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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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放在前面是为了让我看得更清楚,免得你说我回贴不快

看看你的主贴吧,哪里是简单的你发表看法,分明你是在强行给姓林的定了个“必须有罪”的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恨不得把所有你以为可以适用的法条全列出来。可惜的是,我按你的罗列逻辑发现你还有很多法条没列明呢。你无法回答“故意伤害”的问题,所以泥,又把故意伤害做为林的一个罪名啦,证据都在后面几页呢,要帮你搬过来吗?

逻辑:

深圳市公安局可以给林高官定猥亵儿童并故意伤害,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可以驳回故意伤害。

猥亵儿童并故意伤害?哦,我是不是疯了?

猥亵儿童身体触摸10秒,因陈MM反抗,最后一秒变成了掐。陈MM反抗成功,犯罪中止。

林高官到底犯了多少罪,我不是公安局,没有侦察,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公布资料,我认定是猥亵儿童罪。你要加上故意伤害,谢谢,我没有注意,可以加上。

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公诉,法院受理。在一审中,法院判定猥亵儿童罪不成立。

检察院上诉,二审法官判定猥亵儿童罪成立,判林高官5年。

这样的过程有问题吗?

别用公开讨论的自由等同于胡说八道的自由,你的毫无逻辑、强行解释法律、自我理解大过法的自由言论完全是废话。与法官理解不同当然可以的,不过你对法律解读之强行性是把自己等同于法官甚至于法律本身,这样的逻辑你不觉得拿到公众论坛上讲很是浪费资源吗?

原来我浪费了西西河的资源。

我很抱歉,我有罪。那么,请西西河设立版主审查制度,我不反对,好比国内论坛一样。审查通过才可以发表看法。

不行啊,这样会浪费版主的精力的。

那么,我闭嘴?

你认定姓林的猥亵儿童当然是坏了小姑娘的名声,因为你根本举不出林的猥亵成立的证据,相反,你的“用力过大”倒更像是故意伤害,你说说看,按照你的证据,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于猥亵儿童,却被你说成一定是猥亵儿童,这不是破坏小姑娘名声又是什么?难道就为了你那“5年以上”?

同上,我不反对加上故意伤害。至于是否是猥亵儿童,我解释的很清楚了吧。

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出司法解释(你看,基本名词都会搞错),就为了你这个拒绝接受正常解读的法盲“小民”的不理解?是不是非要等你理解了才算是“一切要按照法律程序走嘛”?那要等到什么时候啊?一百年?你“小民”发表的不认同的看法哪里是所谓的看法啊?人家公安局的结论不顺你心便一定是不对的,而你自己的理解又完全是在自说自划。

最高法院当然可以不作出司法解释。

而我当然可以要求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我当然可以对最高法院不作出司法解释,发表不满的看法。

有问题吗?

你把这句单独拎出来不是在博同情吧,看飞马萧多霸道啊~~~,可惜啊,你到现在还搞不明白我为什么这么说。法盲不要紧,嘴上说自己是法盲,心里认为自己是凌驾于法律、基本理解力的“小民”就可笑啦!

我发表我的看法就是凌驾于法律?

请问,我是如何凌驾于法律?

喂,非要当一堆烂泥里没那么烂的泥并不是一个好追求。

不要乱用成语,他们用“强奸未遂”就成为你可以用“猥亵”的背书啦?真是强大的逻辑!

我并没有背书,我指出的是那些“教授”“精英”们也有同样的看法,有些看法甚至超过了我。

你列这个是啥意思?这个线有什么意思啊?你又可以破案啦?证据,拿来再说,别像个神汉一样,什么都知道。

请注意,我从来没有提到黑幕,黑幕和陷害说/碰瓷说的源头请不要找我。

我说过的是“官字两个口”,而我在主贴里也明确指出这就是同样的结果可以有不同的解读,比如彭羽案。

我在随后的回贴中指出,我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解读和结论。

你咬定啥呀,你的事实?你的真理?原来法律和基本理解力就是挡你路的“绕”啊?你干脆反复粘贴这句算了,反正你不需要论证嘛

我认定的证据已经反复贴过了,深圳市公安局和你不认为是证据。你为什么还要反复来绕?

你认啥呀,你又不是苦主。还底线呢,就当作立案了吧,万一检察院不认同呢,你还认啊,你不是咬定了吗?

司法解释啊,小学语文课的功能你可不能代劳啊。

我不是苦主,但我能不能发表我的看法和认定?

再有啊,不要把擅自归纳 人家可从来没这么说过,你破坏完人小姑娘的名声又要来诽谤另一人啦?

我可不可以用我自己的想法来归纳?

我可不可以不采用深圳市公安局的归纳?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任定不是“非礼”,他有他的归纳和认定。

我有我的归纳,认为他的归纳是错误的,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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