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邓析:中国律师的祖师爷 -- 苏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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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与三苏侃邓析
第三点,“不告不理”原则确有节约司法资源的意义,但从传统法学理论来说,也是法院在诉讼中(理论上的)中立地位所必需。
当然,从实践的角度说起来,我国现行法律授予了法院比较大的裁量权,例如刑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起诉的是A罪,法院审理认定为应当是B罪,则法院有权直接按照B罪作出判决。而比这个更强大的,则是法院的“释明权”,在实践中以此推翻“不告不理”原则的个案还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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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邓析:中国律师的祖师爷 117 苏苏苏 字7884 2011-06-02 21:5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