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现在这个时代,辟谣也是侵犯人权的一种不普世的行为 -- foursea
南方系这一反辟谣的要求,属于扛着法律反法律。
其一,法院的审判权和调解权之所以是唯一和不可僭越的,是因为法院判决和调解属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以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为依托,谁不执行谁就要遭受国家的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判决是和对公民原本权益的强制剥夺机制一体的,本身就包含着可合法实施的强制,是以只有法院才可以作为唯一的判决机关。而公民、法人或其他任何组织的结论,并不附带着可强制执行的全能,并不能产生权益的侵害,所以无所谓侵犯和僭越法院权力。
其二,广义法律上的权利其实可分为四种,一为狭义权利,比如说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应着他人不得侵犯的义务,一旦侵犯就要担负惩罚;二为自由,比如言论自由,它只意味着他人无权要求行为人不这样做,却不意味着他人不可以干涉,比如你有这样说的自由,他有那样说的自由,即使两人言论内容不一致也无妨,但你不能因为他说的与你不一样就要求他人不说,同样,他人对你也如此。如果他人用暴力手段来让你闭嘴,那不是在侵犯你的自由,而是侵犯你的人身权。也就是说,法律上的自由不可能被侵犯,被侵犯的只能是权利。进一步说,南方系有言论地自由,但如果造谣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或者说公共秩序,那么它就违反了对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的义务,应当承当法律责任。就此而言,在不负担对他人或公共权利的义务时,任何人都有行为的自由,但关键更在于,人人都有这一行为的自由;其三为权力,即改变他人法律地位的能力。政府当然根据立法授权有要求他人闭嘴的权力,即,消灭他人的自由,比如美国法官提出的基于现实而即刻的危险,但私人一般没有,但他可以基于权利的逻辑要求他人闭嘴,比如基于隐私权、名誉权等。辟谣的公民当然也没有要求南方系停止造谣的权力,因为他没有强制执行这一要求的权力,但是他有呼吁南方系停止造谣的自由——注意不是权利;其四为豁免,即免受他人改变自身法律地位的能力。总之,辟谣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并不违反法律义务,南方系并无要求停止辟谣的权利,更没有否定、剥夺辟谣自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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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系的狐狸尾巴迅速地暴露出来了! 2 梓童 字0 2011-08-05 19:38:40
🙂所以什么媒体的良心都是假的 5 天与地 字32 2011-08-05 19:11:00
🙂南方系的这篇文章水准太次了! 123 Coolpilot 字1466 2011-08-05 19:02:21
🙂南方系这一反辟谣的要求属于扛着法律反法律
🙂补充:辟谣的选择性问题和网络言论的约束 11 Coolpilot 字1907 2011-08-06 21:14:59
🙂感情是:我造谣就是自由,你辟谣就是违法..... 16 牛得很 字1195 2011-08-06 18:38:32
🙂还有种逻辑 7 飞行鱼 字132 2011-08-06 20:01:37
🙂说明南方系是“商业化造谣组织”,害怕辟谣组织的合法竞争啊 1 非真 字0 2011-08-06 11:4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