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强制拆除,基层政府的两难选择——阅成都拆迁自焚事件有感 -- 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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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MM啊,我又要忍不住说两句了

批评过我如下几点:1)法律上没有小偷的概念,只有盗窃罪;2)警察没有权力定罪,是否是罪犯,是法官断定的,在法官没有断定前,都是嫌疑人;3)后面的就太法律术语了,我肯定不懂,只是大致意思呢,[QUOTE]跟laska说的差不多,就是说,对于偷盗罪导致犯人致死,警察肯定要追查责任,如果一点责任没有,是不可能的,但是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的话,10年之下是很有可能的;如果罪责严重,就可以是死刑,视情节情况,其主管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将会涉及渎职罪的
,咔咔,不要挑漏儿,偶是尽量复述的

[/QUOTE]我实话实说哦,你说的有点乱,我不是很肯定哪些是你的观点,哪些是那个亲属的观点。 我再说句老实话哦,那位警监亲属如果被“人身攻击”了(比如蒙古大夫啊什么的),一半责任在MM你呢。因为就你一开始转述那位警监亲属的话,我都觉得她“蒙古”。

接下来就事论事--

1)和2)都是对的,没什么可说的了。

关于3)我还是要说说,

跟laska说的差不多,就是说,对于偷盗罪导致犯人致死,警察肯定要追查责任,如果一点责任没有,是不可能的,但是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的话,10年之下是很有可能的;如果罪责严重,就可以是死刑,视情节情况,其主管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将会涉及渎职罪的
这段。我觉得我的意思和这个还是有点出入的。

首先,我肯定没说过“对于偷盗罪导致犯人致死,警察肯定要追查责任”,问题就在“肯定”两个字上面。还有,这句话意思比较模糊,我的理解是“对于抓捕有偷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并在抓捕过程中致其死亡的,执行抓捕的警察要被追究责任”?是不是这么说比较准确?

“如果一点责任没有,是不可能的”--这句话本身是“不可能”成立的,就像我前面说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然如此,就不会那么绝对啦。

“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的话,10年之下是很有可能的”--这句话也有点问题--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用10年作为一个标准不是很妥当,一年两年也是10年以下,七年八年也是十年以下,但其实五年六年其实已经很重了,一般和“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相对应的,我认为应该在3年以下,甚至很可能是缓刑。

“如果罪责严重,就可以是死刑”--这个我认为不太可能,一般判死刑要么是故意杀死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要么是严重的故意伤害,但一般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太会出现这种情况,从主观动机上讲,执行抓捕的警察可能会比较粗暴,但和嫌疑人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谈不上很强烈的致死动机,从客观上讲,也很难取证。

你想,连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都不太可能判死刑,何况是抓捕嫌疑人了。

“视情节情况,其主管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将会涉及渎职罪的”--关于这个,我真的认为不太可能呢。可能只有很个别的情况会涉及,我记得去年好像有个青年在商场里拿着刀(被人打了),以为警察也是来打他的,警察让他把刀放下也不肯,被击毙了。后来好像下命令开枪的警官是被追究责任的(虽然我觉得他也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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