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不应该让三鹿以奶源为借口而推卸责任 -- 公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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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按危害公共安全论, 责任人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过失(投毒)上限是7年有期
144条有一条款: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141是制售假药罪, 上限是死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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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公鲨 字1549 2008-09-23 16:37:12
🙂【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其实生产线上的喂料器不止一个 公鲨 字352 2008-09-25 22:36:27
🙂还有个适用对象的问题 1 小河流水 字50 2008-09-25 10:16:24
🙂如以危害公共安全论, 三鹿只能算过失
🙂广义上应该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1 老驴 字100 2008-09-23 19:55:35
🙂【文摘】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 1 第三 字0 2008-09-21 18:26:50
😄三鹿真是把小平同志的石头论学到了家~~ simplyred 字0 2008-09-21 09:04:34
🙂从2004年到现在市售的鲜奶, 寅寅 字52 2008-09-19 01: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