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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精神的颤抖(九):资本主义法的精神的颤抖
对于我来说,引发出对资本主义法的精神的相关思考,开始只起因于一个偶然因素。当我在思索人本主义理念的适用度的问题时,在马克思和费尔巴哈的人为“最高生命”的基础上,在总体和谐的局面上,仍然看出对极少数人的人本主义,可能就是对极大多数人的非人本主义,对极少数人的姑息养奸,可能就是对极大多数人的不负责任。任何政权天生的都是拥有暴力应用的权利的,拥有政权就同时意味着拥有镇压之权。但是,在接着的对历史上的政权为维护执政地位而行使的暴力镇压行为进行梳理时,却发现存在着以下的三种结果:1,成功的镇压。2,失败了的镇压。3,自己放弃了镇压权利的行使而招致的失败。同时,在2。的失败的镇压中包括部分地放弃了镇压权利的行使。(以上考察仅限于在非大规模的战争状态下。当事态已逐步地发展到了成战争规模时,不在讨论范围。)
如此,接下来就考虑到,在部分地或彻底地放弃镇压权利而导致的直接失败中,以及暂时还未导致失败但已蔓延成了战争规模的争夺中,是怎样的一种力量诱发了政权会主动地部分地或完全地放弃镇压权利的行使?为回答出这样的问题,就必须要再而探讨法,法的精神,资本主义的法的精神。(因其它意识形态的纷乱斗争导致的失败不在此章关注范围内,虽然它们之间可能有着并不能被完全割裂开来的联系性。这里仅侧重于对最日常的最悄悄化的法的精神的考察。)
在人类的法被制定出以前,法早已存在,所谓法,说的就是一切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再进一步的说明是对它们之间的权利关系的理所应有的定位。一切的存在物不光包括物质世界的存在物,也包括精神世界的存在物,还包括着精神界和物质世界之间的联系渠道中的存在。说在人类法产生之前,就存在有自然法和更高意义上的自然法则,就好比于在人类发现圆的存在前,圆的直径早已存在了一样。法的实际表象又是有差异的,就不仅是因为人的理性进步的逐渐性,还因为存在着在法的精神上的欺骗。
显然,不公正的法律的罪恶行径始终地伴随着法律行为,即便就是在司法判例里。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总是在笨拙地对不公正的法律罪恶进行着遮遮掩掩。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把资本主义法的政治使命又加以了理论上的隐盖。
在我们开始探索资本主义法的精神之前,首先让我们先来考察一个法的最核心的问题,这就是:
一 公正是什么?不公正又是什么?
如果说真是上帝创造出了人类,那么无疑上帝就对人类拥有了某种权利。这是一种公正的说法。如果甲人从乙人处有所获益,那么乙人就应该拥有对甲人的某种权利,这是公正的。如果甲人对乙人有所伤害,那么乙人就应该拥有对甲人的某种权利,这也是公正的。可是,这样的看上去非常浅显的公正性在实际的世界里,却受到了种类繁多的剥夺。这样的对公正性的剥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虚假的剥夺
上帝创造出了人类是虚假的,那么上帝对人类拥有了某种权利的公正也是虚假的。再而,人类不应为上帝付出任何的权利的公正性就受到了虚假的剥夺。
2, 公正性的量化
虽然甲人从乙人处有所获益,但甲人拒绝乙人拥有对他的某种权利的公正性,因为甲人宣言:他从乙人处的获益是因为他在乙人身上先投入了某种有益于乙人的东西,从而,他理所当然的拥有乙人对他的利益贡献。这是一个真的公正代替并消失了另一个真的公正。姑且假设甲人的公正是真的,那就引发出了另一个问题,怎样对公正性进行量化。
3, 欺骗的剥夺
乙人受到了甲人的伤害,那么乙人就拥有了对甲人的某种权利的公正性。但是,甲人宣言,他之所以伤害了乙人,他是有着各种各样的真实的理由的,他的伤害是为了公正。从而,乙人应有的公正性被剥夺。(姑且假设甲人的理由的公正性是真的。)
这样,要正确地把握公正性,要分清判断出谁在虚假,谁在欺骗,量化的计量单位的标准化设定等,就要预先完成一个前提,那就是:
二 区分出公正和不公正的普遍标准是什么?它又是从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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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资本主义精神的颤抖九:资本主义法的精神的颤抖
🙂【原创】资本主义精神的颤抖(五):你幸福吗? 流漫 字3611 2008-11-23 00: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