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文摘】《人口原理》T.R.马尔萨斯 著  -- found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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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葛德文先生把人类看作是仅仅具有理性的动物,这是错误的――人是一种复合动物,情欲对于人类理智作出的决定将永远是一种干扰力量――葛德文先生有关强制问题的推理――某些真理按其性质来说无法由一个人传达给另一个人。

  在我们所讨论的那一章中,葛德文先生宣称要考察人口原理对于实行他的平等制度所起的阻碍作用。他认为,人口增长只有在遥远的未来才会起阻碍作用,我想从我的论述中已可以看得很清楚,他的这种观点是大错而特错的,用不着等到无数年以后,实际上只要30年以后,甚或30天以后,这种阻碍作用就会显现出来。假设人类在世间将趋于永远不死,也丝毫不会减轻这种阻碍作用。因此,在那一章中有可能消除那种阻碍作用的,就只剩下这样一种假设了,即假设两性间的情欲将消失,但是由于这仅仅是一种假设,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因而完全可以说,那种阻碍作用的力量丝毫未受损害,无疑具有足够大的力量来推翻葛德文先生的整个平等制度。不过,我还是要对葛德文先生的若干著名论断发表一点意见,借此更为清楚地说明,他在《政治正义论》中展现给我们的人类和社会的性质将得到巨大改进的前景,虽然令人赞叹不已,但却几乎完全是痴人说梦。

  葛德文先生把人类看作是仅仅具有理智的动物。至少在我看来,这是一种谬误,这种谬误弥漫于他的全书,且同他的全部推理混杂在一起。人的自觉行动或许产生于信念,但是信念受影响的程度,在既具有理性又具有肉体的动物那里同在仅仅具有理性的动物那里,是迥然不同的。葛德文先生在证明正确的推理和真理能够为足够多的人所接受时,先从实践上考察了这一命题,然后补充说:“这便是以粗疏和实际的观点考察时,该命题所表现出来的样子。即便进行严密的考察,该命题也是不容争辩的。人是理性动物。”我非但不把这称为严密的考察,反而认为这是一种最最不严密、最最不正确的考察方法。这种考察方法犹如先计算出物体在真空中的下落速度,然后硬说在有阻力的情况下,物体的下落速度与此相同。牛顿根本不是这样进行推理的。一般性命题很少能丝毫不差地应用于特殊问题。无论是月球环绕地球的轨道,还是地球环绕月球的轨道,都并非仅仅是距离平方的反比例。要使有关天体运行的一般性理论能完全应用于这些天体的运行,就必须精确地计算出太阳对月球的干扰力量,以及月球对地球的干扰力量;尚未正确地推算出这些干扰力量之前,实际观察这些天体的运动会证明,这种一般性理论并不十分正确。

  我愿承认,每一自觉的行动都先有理智作出的决定,但是倘若说人的肉体倾向不会作为干扰力量严重影响理智所作的决定,那就与我所认为的有关这一问题的正确理论大相径庭了,也与一切实际经验显然相矛盾了。所以,问题并不仅仅在于是否能使人理解清楚明白的问题,是否能使人相信无可辩驳的论点。人作为理性动物会明白真理,相信真理,但作为复合动物,人又会决心逆真理而动。贪欲、嗜酒、想占有美女的欲望,会促使人行动,尽管他们在采取行动时明明知道这样做会给整个社会的利益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倘若消除了肉欲,他们会毫不犹豫地反对这种行为。若别人有这种行为,问他们怎么看,他们会立即予以谴责。但如果他们有肉欲,则在具体情况下,复合动物的决定会完全不同于理性动物的信念。

  如果在这个问题上,这是正确的观点,而且理性与经验都证明这是正确的观点,那么,葛德文先生在其著作的第7章有关强制问题的几乎所有论断,就似乎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之上。葛德文先生花费了一些时间嘲笑有人试图用殴打的方式使人相信理智,用殴打的方式阐明模糊的命题。毫无疑问,殴打既是可笑的,也是野蛮的,斗鸡也是如此,但前者要比后者与惩罚的真正目的有更多的关系。常见的(实际上是司空见惯的)一种惩罚方式是判处死刑。葛德文先生恐怕不会认为判处死刑是为了使人相信理智,至少有一点是很明显的,即用这种方式开启的理智不会给个人或社会带来多少利益。

  惩罚的主要目的无疑是约束和儆戒。所谓约束就是把那些具有不良习惯而对社会有害的社会成员监禁起来。儆戒就是通过表达社会对某种罪行的看法,通过较为直接和明显地把罪行与惩罚联系在一起,来维持一种道德动机,劝阻他人不要犯罪。

  在葛德文先生看来,监禁仅仅是一种权宜之策,他谴责单独监禁,尽管这实际上是提高犯人道德水平的唯一最有效方法。他大谈孤独会使私欲膨胀,而生活在社会中则会培育美德。但可以肯定地说,在犹如监狱的社会中,是不会培育美德的。假如能使罪犯仅仅同有才有德的人生活在一起,则罪犯很可能会比单独生活进步得更快。但有可能做到这一点吗?葛德文的聪明才智似乎更多地是用来挑毛病,而不是提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方法。譬如,他对惩罚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予以谴责。诚然,有些国家为了惩一儆百,采用了极其残酷和野蛮的刑罚,但是,一种方法被滥用,并不能成为反对该方法的充足理由。在我国,一旦发生杀人案,警方必定会不辞辛劳地去侦破,对杀人犯绳之以法,这使普通人感到,杀人案迟早会被弄得水落石出;杀人所必须承担的后果,使人不寒而栗,迫使人在欲火中烧时放下屠刀,以免为了复仇而禁不住杀人。在意大利,杀人犯逃入教堂,往往就可以免遭刑罚,因而人们并不那么害怕犯杀人罪,也就经常发生人命案。不管什么人,只要对道德动机的作用稍稍有所了解,便决不会怀疑,如果在意大利杀人犯一律受到惩罚,则人们在感情冲动时就会较少地使用短剑。

  谁都不会愚蠢到这样的地步,认为人类的法律可以十分精确地量罪判刑。由于人类的动机莫测高深,因而要做到精确地量罪判刑是绝对不可能的,但这种缺陷,尽管可以称作是一种不公正,却不是反对人类法律的正当理由。人类经常要在两种罪恶之间作出抉择,这是人类所无法逃脱的命运。一种制度只要是防止较大罪恶的最佳方法,则这便是采用这种制度的充足理由。毫无疑问,应作出不懈的努力来尽量完善这种制度。但最容易的事莫过于给人类制度挑刺儿,最难的事莫过于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可悲的是,有才能的人大都把心思用在前一件事情上而不是用在后一件事情上。

  即便是俗语所说的明白事理的人也经常犯罪,这就足以证明,某些真理虽可使人信服,却不会对人的行为产生适当的影响。此外还有一些真理,按其性质来说,或许永远不可能由一个人充分传达给另一个人。在葛德文看来,理智快乐优于感官快乐是一条基本真理。若把各种因素都考虑进去,我倾向于同意他的观点;但我如何把这一真理传达给一个从未感受到理智快乐的人呢?这就如同要向瞎子说明颜色的样子。即使我有无比的耐心,不厌其烦地、反反复复地劝导他,我也决不可能达到目的。在我们之间,没有衡量事物的共同尺度。我无法一步一步地使他明白,因为这是一个从性质上说根本无法加以证明的真理。我所能说的只是,一切时代的大仁大智者都无一例外地把理智快乐放在非常崇高的地位;我自己的经验也完全证明他们的决定是正确的;我发觉声色口腹之乐是毫无意义,转瞬即逝的,总是让人感到乏味和恶心;而理智上的快乐却似乎有一股清新之气,总使我感到年轻,使我无时不感到满足,给我的生命注入新的活力,使我的心灵长久地澄明和安宁。如果他相信我,那只是出于对我的尊敬和对我提及的人物的尊崇,这是信赖而不是信服。我所说的不能使他真正信服。这与推理无关,而牵涉到经历。他也许会回答说,你所说的对你自己和其他许多品德高尚的人来说也许是很正确的,但就我自己来说,我在这件事情上却有与此大不相同的感受。我晚上拿起书来读,常常是读着读着就睡着了,但若是参加舞会,或陪漂亮女人玩,我却精神焕发,感到真正享受了人生。

  在这种情形下,推理和论证是毫无用处的。也许在未来某个时候,他会真正对感官的快乐感到厌腻,或某一偶然事件会唤醒他的智力,这种经历在一个月内所起的作用,是40年最为耐心细致的劝说也甭想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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