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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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回复

高一飞掉书袋我没有意见,虚心想他人学习是好事。只是不能忽视中国的现实。关于邓MM隐私问题,下结论似乎太早。我猜测邓姑娘本人可能会在乎,不过不知道夏律师发布消息的时候有没有征得她的同意。邓妈妈和爷爷的意见大概不能作数?问个问题,为什么正式解除律师委托的是邓妈妈?政府宣布的更早。题外话我从您的链接里看见一些对邓妈妈的邓(后)爷爷的一些传言。

对于是否有强奸的意图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我没有理由反对您的看法。官方的通告严格表述为洗浴。色情业国外的管理相对陈规,但看脱衣舞和妓女在技术上也是两回事。所以我看见阎工直说卖淫就笑了。当然即使按他的说法还是有回旋余地,我只有苦笑。

再次感谢您认真的提供链接。看来国内对强奸的定义还是很严格的,好像以是否以性交为目的分界,而性交定义为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好像国外对性攻击的分类远远不是这般详细。设定这些标准的原因和背景是什么?我是完全晕倒了。我听说对强奸有无限防卫权,但对强奸以外的性攻击呢?如果有强烈分野的话这个判定性交目标的可操作性太差了。

如认为惩罚力度不够,循立法途径解决较好
这个我很赞同。立法需要民意的支持和推动,公众舆论对邓案及其它焦点案件的关注,是体现民意的重要途径,尤其在其他渠道不是很通畅的情况下。

夏律师与黄维的类比,窃以为很不妥,请兄多思量。回到夏律师的策略,抛开场外手段不说,做无罪辩护,即使把握有限,有什么大问题么?如果法庭不采纳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自然会回到检方的防卫过当。自首是公安机关一开始就认可的事实,不知道您所说的如实交代是什么意思?俗话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美国的话,检方会试图和原告做一个交易,以认罪来换取较轻的指控。辩方律师无条件让步,算是什么?律师兄我是外行的想法,如果不对请指正。

兄可能体会到我对律师网暴的态度比较温和而对政府的态度比较严厉。中国的司法独立

受政府及党的影响多一些
这就是我作为一介草民执此态度端的原因。

我因为在讨论夏律师的辩护策略时提到JJ被人投诉,可能会进小黑屋呆一阵。如不能及时回复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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