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美国警察之耻!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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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有一点不敢苟同
我不否认警察做的一切都是合法的。但是鲍威尔警官根据“常识”应该能判断出莫茨“确实”是在一种紧急的状态中,特别是医院的护士出来向他做了说明的以后。在这种情形下,鲍威尔警官的做法是不适当的。
今后,警察在医院附近截闯红灯的车的时候,可能会有些犹豫,害怕重蹈鲍威尔警官的覆辙。这是一个副作用。还会有类似陈水扁的切香肠效应:如果某人的孩子车祸,生命垂危,正在医院手术,其父母家人应该算可以“通融”的“紧急情况”。但是如果没有生命危险,腿断了,可不可以通融?甚至也没有断腿,呕吐发烧,算不算?
但我们就这件事而言,车子不顾后面的警车警灯闪烁,强开了一段路到医院门口,下来两个女的,不顾警察的命令跑进医院,从常识看确实这家人是有问题。而且后来医院护士也出来证实了,所以,这个“基本上可以肯定”是“很紧急的情况”,因此,鲍威尔警官在这种情形下的做法是很糟糕的。他可以很快开完罚单,或者留下莫茨的车,让他先办自己的事,回头再处理。这是老9的方案,可以说是执法人情两不误。
设想一下,莫茨从家中出来,到上highway之前,或许也顾不上stop sign和一些小路口的红灯的。如果鲍威尔警官在那时候抓住他,莫茨既不可能开这么远到医院门口,也没有护士出来替他说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鲍威尔警官教育了他14分钟,以至于他没有见着岳母的最后一面,那他也就只好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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