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就票贩子告倒上海铁路公安的一点商榷意见 -- 气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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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想不到很确切的比方,只能举一个实在是不怎么恰当的比方了。
假设一个女性当了某个男性的二奶,如果是出于爱情的原因,即使她获得了物质上的利益,也不能叫做“营利”;如果是出于金钱的原因,这种行为才是“营利”的。
恩,这个比方我自己看起来都怪怪的,不过大概能说明一点问题。
客观上可能是挣钱了,但是主观上不是基于挣钱的目的去做这个事情,那么就不是“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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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那些与本案无关,重点在于他是不是低收高卖 海纳 字172 2008-09-15 23:19:09
🙂恩,你说的问题正是我想搞明白的 突突 字114 2008-09-15 23:45:42
🙂原来买卖赚钱不叫营利,只有工商局注册登记 海纳 字42 2008-09-15 22:06:15
🙂挣钱了叫盈利,不一定就是“营利”
🙂旗帜鲜明支持气气同学 riverhe 字100 2008-09-16 19:45:23
🙂婚姻法不判断有没有爱情,婚姻法只判定有没有重婚 海纳 字60 2008-09-15 22:41:28
🙂呵呵,重婚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气气 字447 2008-09-16 01:03:12
🙂我提供一点情况说明 1 大猫猫 字398 2008-09-15 20: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