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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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只要老太不是故意碰瓷,机动车都得承担责任他只能减轻而不是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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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基本倾向车主, 一直在走 字62 2011-08-25 00:53:24
🙂即使法官的惊吓推理成立 1 cgangcm 字232 2011-08-24 23:58:23
🙂还可以这么问 布丁123 字113 2011-09-06 23:11:35
🙂交法解释: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
🙂如果是惊吓,那还是交通事故么? 无伤 字0 2011-08-26 01:40:30
🙂怎么说呢,毕竟司法解释,交通事故的定义是: 2 敕勒川 字244 2011-08-26 01:53:50
🙂我记得律考时还有一题,惊吓类的。 3 一个历史 字129 2011-08-26 09:17:00
🙂责任在自行车吧 猫元帅 字0 2011-08-29 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