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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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咦,提到前面回复啦?地主的话挺干脆

我的确觉得回复你真是无聊的事,但无聊的事总得有人抗吧。所以,其他看不惯的河友可以去回复点有意义的事,把这件无聊事交给我吧,谁让我也挺无聊泥!

来来来,下面进入我们的“句句”回复模式:

请注意你的逻辑,我可以有我的认定,公安局可以有公安局的认定,检察院可以有检察院的认定。这并不矛盾。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都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但是,我 可不可以 不认可 公安局的认定?

为什么我认定林高官是猥亵儿童,就是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

案件在侦察机关许可下,是可以公开报道的,在保证隐私权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讨论的,我当然可以发表看法。

看看你的主贴吧,哪里是简单的你发表看法,分明你是在强行给姓林的定了个“必须有罪”的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恨不得把所有你以为可以适用的法条全列出来。可惜的是,我按你的罗列逻辑发现你还有很多法条没列明呢。你无法回答“故意伤害”的问题,所以泥,又把故意伤害做为林的一个罪名啦,证据都在后面几页呢,要帮你搬过来吗?

别用公开讨论的自由等同于胡说八道的自由,你的毫无逻辑、强行解释法律、自我理解大过法的自由言论完全是废话。与法官理解不同当然可以的,不过你对法律解读之强行性是把自己等同于法官甚至于法律本身,这样的逻辑你不觉得拿到公众论坛上讲很是浪费资源吗?

你认定姓林的猥亵儿童当然是坏了小姑娘的名声,因为你根本举不出林的猥亵成立的证据,相反,你的“用力过大”倒更像是故意伤害,你说说看,按照你的证据,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于猥亵儿童,却被你说成一定是猥亵儿童,这不是破坏小姑娘名声又是什么?难道就为了你那“5年以上”?

看看我的问题“你要说人家猥亵,必须得指出他做了什么样的猥亵行为。如果是‘搭在颈处,用力较大’,请问,这为什么一定不是故意伤害或其他,而一定是猥亵?”,喂,分明是你没回答嘛。

如果高院不作出《司法解读》,我们小民当然是没有任何办法.一切要按照法律程序走嘛.甚至于,我们小民发表不认同 深圳市公安局结论 的看法,被 飞马萧 批判为:

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出司法解释(你看,基本名词都会搞错),就为了你这个拒绝接受正常解读的法盲“小民”的不理解?是不是非要等你理解了才算是“一切要按照法律程序走嘛”?那要等到什么时候啊?一百年?你“小民”发表的不认同的看法哪里是所谓的看法啊?人家公安局的结论不顺你心便一定是不对的,而你自己的理解又完全是在自说自划。

所谓我的你的批判,不是已经回复过你了吗?看这里

你当然没有权力不认可,提醒你,这里用权利更合适,但你显然也没有那样的权利。

你的看法完全是在自行强行解读法律,自娱自乐也就罢了,自己当真了,可就太好笑了。

你把这句单独拎出来不是在博同情吧,看飞马萧多霸道啊~~~,可惜啊,你到现在还搞不明白我为什么这么说。法盲不要紧,嘴上说自己是法盲,心里认为自己是凌驾于法律、基本理解力的“小民”就可笑啦!

有没有官官相互,就更难找到有力的证据

当然,就你这样把公众场所的空气当作“众”的人来说自然是这样的,反正“官官相护”嘛,就好象“民煮石油”一样啊,万能膏药啊。

而那些打算告强奸未遂的,我觉得他们只能把水搞混,使事情更难走上正确的道路.

我把他们的话列出来,是要说明,我这个法盲也不是无的放矢。

喂,非要当一堆烂泥里没那么烂的泥并不是一个好追求。

不要乱用成语,他们用“强奸未遂”就成为你可以用“猥亵”的背书啦?真是强大的逻辑!

黑幕,陷害说

陈家8人--包房--农业部

林高官2人--涉嫌小三--交通部

中央--广东--深圳--诸侯(肖X,一条线)

你列这个是啥意思?这个线有什么意思啊?你又可以破案啦?证据,拿来再说,别像个神汉一样,什么都知道。

我是不喜欢绕的,我就是咬定:

你咬定啥呀,你的事实?你的真理?原来法律和基本理解力就是挡你路的“绕”啊?你干脆反复粘贴这句算了,反正你不需要论证嘛

我的底线是:

深圳市公安局立案,移交检察院,我认了。

我期待的是:

检察院公诉,高院《司法解读》,无论结果如何,我拥护。

现在是深圳市公安局一周内定性,我不认可。

你认啥呀,你又不是苦主。还底线呢,就当作立案了吧,万一检察院不认同呢,你还认啊,你不是咬定了吗?

司法解释啊,小学语文课的功能你可不能代劳啊。

帖子结尾做个小调查:

有多少人期待 将来 高院 能 《司法解读》

名词搞正确,不要浪费河里资源,不要期望大家都要补习小学语文。

再有啊,不要把擅自归纳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可以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可以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不算“非礼”(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

人家可从来没这么说过,你破坏完人小姑娘的名声又要来诽谤另一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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