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文摘】国会春秋 -- AleaJacta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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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十,自由的基石――大宪章

由约翰王签署的《大宪章》(Magna Carta,或the Great Charter)亦称“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史上最重要的文件。首先要说明的是,虽然它被称为 Charter, 但它并不包含现代国家宪法的基本要素,形式上更类似于一篇法律契约。它包含了61个条款,每一条都涉及封建统治和习惯的细节问题。和以后的斯图亚特王朝的《自由宪章》,美国的《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所不同的是,它虽然有这样的实践和理念,但并没有包括论述民主原则和民权的内容,它没有提及议会,也没有反映任何除了贵族以外其他阶层人的利益,更没有提出后来关于平等自由的那些伟大口号。因而对于《大宪章》的意义的评价,历来的意见都相去甚远,有的认为它只是“阶级自私性的集中体现”,视之为寡头政治的产物,非但没有进步意义,而且唯一的作用就是封建倒退。而另一些人则与此完全相反,视之为自由的丰碑。有的人甚至断定,后来的全部英国政治史不过是大宪章的注解。如果从不同角度来看,这两种对立见解都可以认为是有道理的。

作为在中世纪的封建帷幕中,纠正时弊的法律文件。大宪章带给了当时的习惯和制度下很多颠覆性的理念。

首先是教会自由,针对约翰王对于教会的严重干涉,大宪章在第一条,就明确了王权不得干涉教会的权利和财产。这在欧洲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了俗权和神权的分离,这对于英国此后始终走在政教分离,教会独立发展的道路上有重大意义。

其次,是有关继承权,大宪章用大量的条款(第2到8条)强调了遗产,封地的继承权不受干涉,除了缴纳遗产税,继承是天然的,不受刁难的,不负任何代价的个人事务,这一点极其重要,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个人利益不受任何人侵犯的西方个人价值体系,这为此后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是有关司法,在这方面的条款有十几条之多,主要是强调了任何罪行都要通过法律的审判和陪审团的罪责认定的原则。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 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而且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第20、39、40项)。商人犯罪与自由民同,但不得没收货物(第20项)。农奴犯罪时,应课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农具(第20项)。 20条非常重要,把经营资本和犯罪处罚剥离了开来,有力保障了英国此后商业经济的发展。

第四是有关行政官吏的行为。大量条款要求他们行为检点,其核心还是个人权利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强迫,比如: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它自由土地之人服额外之役(16项);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渡河桥梁(23项)等等。

另外,大宪章禁止国王和政府随意征税和加税。对外国雇佣军不允许在国内任意驻扎,城市商业和贸易自由不受国王干涉等都作了 法律规定。

最后为了保障大宪章的实施,第61项特意规定了一个保障条款,这一保障条款,在中世纪君主国家可称为划时代,笔者这里全文翻译一下:

诸男爵可任意推举同等身份的25人,以监督宪章的实行 。如国王或其臣仆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或破坏任何条款而为25男爵中的4位发觉,这4人便可直接求见国王。国王不在本土则见其大法官,指陈国王的错误,并要求迅速设法改正。如40天内不见效,4男爵即可将之提交其余21名男爵。他们即可联合全国人民,以各种方法共同对王室抑制或施压,诸如夺取王家城堡、土地或财产,但不得侵犯国王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 。错误一经改正,君民即应和解如初。国内任何欲采取上述方法者,不得单独行事,应宣誓服从25男爵的命令。

这一保障条款,意味着国王的权利不得不受到监督和限制,人民可以合法地反对违法法律的国王。这使约翰王极为恼火,他曾在宫内怒吼,“他们给我加了25个太上皇!”,但无济于事。

虽然13世纪的男爵们,不懂得也不关心大众的自由或议会民主。但他们却信守着一条原则,这一原则对后来的英国社会和各种制度的发展将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大宪章从头到尾给人一种暗示:这个文件是法律,他居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能违反。大宪章的伟大成就在于,他在普通的宪章中体现并重申了法律高于一切的原则。仅仅这一点,就足以得到人们的尊重。

而事实证明,大宪章的发布,带给了英国乃至人类社会极大的变化。其影响十分长远。它在面世后一个世纪内,即被重新颁布或确认了38次之多,两个世纪后达44次。虽然它在都铎王朝亨利八世及其两个女儿的专制浪潮中一度淹没无闻,但是到 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的清教徒革命前夜却又复活,成为革命中人民争取权利的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 1676年的《人身保护法》,甚至整个英国大革命,都传出大宪章的强烈回音。美国1789年的《联邦宪法修正案》,以及各州宪法的一些条目,也借鉴甚至直接引用大宪章的语言。如此巨大的成就,在英国乃至整个西方中世纪的政治遗产中实属罕见。

可以认为,大宪章的具体内容及直接效果并不重要,它真正的价值在于树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国王征税必须经“全国人民普遍同意”的原则;国民有被协商权的原则;国王应受监督和国民有权合法反抗政府的原则;国民享的人身自由的原则等。

上述原则的直接意义在当时是十分狭隘的,宪政自由的旗号是英格兰男爵们打起来的, 但他们在无形之中却开了“犯上作乱”的先例,做了社会和历史的代言人。其它阶层和后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具体情势的需要, 在不同的语境下对文件作出灵活、方便的解释 。所以,大宪章尽管有冲突的成份,有男爵们的自私成分,甚至有倒退的成分,却仍不失为英国,乃至西方宪政之路上的一座里程碑。

让我们记住公元1215年,从此大宪章的基本原则,将经历数百年风雨的考验,在1215年的封建背景消失后,他将显出更显要的地位。随着时间的流逝,大宪章成为永久的见证,证明王权,乃至政权并不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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