体力的付出呢?这些都应该算大于0的支出。

另外我把自己绕糊涂了在你的收入matrix中一人合作的return是2,两人都合作的return是4。所以把每个人的合作支出都赋值1.5还是少于marginal return。

你的第二点

在大锅饭的分配制度下,每个农民的收入都是相等的。
我没有不同意这点呀。但是虽然每人收入相等,但合作和不合作的人之间的支出却不相等。每个人对于合作和不合作的决定显然不是根据收入,而是收入减去支出的差额。

从这样的角度看,在两个人的情况下,只有合作支出得到的回报大于200%才会让每个人无论如何都决定合作。

把这个结论引申一下:在N个人的情况下,只有合作支出得到的回报大于N倍才会让每个人无论如何都决定合作。在当时的农村显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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