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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如何评价石油巨头在这次油荒之中的表现 -- MRand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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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1998年6月3日发布计电[1998]52号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确立了现行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框架,此后经历了2001年和2006年两次修改并沿用至今。

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节选)

一、改革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和原则改革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与国际市场油价变动相适应,在政府调控下的原油和成品油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保护国内石油资源,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二是有利于促进石油加工工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实现集约经营;三是有利于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流通体制的建立;四是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保持市场油价的相对稳定。

二、国产陆上原油价格

(一)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石化集团公司之间购销的原油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确有困难时,由两个集团公司报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协调、裁定。两个集团公司内部油田与炼厂之间购销的原油价格由集团公司自主制定。

(二)购销双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是,国内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进口原油到厂成本基本相当。为使炼厂优先接收国内原油,在正常情况下,国内原油到厂成本应略低于进口原油到厂成本。

(三)购销双方结算价格(不含税),由原油基准价格和贴水(或升水)两部分构成。原油基准价格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每月国际市场相近品质原油离岸价加关税确定。两个集团公司每月27日(节假日顺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新加坡市场相近品质的参照油种各交易日的实际成交价格。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各交易日的平均价格加关税确定原油基准价,于月底发布,下月1日起执行。贴水(或升水)由购销双方根据原油运杂费负担和国内外油种的质量差价以及市场供求等情况协商确定。

(四)国内原油分为轻质油、中质油I、中质油II、重质油四类。国际相近品质参照油种为:轻质油参照塔皮斯原油,中质油I参照米纳斯原油,中质油II参照辛塔原油,重质油参照杜里原油。

三、汽油、柴油价格(一)汽油、柴油零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制定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格,由两个集团公司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非标准品价格不规定零售中准价,具体零售价由两个集团公司按标准品价格和国家规定的汽油、柴油品质比率表自行确定和公布。

(二)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以国际市场汽油、柴油进口完税成本(离岸价加海上运保费、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港口费用等)为基础,加按合理流向计算的从炼厂经中转配送到各加油站的运杂费,再加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经营差率制定。当新加坡市场汽油、柴油交易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超过5%时,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调整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计委2001年10月15日发布计电[2001]96号

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节选)

针对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存在的调价滞后期长、方法过于直接透明、与国内市场供求不一致,以及价格变动频繁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做进一步完善,并相应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二、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的具体措施根据上述原则,对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作以下改进。

(一)将国内汽、柴油价格与新加坡市场单一挂钩改为与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市场价格挂钩。以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市场汽、柴油离岸价格为基础,计算进口到岸完税成本作为国内汽油、柴油出厂环节的接轨价格。

(二)当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市场汽、柴油月加权平均价格变动超过8%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三)根据国内市场消费结构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按接轨原则确定的调价总额的前提下,参照国际市场比价关系,相对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

(四)汽、柴油零售价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零售中准价;具体零售价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浮动幅度由上下5%扩大为上下8% 。供铁路、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参照当时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五) 设定国内成品油涨(降)价区间,稳定成品油价格。即:当国际原油价格高于一定水平时,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由国内炼化企业消化部分原油涨价因素,成品油价格适当少提;当国际原油价格低于一定水平时,考虑国内石油企业面临的压力,成品油价格适当少降。

(六)为减少政府定价,赋予企业更多的定价自主权,除军队用油外,放开灯用煤油、化工轻油和燃料用重油价格;化肥用重油按照与汽油0。35-0。45的比价区间,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运用现行油价机制,在上下8%的浮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际油价变化和国内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成品油具体零售价格,避免产生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走势相背的情况。当国内成品油价格出现急剧变化时,国家计委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八)国内原油价格调整机制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国办发[2006]1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障国内成品油供应,调整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出台了以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调节利益分配为中心的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一个中心环节、四个配套机制"。

"一个中心环节"就是以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为中心,实现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间接间轨即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上国内合理加工成本和适当利润确定;有控制地接轨是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超过每桶50美元时,国家对成品油价格实施有控制的调整,适当少提价,以减缓对下游企业和居民的影响。

"四个配套机制"即(一)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指当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采取油田企业盈利弥补炼油企业亏损以及调整对炼油销售业务实现利润的考核指标等办法,平衡各环节利益关系、调动炼油环节的生产积极性;(二)建立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指民航运输、铁路运输以及出租汽车、公路客运等行业的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三)建立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弱势群体和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的机制,指因成品油提价影响种粮农民、国有林业企业、城市公交企业等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增加的支出,由政府给予补贴;(四)建立原油涨价收入的财政调节机制,指当国内市场原油价格涨到每桶40美元以上时,对国产原油的涨价收入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把涨价收入的一部分收缴中央财政。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资金,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

成品油定价新方法是用国际原油价格加权平均作为成本基础,加上加工企业的合理利润来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的方法。它改变了过去直接用国际成品油价格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做法。新的成品油定价方法可以缩小我国成品油价格与国际价格的差距,缓解油价倒挂给炼油企业带来的亏损,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干预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实际上,新成品油定价方法只是定价计算方法的改革,而不是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

我国近年来实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是以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市场一揽子价格加权平均值为定价基础,根据基本杂费及国内关税,加上由国家确定的成品油流通费用,形成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国内成品油零售中准价格(该方法简称为"三地成品油定价法")。

"原油成本法"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则是指以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原油现货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布伦特:迪拜:米纳斯=4∶3∶3)为基准,再加上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运费、炼油厂的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等,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选取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原油价格作为定价基准是因为伦敦布伦特是西非和北欧石油定价基准,印尼的米纳斯市场是远东地区石油定价基准,迪拜是中东地区石油定价基准,三地同时也是中国主要原油进口来源地。新机制改变了自2001年以来依据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的加权平均值来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做法,转而以原油价格来确定成品油基准价格。

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http://nyj.ndrc.gov.cn/nyfhb/nyfhb5/nyfhb57/t20070122_112651.htm

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http://nyj.ndrc.gov.cn/nyfhb/nyfhb5/nyfhb57/t20070122_112666.htm

国办发[2006]16号文 网上无全文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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