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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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是这样的。青萍河友是针对我上面的某链接有感而发的。

四人帮证言·长沙告状

特别法庭在开庭之前,曾对此进行过认真仔细的研究,虽然当时存在着分歧,但最后还是通过将此作为一发射向“四人帮”的重磅炮弹,并以此为审判“四人帮” 的突破口,打开局面。然而,这正如当时主要负责审判林彪集团主犯的特别法庭副庭长伍修权后来所说的,特别法庭将“长沙告状”作为审判“四人帮”的.一个突破口,“一开始选这个题目实际上是一个失误”。

“王洪文以中央副主席的合法地位向毛主席反映情况,尽管其用心险恶,有诬告行为,但是这是符合组织原则的,是合法的。而以此作为反革命罪提出起诉,是要考虑的。”当时虽然有的同志也有同样的看法,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组里的负责人说,将“长沙告状”这件事作为整个案子的突破口,这是中央领导同志的意见,这样笔者和有同样看法的同志也就不再说什么了。

  后来,经“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同意,将此作为一条“四人帮”的重要罪行正式起诉。正式的起诉书到特别法庭后,笔者在王洪文审判组的讨论中,再次谈了以上看法。

  特别法庭根据有关领导同志的意思,将“长沙告状”作为第一审判庭首次开庭庭审,本想以此一炮就击中“四人帮”的要害,为以后的整个审判打开突破口,可是事情却未能如愿。庭审完后,国内外对此都有反应,一些国外记者和国外报刊、电台以及其他的新闻媒介对此表示“不理解”

伍修权以后在一篇文章中所写道:“……不过在第一庭的审讯中,却有过一点不当之处,开始的突破口未选准。当时拿出的第一个问题是‘长沙告状’问题,即江青、张春桥等为篡夺国家领导权,于1974年10月派王洪文去长沙,向正在那里的毛主席告状,反诬周恩来、邓小平等同志正在‘搞篡权活动’。……尽管内容是诬陷周恩来和邓小平同志的,但在组织上却是合法的。如果说这样做算是罪行,那么以后同志间谁还敢一起商谈问题交换意见呢?审理这一问题的情况,在报纸、电台和电视上报道以后,国际上对这个问题也有反应,认为这一条算不上什么罪行,说我们这样审判没有什么名堂!”

后来,特别法庭在江华庭长的主持下,在审定判决书时,一致同意不将此列为“四人帮”的一条罪行,并将其从判决书上去掉了。

——您也许有些误会,青萍河友是就此发言的。

刘少奇一事,不尊法理;审四人帮,如此定罪,亦不合法理,幸亏丢人之后删掉了。

不是说不能法庭审判,我是赞成法庭审判的。——只是此文可见当时“政治”颇影响“法理”。

——并非文革独有,也并非今天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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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没看到原文,自然觉得他说话突兀了些。

因我而起,忝颜说和,愧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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