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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号称新疆维族和汉族生育权利差异的人,是否应该读一读条例 -- 木雅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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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看得人少哦。再加一点资料,关于西藏的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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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汉族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区内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按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关于晚婚晚育,汉族按照婚姻法,藏族和其他民族按照婚姻法变通条例。哦,看来从婚姻法就开始不一样了。大概相差两年吧(按照新疆的经验)。

第七条 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含城镇居民和户口落农村者)均按国家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在西藏,汉族要求计划生育。

第八条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有生育过的。

在西藏,藏族干部,职工,单位人员也要求计划生育。比汉族多一个小孩。

第九条 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先开展宣传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在西藏,非国家机关企业的藏族,鼓励计划生育,但不强制。

第十条 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人旁加登)中,暂不提倡生育指标,但必须大力宣传《婚姻法》,推广新法接生,进行合理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在西藏,边境农牧区和非藏族汉族,不计划生育,仅提倡优生优育。

这样,也算间接回答了网友,离梦踯躅,的问题

请论证一下维族和汉族什么样巨大的社会发展差异决定了目前维族和汉族巨大的生育权利差异

只不过,这里的回答是关于,

1,在西藏的城镇汉族与城镇藏族

2,在西藏的城镇藏族与腹心农牧区藏族

3,腹心农牧区藏族和边疆藏族以及非藏族汉族

之间的巨大的社会发展差异而导致的巨大的生育权利差异。也进一步地阐释了宪法里边的

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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