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林嘉祥是被网络暴力加害的倒霉蛋,希望他退休后不必再背负不 -- laska
首先,你也不得不承认,在法律层面,林嘉祥无罪。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之前甚嚣尘上的所谓“猥亵”,当然是一个冤案。
而所谓的“猥亵”之说又是哪里来的呢--完全是从一段凭空制造出来的 “解说字幕”中得来的。而一些所谓的“林嘉祥语录”,除了已有正式的调查结论做了澄清以外,甚至河里也有不同的河友通过各自的渠道进行了了解和参照。因此,所谓的“猥亵”,更是一个冤案。
我没有要求你必须同意林嘉祥是被陷害的,但是,在已经有相对要充分得多的理由证实这是一个冤案的情况下,你仍然坚持林嘉祥是有罪的,你必须拿出更过硬的证据和更周密的推理,两者缺一不可。
而你什么都没有,有的只是理直气壮的“既有的成见”,和几近于“老子看你不顺眼,你就不是好人”的光棍姿态,却又继续理直气壮地追问他人的“态度”。
“证据不足、法理上无法定罪,不代表他一切OK。”这当然没错,但是,就凭你所谓的“对人性的认知与获得的信息”就可以认定他有罪吗? 你的这种“莫须有”更加不堪。
我倒要追问一句,你所谓的“对人性的认识”和“获得的信息”究竟是什么?
一个中老年人多喝了点酒,把手搭在小姑娘肩上,必定有猥亵的企图?--这就是你所谓的“对人性的认识”?
网上视频的“解说字幕”说林嘉祥猥亵小姑娘了,所以肯定是猥亵--这就是你所谓的“获得的信息”?
归根结底,你没有证据、没有考证、没有推理,有的只有那种“既有的成见”和莫名其妙的“莫须有”式的定罪,还好意思不停地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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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若说说哪一条是激起怒流的根本 光流 字128 2009-04-16 03:20:37
🙂送花! LA is referring the girl 1 dahuahua 字116 2009-04-15 12:30:32
🙂是我奇怪?还是谁奇怪 3 豫章花开 字451 2009-04-13 21:21:48
🙂奇怪的当然是你
🙂另外,谈点我自己的酒场认识 1 豫章花开 字301 2009-04-14 18:41:35
🙂你的“酒场认识”毫无意义 2 laska 字905 2009-04-14 19:17:27
🙂我喝酒后,就是再难受也不会把手放在小姑娘肩上。不是借不借 森林阳光 字301 2009-04-16 01:43:54
🙂呵呵,喝酒误事是自然的。 laska 字20 2009-04-16 06: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