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号称新疆维族和汉族生育权利差异的人,是否应该读一读条例 -- 木雅之岗
本来是回答网友问题的。想了想,还是单独开一贴吧。(按照该网友的提示,添加了权利两个字,特地注明)
原问题在下面
偶的回答:
我看不懂你的问题
另外,我是南方(四川)人,普通话很烂,所以从来不会说 您 这个词。没办法,没文化,发不出这个音。抱歉。
至于说看不懂你的问题,因为我不明白,为什么你会问维族。人口比维族多的少数民族有很多,人口比维族少的民族也有很多,在新疆也不只维族,还有哈,蒙,克尔克孜,锡伯,回,满,等等等等的。而且在新疆现在汉族比例也不小,将近一半,而维族聚居地,不说读书当官当兵打工的维族吧,只说祖祖辈辈生活聚居的维族聚居地,至少至少还有一块在湖南吧。不要说你不知道哦,你既然要问维族,那么至少应该知道维族住在哪里吧。
那么,你的问题里边的维族是什么意思?是指新疆的维族,还是指新疆,湖南,还有其他地方生活的维族?
所以我看不懂。因此连假假地回答也做不到。
其次,你说,维族和汉族的巨大的生育权利的差异?我也是非常非常的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很笨,所以抱歉。我只是想,哦,巨大的生育权利的差异,在维族和汉族之间的?天哪,汉族的聚居地可是在全中国哦。台湾,香港,澳门,可都是汉族的聚居地。大陆各省市,都是汉族的聚居地。这些不同地区的汉族都是同样的生育权利状况吗?很显然不是嘛。那么,如何来说维族和汉族之间的生育权利差异呢?如果可以比较的话,他们之间的生育权利差异有那么大,以至于大于上海和拉萨之间的汉族权利生育差异吗?以至于大于成都和台北之间的汉族生育权利差异吗?以至于大于乌鲁木齐和北京之间汉族的生育权利差异吗?
我不是搞人口的,也不是搞政治的,所以我看不懂你的问题,也实在不知道该怎么样假假地来回答你。
好在,我们是在网上。好在有人能够假假地回答一下两下。于是,俺就做一次网上文抄公吧。假设你问的是新疆地区的维族和汉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修正)
有几条更是假假假假地回复了你的回答,只不过不是关于维族的,对不起,要让你失望了
这个条例是针对所有居住在新疆的中国人的。不是只针对汉族,也不是只针对维族。
计划生育不是只控制人口数量,而是。。。很多的相适应,可持续。
哦,你要的东西来了。晚婚晚育的标准汉族和少数民族不一样。可能你会叫不公平。不过,俺看起来还好哦,不过就是两年的差距吧。
哦,又是不一样的。对了,这个不一样同样在汉族之间哦。注意,城镇汉族一个小孩,农村牧区汉族可以两个小孩的哦。少数民族是两个(城镇)和三个(农牧)。汉族和维族的差距真的那么大吗?
好像有漏洞唉。汉族想多生一个吗?简单,娶少数民族(不光维族哦)女孩,或者嫁少数民族男孩,或者娶农村姑娘,或者嫁牧区小伙,都可以多生一个的说。
(一)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六)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对符合条件的汉族,少数民族,都有权利再生一个。。。不光是对维族汉族哦。
。。。。
好了,我就不想再引用了。很多鼓励计划生育的条款,很多惩罚违反计划生育的条款,都是针对全新疆的人的。不好意思,不是光针对新疆汉族,更不是光针对新疆维族的。
另外,2010年,这个条例作了修正,如下: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原条款 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两个子女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修正内容: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在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取消了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年龄限制。
同样,没有只针对新疆汉族,也没有只针对新疆维族,而是对全新疆的社会经济的评估后做出的修正。呵呵呵,是鼓励计划生育的修正。
好了,不知道这个真真的,由新疆自治区政府做出的回答,会不会让你满意。只是很可惜,对你的问题,这个回答很假假的,因为,他没有回答汉族和维族之间的问题。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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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晚婚晚育,汉族按照婚姻法,藏族和其他民族按照婚姻法变通条例。哦,看来从婚姻法就开始不一样了。大概相差两年吧(按照新疆的经验)。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在西藏,汉族要求计划生育。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有生育过的。
在西藏,藏族干部,职工,单位人员也要求计划生育。比汉族多一个小孩。
在西藏,非国家机关企业的藏族,鼓励计划生育,但不强制。
在西藏,边境农牧区和非藏族汉族,不计划生育,仅提倡优生优育。
这样,也算间接回答了网友,离梦踯躅,的问题
只不过,这里的回答是关于,
1,在西藏的城镇汉族与城镇藏族
2,在西藏的城镇藏族与腹心农牧区藏族
3,腹心农牧区藏族和边疆藏族以及非藏族汉族
之间的巨大的社会发展差异而导致的巨大的生育权利差异。也进一步地阐释了宪法里边的
的含义。
关于生育调节的内容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晚育不再区分汉族和少数民族,至少法律上如此。
提倡一个,控制两个,不允许三个,法律上没有区分汉族藏族回族。。。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鉴定组鉴定,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夫妻双方或一方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同胞或海外华侨到我省定居的,其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人口生第二个小孩的允许条件,不分汉藏回。。。民族。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是少数民族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农村人口的,少数民族生第二个,汉族第一个不是男孩的,汉族入赘女家无男孩的,可以生第二个。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外,对其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原则作出规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其他的关于生第二个小孩的。。。
注意,这是1989年通过,1997年修正过后的条例。
同样,这是对
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
2002通过
关于晚婚晚育,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为晚婚。以婚姻法为准(可能也包含了婚姻法的变通条例,针对少数民族的,参照西藏)。
提倡一个小孩,不分汉藏回。。。民族。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
(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四条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二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多生的条件:
1, 不光少数民族可以多生一个,汉族也可以的哦。
2,条件很细,汉族与汉族也不平等,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也不平等哦。
3,最好是牧区的少数民族,可以生三个的说。。。
符合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的26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和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已婚妇女,不受生育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
就算多生,也不是敞开了生,而是要注意生育间隔,优生优育。不分汉藏回蒙。。。
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城镇比农牧严格,以女方为准。
同样,尽量达到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1990年通过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晚育,汉族比少数民族晚两年。同新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并经法定公证程序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归国华侨,在本自治区境内定居的;
(六)夫妇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城镇居民一个孩子。可以生两个的条件,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也可以,条件:夫妻都是独生子女,或一方为归侨,或。。。等等条件。
注意,这里少数民族并非是敞开了生。同新疆,西藏,青海,甘肃。而是生两个被允许。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
农村居民,提倡一个,最多两个。不论汉回及其他少数民族。但是有八县的少数民族,应该是回族为主,最多三个。不公平啊不公平。但是,好像也不是允许敞开了生。这一点和西北其他省自治区一样。
(一)一方为再婚,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结婚的;
(三)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或一方有两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再婚夫妇再生一个的条件。同样汉族也可以再生一个。
同样,生第二胎,第三胎,如果被允许的话,要优生优育。
包含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的。
也就是说,包含了西北地区伊斯兰教,藏传佛教,西北汉族以及西藏的。
这里边,至少从国家法律,政策层面,西北各省自治区(以及西藏)计划生育是针对所有的民族的。不光是汉族。
计划生育,不光是控制人口,不光是全体一胎化。
至少在西北(没有包含陕西,却加上西藏),少数民族也是要计划生育的。内容包括强制一胎,强制两胎,提倡少生,而汉族也被允许生两胎,另外汉族也不是全体一致,而少数民族更非都一样。
而维族至少在国家政策法律层面没有被单独对待。藏族也就是在西藏被单独对待,但是却也分城镇,腹心牧区,以及边疆牧区。而青海,甘肃的藏族却是与其他少数民族同等对待的。
至于回族,大家看看各省自治区的条例就清楚了。以后大家拜托,请不要随便讲什么中国的穆斯林不进行计划生育的话,或者至少要讲清楚,是有法不依之类的不进行计划生育。
有感于河里关于计划生育的讨论。真是觉得,怎么说呢?为什么就不认真一些,查一查相关的资料,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回事再说。拿生二(三)胎来说,各省自治区都有相当明确规范的条例,而且都是老早老早就制定好了的。少数民族不进行计划生育吗?维族没有计划生育吗?伊斯兰教信徒没有计划生育吗?不管你我各自看到的现实如何,至少在法律,在国家政策层面,完全不是某些人蛊惑的那个样子。
还是宪法里的一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得人口发展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当然有人会说,那是法律条文,是死的书面的,不做数的。现实生活就是如何如何。。。那我就没话说了。既然都说到这个点上了,那么汉族的超生不也同样广泛存在吗。而不同省市自治区,不同地区之间的汉族与汉族之间,不也有相当的不同吗。
这才是事实。
http://www.talkcc.com/article/3376203
这是我问的问题,我不知道你为什么看不懂我的问题,仔细看了一下没发现我有严重的语法问题或者歧义。不过您既然说了看不懂,那我就再解释一遍,如果还是说看不懂我也不多废话。
你不是说计划生育是为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吗?那么请问维族的生育率和人口数量与其大量聚居的新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不?而且同一个地区,同样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为什么维族允许比汉族生更多的孩子,为什么?请回答,不要在那里顾左右而言他。不考虑严峻的现实,就假设条例规定的就是现实,请问凭什么维族天生就可以比汉族多生孩子,哪怕各种条件一样?我之前的帖子问的就是汉族和维族之间“巨大的生育权利差异”,你一边把关键的权利二字漏掉一边说自己看不懂我问的是什么,我觉得这很好笑。
还有,如果你认为维族的人口和新疆尤其是南疆的经济社会条件不适应,那么请说明你认为维族人口应该被计划到多少,目前的计生政策能否达到目标。
对了,我现实中不少同学和朋友都是南方人,普通话不好听不懂正常,还没见过说自己是南方人所以看不懂正常汉语的,你的说法我很诧异,也很怀疑,真的。
不好意思。
只不过,看各省自治区的条例还看得懂。呵呵呵呵。
言尽于此,不再回复
少数民族比汉族拥有更多的生育权利。你不觉得这是不对的吗?
尤其是宪法关于民族关系的条文
注意,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再注意,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再注意,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如果需要增加人口,才能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那么,为什么不增加?
如果需要控制人口,才能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那么,为什么不控制?
如果什么事情都要一刀切下去,都一样,那么,又如何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如何实现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既然新疆的,青海的,西藏的,宁夏的,甘肃的,。。。人代会,党代会觉得他们那么的社会经济发展应该有那样的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又有什么不对?
难道你认为制定那么一部部合适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计划生育政策,条例什么的都是过家家,小儿科,白痴,太监行为?
那么,你又以什么来证明,你的想法比新疆的,青海的,西藏的,宁夏的,甘肃的。。。人大代表,共产党代表更加现实,更加优秀,更加符合各地区人民的生活发展需要?
现在的新生人口中,少数民族已经超过25%了!
http://www.gov.cn/gzdt/2006-03/16/content_228740.htm
《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从2000年11月1日到2005年11月1日,全国共增加4045万人口,其中汉族人口增加了2355万人,5年仅增长了2.0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 。就是说这五年总增加人口中少数民族占42%。从2000年到2005年这五年共死亡4150万人口,以8.925%的少数民族比例来计算,死亡人口中少数民族占370万。也就是说这五年全国共出生8195万人口,其中少数民族1690+370=2060万,占全国出生人口的25.14%.
当然有人说少数民族死亡比例高,死的多些,好我们就假设少数民族死亡比例是汉族的(假设是x)两倍,那么2*x*少数民族比例+x*汉族比例=全国死亡比例。可以算出少数民族死亡670万人,少数民族新生人口为1690+670=2360万人,占新生儿8195万人的比例为28%。
当然接下来有人会假设少数民族死亡比例少,山清水秀嘛。好,少数民族死亡比例是汉族的一半。那么可以算出少数民族死亡195万,少数民族新生儿为1670+195=1865万人,占新生儿比例为22.7%。
其实就算5年来少数民族一个不死,少数民族新生儿1670+0=1670万人,占新生儿8195万人口的比例为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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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德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你赞同他的做法吗?
为了什么经济就可以扼杀新生儿,纳粹逻辑。
我认为大家都是平等的,如果你觉得你比别人高贵,那么我反对,如果你要觉得自己低别人一等,不妨明言。
在网上,对就对错就错。认个错,又不会少块肉,反而别人会高看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