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民间历史学家要懂法: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一案 -- 九霄环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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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楼下的讨论,觉得大家对现有的死者名誉法律保护体系比较模糊,所以努力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下,不一定对,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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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这是一起侵犯死者名誉的民事侵权案件;
2.在我国法律上,是否保护死者名誉,《民法通则》对此未予以明确规定,但是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这个问题已经基本予以解决:
目前在我国民事审判业务中已确立了死者的名誉权予以法律保护的观点,如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就是我国法院保护死者名誉权的首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保护死亡人名誉权的司法解释就是根据该案的情况而作出的。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进一步明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
楼下好像有河友提到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这个原则基本上是对的,有法谚曰“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现代权利理论的发展,对这个原则却不断地进行了修正,尤其在包括名誉权/肖像权这类人身权利方面,这方面的理论有权利延伸说,也有社会利益保护说,比如匈牙利民法典就根据社会利益保护说明确规定死者名誉权受损导致社会利益受损的话,检察长可代为起诉。
美国对死者人身权的保护现多集中于形象权(likeness)方面,如
加州1999年通过的《Astaire名人保护法》(Astaire Celebrity Protection Act)修正了加州民法典的做法,在两个主要方面扩大了对“已故名人之权利(deceased celebrities’ rights)”的保护。首先,该法将死者形象权的存续期限从死后50年扩展到70年。其次,根据该法,不论在有关名人死亡时其后裔住所是否在加州,只要违反该法的行为发生在加州,死者的后裔都有诉讼资格。不过,该法也在娱乐、戏剧、文学或音乐作品方面规定了豁免,通过列举说明该法仅禁止对死者形象的商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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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一点跟嘉木姐姐商榷, 1 38楼208 字182 2009-05-05 03:12:12
🙂你说得很对, 南方有嘉木 字167 2009-05-05 12:55:18
🙂看到后面几页的时候, 38楼208 字34 2009-05-05 18:14:37
🙂【原创】从法律角度来看下这个案子(一):
🙂【原创】 1 西楼客 字266 2009-01-22 19:03:48
🙂呵呵,是我不严谨了,谢谢指正 1 南方有嘉木 字305 2009-01-22 19:12:57
🙂【原创】从法律角度来看下这个案子(二): 4 南方有嘉木 字1727 2009-01-22 17:42:46
🙂【原创】从法律角度来看下这个案子(三) 4 南方有嘉木 字6365 2009-01-22 17: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