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哈哈,很有意思啊。 -- 史文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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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老萝卜太看得起我了,多谢了

关于刘这种做法是不是太“实用主义”,对于别的坐牢牺牲的共产党员是不是公平,对于党的名节是不是有些践踏,这个我也不继续争辩了。

七大陈赓就提出来。陈赓是做过牢的,他的老师恽代英也牺牲在牢里(原来在狱中没有暴露,后来被叛徒顾顺章指认,暴露后坚贞不屈而死)。也许他们当年的争论就是我们现在的争论。

我收集了一些东西,作为参考:

陈云1978的东西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chenyun/879775.htm

里面提到37和41年的两个文件。

一、薄一波同志等六十一人所谓叛徒集团一案(注【一九三六年,在全国抗日救亡运动高涨的形势下,中共中央北方局为了开展工作,解决缺乏干部的问题,报请中共中央批准,指示薄一波等六十一人可以履行敌人规定的手续出狱。对此,中共中央早已有过结论,没有当作问题。但是,“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彪、康生、江青等人为了篡党夺权的需要,于一九六七年三月将薄一波等六十一人定为“叛徒集团”。这是一起重大的错案。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为这一错案作了彻底平反。——第232页。】)。他们出反省院(注【反省院是国民党政府迫害和诱降中国共产党人、革命群众和爱国民主人士的一个反动机构。—— 第232页。】)是党组织和中央决定的,不是叛徒。

二、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中央组织部关于所谓自首分子的决定(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所谓自首分子的决定》的第三条规定:“凡在狱中表示坚定坐满刑期,送到反省院的同志,照例要办自首手续,或填一般反共自愿书,才能出狱。如他们曾经组织允许填写这类文件后出狱的,得恢复其组织。如具有上述情形,但未经组织允许者,经过工作中考察后,亦得恢复其组织。”——第232页。】)这个文件,是我在延安任中央组织部长(一九三七年十一月)以前作出的,与处理薄一波同志等问题的精神是一致的。我当时还不知道有这个文件,后来根据审查干部中遇到的问题,在一九四一年也写过一个关于从反省院出来履行过出狱手续,但继续干革命的那些同志,经过审查可给以恢复党籍的决定(注【指一九四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过去履行出狱手续者(填写悔过书声明脱党反共)暂行处理办法》。这个暂行处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共产党员在被捕后,毫无叛党行为,仅仅在刑期满后或交保释放时由自己或家属填写过’悔过’’自新’一类文件作为出狱手续,而在出狱后仍然坚决革命,并未改变其革命本质,并未对革命发生动摇者,虽在当时中央并无允许履行这类手续之决定,应视为实质上并未叛变。因此出狱后经地委以上审查和认可之后,已恢复党籍者仍然不变,未恢复或恢复后又被开除者,则在本人要求恢复时可恢复其党籍。但在党表上应登记此种出狱情况,以区别于过去拒绝履行出狱手续坚持无条件出狱者。”——第233页。】)。这个决定与“七七决定”精神是一致的。这个决定也是中央批准的。我认为,中央应该承认“七七决定”和一九四一年的决定是党的决定。对于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错误定为叛徒的同志应给以复查,如果并未发现有新的真凭实据的叛党行为,应该恢复他们的党籍。此外,据我所知,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敌我边际地带有一个所谓“两面政权”问题。当时党组织决定一些党员在敌伪政权中任职,掩护我党我军的工作。这些党员,在“文化大革命”中也大多被定为叛徒。这是一个涉及到数量更大的党员的政治生命问题,也应该由党组织复查,对并无背叛行为的同志应该恢复党籍。

总之,“七七决定”、一九四一年决定中所涉及的同志和在“两面政权”中做了革命工作的同志,对他们做出实事求是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论,这对党内党外都有极大的影响。不解决这些同志的问题,是很不得人心的。这些同志都已是六七十岁的人了,现在应该解决他们的问题。

这个link介绍了文革整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不过作者显然是“右派”,所以供参考。

http://www.blogchina.com/20090813784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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