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民间历史学家要懂法: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一案 -- 九霄环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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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最后说下我自己的看法:

虽然我认可这个判决在法律上能够接受,但是对导致这个判决出现的法律本身,我自己是不甚认可的,我认为这其中的缺陷主要在于就死者名誉保护问题上,没有规定对涉及公众人物的影视、文学、音乐、演艺作品的豁免。此案涉及到建国后重要历史时期政治人物的历史评价问题,所以相关作品的豁免问题就显得更为尖锐而重要。

那么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没有提供这样的豁免?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回答:

第一,公权力和私权利对立的角度:作为公民我们在宪法上享有多大程度的言论自由,对存有官方定论的历史人物予以评价的限度;

第二,私权利之间互相制约的角度:我之言论自由权能在多大程度上侵入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在这个案件中,公权力和私权利,以及私权利之间的博弈都有体现。

另外,我觉得看这个判决要区分两个概念:判决只是说“非权威性的文件,他人回忆性文章”无法作为证据采用,但并不是说这样的材料就不能作为写作的素材。尤其二审法院加入的“考证”要求其实是给作家们提了个醒,就是行文时多求证,态度须更严谨些。我觉得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好事,要求大家言之有据,不轻易臧否人物,不人云亦云,不把自己的论点建立在一些二手,三手,N手的材料之上。

另外,我觉得不少河友对国内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颇有微词,看到这样的判决有时候可能不自觉地形成了偏见。嘉木是民主法治的忠实信徒, 每看到国内法律体系之流弊是极为难受并焦心的。但是我因为运气比别人稍好的缘故,在中美日三国都学习了法律,嘉木就自己的观察和经验而说,中国的法律体系其实也并没有那么糟糕,相比之于美日真正糟糕的可能是国人对法律的缺乏尊重和信仰。中国的现代化法治进程始于清末沈家本的修法,一百年多年经历数次反复,好不容易到达今天这个局面,大家对中国法律和在其间辛苦工作像嘉木这样无甚力量改变大局的法律人多些宽容和理解吧:改变总是需要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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