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现在的某类法官 -- 逍遥探花
个人理解,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71、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虽然没有直接的规定,根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再考虑到诉讼以及判决在国人心目中的非严肃性(前二天还和嘉木mm说这个来着),收取证据原件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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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现在的某类法官 17 逍遥探花 字669 2009-04-09 22:08:57
🙂收了原件也不能保证不重新起诉啊 meokey 字94 2009-04-10 16:05:10
🙂这好像是个普遍的做法 一个历史 字234 2009-04-10 07:37:59
🙂补充一下,个人认为收取原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资料引用的所谓提供原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2 东东狐 字306 2009-04-11 05:32:39
🙂您说的有道理 一个历史 字34 2009-04-12 04:21:42
🙂的确长知识,但是否可以法律上做如下规定 天涯浪子 字108 2009-04-11 04:58:10
🙂您的解释有道理 逍遥探花 字105 2009-04-11 04: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