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血亲复仇才是王道 -- 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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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我观点的区别就是法律究竟是精英还是平民的

在你的观点中,平民是不能干涉司法的----随便一个人根本没学习研究过一门学科就可以指手画脚,谈原理,谈原则---法律是精英的,为此,你甚至激进到可以蔑视常识。

而我认为:专业法官必须受到制约,至少在司法实践中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不是精英的代表,而是平民的代表,它反映立法所不能及时反应和不可能反映的社区道德观念”。作为平民代表和防止政府压迫的陪审员,应当是专业法官的制约者。

非职业法官对生活中自己身边发生的案件具有事实经验,比整天呆在法院的人更容易根据法庭展示的证据推断出案件事实,而不是为了说服当事人而形成所谓司法权威,如果说是为了这个目的,只能是不合理的裁判具有表面上的更加公正,反而使不公正的裁判具有了合法的外衣。多数人的裁判综合了大多数人的感觉和经验,不容易出错。

在具体案件中,特别是法律没有规定绝对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人们的心理感受才能确定死刑的合理性。

普通百姓,未必一定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但是公正公平之心存在于大众的心中,同样可以根据事实,依着良心做出自己的判断,与精英化无关!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09582.htm

首先,陪审员的要有一定的资格条件,这是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的通例。如在英国,根据1974年《陪审团法》的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年龄18岁至65岁,自十三岁起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审判权或因职业限制不得参加陪审的男女,可充任陪审员。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规定并不相同,但一般都是从陪审员的国籍,年龄,住所,交流能力,有没有重罪前科和职业的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限定,比如审判是未满18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或者有犯罪前科等,都没有资格当陪审员。另外像律师,法官,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政府官员也不能充当陪审员。作出如此的规定,原因其一是不能充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而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其二是因为,陪审员的一旦设定往往是强制性的,所以对于一定社会职业人员,例如消防队员等特殊职业的群体,当他们担负的社会责任比参与审判更加重大时,也会把他们同时排除在外。

对了,请你帮我一个忙好吗?

就是找一下1967年的拜伦·怀特(Byron White)大法官关于"邓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的意见书原文

里面是不是有这句话:

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中对陪审团审判的规定反映了有关运用政府力量的一个根本决定──不把决定公民性命和自由的大权交给一个或一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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