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扯些闲话 -- 烤面包的胖大叔
我的原文是:
政府对,还是工人对,从事实角度上,肯定是各有各的看法。最终谁对,就是交给历史有时也可能无法取得较公认的看法。那么以人民主权原则来看,只能由人民或人民的代表——议会来判断。如果在议会制国家,交议会判断是没问题的。但在总统制模式下,政府和议会平等。这时将裁判权交给议会,是不是对政府行政权的侵害呢?但如果交给法院,法院只应对司法问题进行判断,无法对政治问题进行判断。所以,除非罢工所涉及的问题可以归结为法律问题,否则法院也无法判断。
所以,简单的办法,就是把谁来赔偿纳入政府和工人的谈判中。谁最后妥协了,谁赔。
同时,鉴于罢工本身是种破坏生产的行为,不鼓励罢工行为,工人应当首先想到采用示威游行,启动罢免、弹劾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如果非要脱产闹革命,也以应与企业协商,采用轮休、调休等方式为优先选择。因此,规定罢工损失应当优先由罢工的发动者赔偿。如果工人的罢工迫使政府妥协,则可由政府赔偿。
如果您有其他好方案,也可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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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愿为别人的错误买单, 1 纹石 字188 2010-09-13 15:31:31
🙂关于第三方利益损害赔偿的看法 说了就走 字402 2010-09-13 05:13:14
🙂笑话 1 纹石 字165 2010-09-13 05:26:02
🙂解释一下。
🙂呵呵,你啊你啊,你咋就转不开向了? 2 纹石 字698 2010-09-13 15:53:23
🙂看我原文。其他看不懂原文的那些纠缠,我不再回复。 说了就走 字205 2010-09-13 20:45:43
🙂你就直说“不许罢工”不就完了, 1 纹石 字206 2010-09-14 00:44:50
🙂如果你一定要谈罢工呢,也不是不可以 4 烤面包的胖大叔 字630 2010-09-13 10: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