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同侵华日军浴血奋战你拯救出了谁 -- 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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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是从我上个月一个事情知道这个事情立不了案的。

我朋友,抓我去给他讨债。朋友是开黑工厂的!(所谓黑工厂就是对员工很黑的那种!)

他去年年底的时候,在茂名乙烯那里开出十五吨的丙烯的提货单(交钱的那种),但他还没提货。有一个他认识的人看到,于是请他先让他提货。等到他需要的时候那人再把丙烯开回来。于是,就这样货让人家提走。

到他需要的时候,那人与种种理由推托。不开。我朋友到过年前到他那里去,拉回了六吨。那人还欠九吨。

朋友觉得有问题,叫我去处理。我和他到了那人那里,找到那人。那人的厂在很偏僻的地方。找到他的时候他再推脱不了,于是就说在城里有货物,明天让我朋友拉。到第二天的时候。他说的价格比市场价格高一倍。我朋友再按他说的合伙人一问,根本没这样一批东西。

我朋友最后怕贸风险,决定去报案。我通过关系找到那县公安局的经侦大队队长,那好!报案吧!

那大队一听说这样的事情,马上就说,这个事情,并没有用假的名字或者假的理由骗你,能不能立案不清楚。而且当时那大队长答应,如果能立案就马上抓人,不能立案再想法子去办。(这因为我有关系在他的上级,当天是关系给他电话他才接待的。)

就保案后,他们局法制科专门讨论过,不能与诈骗立案。理由就是上面那个!

如果说没使用假名,假事和假的理由那就不算诈骗,那老者的亲戚可能真的够不成诈骗。而我也认为那老者也去找过公安局。

如果按你的眼光,这可以立案的话。要是能有权威的话,那我现在建议写成书面让方军代交老者去找公安局。

但我知道的是凭这些,在法理上并不一定构成肯定的主观犯罪的依据,而是纠纷的可能比较大。

所以,我认为,不能已诈骗立案的依据多于能立案的依据。

中国的法律就是这个样子,有什么法子?

我朋友的事情,本来我是想帮他处理的,但他怕风险,报案去了,搞到我现在也不敢插手了。

您说老者事情是诈骗,那是您自己觉得的事情,实际上到你们局操作,能不能立案,那考虑的没有您我这里讨论的那么简单。所以我还真认为报案没用,而且我也认为老者去找过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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