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不能光当搬运工,简单说一下案子。
天津一王老太太很彪悍,在天津一大马路上横穿自行车道,三条机动车道后,翻越栏杆还要继续穿越对面的四条车道,但从栏杆翻下来之后立足不稳落地后一跤跌倒摔伤了,这时候正在她跌倒的这条车道上开车的天津小伙许云鹤见状赶紧停车,上去把老太太扶起来,还从车上拿出创可贴给老太太包伤口,老太太稳住神,打出电话的第一句就是:“我在马路上给车撞啦!”
现在法院判决下来了,倒霉蛋许云鹤要赔10万块钱,判决理由荒唐到让你没法不笑,具体看链接吧。
这个案子要是就这么定了,我们每一个人都很危险,在你身边经过的人见到你后,当即倒地,哪怕你和他没有接触,你都需要给他赔钱,因为法院的判决理由就是:“你虽然没和他接触,但是你可能给他造成惊吓,所以你得承担责任。”
就是这么强大的逻辑。
今天下午许云鹤在新浪微博上会客室,他是实名微博,有趣的是这个王老太家人也开微博了,没实名,但取的名字很正义:“事实真相009”,两边微博对照着看,不难找出答案。
8月22日天津要二审,看看天津的司法系统又该怎样挑衅公共道德。
许云鹤跟郭德刚联系联系吧,多好的题材。名字也好,集“云”字辈、“鹤”字辈于一身。
如此乱弹琴,法将不法了。当地法院这样乱搞,是引火烧身。
不要光听车主那边的,先去把法院的判决书看看好不好,关于老太太出事的惩罚,车主只赔了1400。车主没上交强险,被罚10W主要是这个问题。
而且,事故鉴定的时候,结果是:无法确定有发生碰撞,也无法确定没有发生碰撞。
更糟糕的是,根据交通法,交通事故是要车主提供证据的,车主根本就没有提供。比如说他有没有撞人,有没有下车搀扶,证明和证人都没有,光靠一张嘴去说服法官?
所以,车主悲剧了完全是自找的,只要他买了交强险,就什么事情都没有。
关于法律上的问题,已经讲的比较清楚了。如果要翻盘,就要证明没有发生碰撞,所以不是交通事故,但是车主就只有一张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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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没有认定不是车主撞的,医院报告是外伤,摔伤可能性很小。
2、出了交通事故车主是必然要赔钱的,哪怕0责任
3、车主自己没有去找证据,还是法院帮他找了些开脱的证据,法院屁股其实是在车主这边
4、车主自己没交交强险,本来只要赔1400的事整成了赔10多万。
近十页的判决书,主要就是围绕定性的原因讲的,而车主避开这些方面,仅仅截取一小段判决书的行为就证伪了他自己所谓见义勇为的道德可能性,连喊冤都要扯谎的人会主动去见义勇为?实在值得怀疑,我倒是更相信老太太。而且老太太的伤情鉴定也倾向于是撞伤而不是摔伤。
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责任划分、金额计算,都没有任何问题。在这些上面纠缠,纯属自取其辱
真正的关键只在于定性。一旦认定是“交通事故”,那么被告就是败定了,而且是惨败
反过来,只要推翻这个定性,那么这个案件就变成普通侵权,不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于是被告就摆脱了“先天默认负全责”的局面,可以全身而退了
交通事故的案子,其实做被告是最轻松的。我代理被告上庭,通常就只说一句话:
凡是保险公司认可的,我们被告都认可;凡是保险公司不认可的,我们被告也不认可
然后就袖手旁观,请保险公司的律师同行上去肉搏了
在这个案子里,如果被告守点法律,买了交强险,那么这个案子里,绝大部分的赔偿都是保险公司买单。所以他就什么都不用干,只要和保险公司站在同一立场就OK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你开车从摔到的人旁边过去,也算交通事故?
车主的车就扣在交警队,撞上了肯定有痕迹。医院那边如果明确证明老太的伤是被撞的,那倒是可以算二个相反的证据,但医院敢出这个证明吗?
从照片上可以明显看出,停车地离老太倒地地点还有2-3米,而且车头已经别向隔离栏,明显不是退后形成的。
这件事的关键在于,如果车主买了交强险,对法院来说判得一点事都没有,反正是保险公司出钱。但正好车主没交强险,法院沿用老经验就出问题了。
下面还是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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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传的判决书第6页最后一段,你应该再仔细看一下。上面明确说明了,是被告的陈述。而你提出的事故现场图也是被告陈述后,交警部门根据陈述绘制,而不是现场勘测后绘制的。同时,这只是一种案情说明,法院并没有把这个作为证据,同时这个情况说明还是法院审判人员主动去交警部门调出的档案,这意味着,法院审判人员保护了没有提供证据的被告的权利。
在某些诉讼过程中,专业意见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这起案件,法院审判人员看起来还是很用心做功课了。不但主动采集了有利于被告的情况说明,同时也取得了有利于原告的专业意见。
至于你说的被告举证问题。事实上,被告就没有举证,你说的“被告提供的车辆报告,交通队的现场图,都不是证据吗?”车辆报告是交警部门为了处理事故委托鉴定部门的作出的,而所谓的交警部门的现场图,交警部门的根据被告陈述绘制,他们都是是法院调取的档案的附带品。
还有一个重点是交警部门在第0510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明确的:“当事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所以如果按照公平原则,如果法院直接采用了根据被告陈述绘制的现场图来进行裁判的话,也是根本性枉法的行为,同样,法院也不能根据原告陈述绘制的现场图来进行裁判。
有以上事实可见,被告事实上神马证据都没举,有利于被告的所有说明和鉴定都是法院审判人员帮他搞来的, 要是从我个人感觉上来说,法院的屁股是在被告这边的。
全责是谁一点关系没有,因为只要认定是交通事故,被告没买交强险就要赔钱了,40%责任赔了1400,如果责任是0,最多免掉这1400,但是交强险的那10万他是逃不了的。
不过这类事多了车上装个行车记录仪看来还是必要的。
事故不是原告说是事故就是事故了。原告要认为这是个事故,先要举证,原告有什么证据?
如果原告不要证据,随便拉个人就说是事故,那拉上你你怎么证明没撞上老太?
法院的屁股在哪里不是问题关键
被告买没买交强险也不是问题关键
问题关键是,就目前摆在桌面上的证据,是不是可以认定这是一个交通事故,如果是,被告赔钱,如果不是,被告全身而退。
就你现在看到的证据,被告提出的,原告提出的,法院替被告着想找出的,都算起来,你说这是不是一个交通事故?
我要到派出所开一个自己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尽管我知道自己没犯过事,派出所也没查到我有啥前科,但派出所的证明上写的就是:“经查,逐水而行该人就目前为止尚未发现犯罪记录。”我认为这是他们的固定格式,就算给个良民开证明,他们也绝不会在证明上写:“这个人没有犯罪记录。”
啰嗦这个例子,就是比照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我怀疑这就是他们没有查到任何碰撞痕迹时,开证明的固定措辞,换句话说,就算他们给一个刚从生产线上下来的新车做痕迹鉴定,出的报告也会是这样一句话。
我不知道我的怀疑是否正确,哪位内行看到了不妨冒泡说一句。
为啥法院会把这个事定性为事故?听上去您好像是内行,不妨捡核心关键的东西说一下,谢谢啊。
不管赔10万还是赔1400,都需要说明赔钱的合理性啊。
如果不是你的错,要立刻找一个现场证人,这比事后发帖管用。
我听同事讲过一件他朋友老中的事,发生在美国,时间不知道。他是一个方向的绿灯,排第三辆车,开出去了,没想到另一个方向,红灯的,开过来一辆车,把他撞了,是一对老美夫妇。刚撞的时候,他们下车,向他道歉,说刚才光顾着吵架,忘记对着红灯了。
等了一会儿,警察来了。作记录的时候,那两口子改口了,说他们才是绿灯,而那个老中是红灯。因为双方都没有证明,损失一家一半。白撞了。
美国这里处理上有个细节,警察录情况时是分别录的。一个警察记录你的话,另一个记录他的话,所以你陈述的时候并不知道对方在说什么,你还以为对方也在实事求是地陈述呢。这和中国不一样。中国一般是双方都围着同一个警察,你一句我一句。中国这么做,大概嗓门大会来事的比较占优。美国的做法不给双方口舌的机会,要闹上法庭闹去,熟悉法律程序的比较占优。上述老中的事情就是他和保险公司联系的时候,才知道对方已经改口,这时候已经没有任何证据了。到法院你还是没有证据,只有双方打口水架。
天津的这个事情我觉得有点奇怪。设想这么个场景。我站在路边,热闹地段,车速比较慢。当某辆车快开到我这儿的时候,我突然倒下,碰着保险杠或前车盖哪儿,撞出来一片瘀青。没有其他证人。这时,法院怎么判?反正无论如何这是交通事故,是不是我一定可以得到一笔钱?如果司机买了交强险,就由保险公司给,如果司机没买交强险,就由司机给?
另外还有一个介绍这种伤的帖子: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多了粉碎两个字,应该是指比转严重的。
上面两个帖子中,介绍发生原因的部分:
从这个介绍看,虽然不能肯定这种伤肯定是由车祸造成,但因车祸造成的几率很大。
据判决书中的描述,被告在事故发生当天接受警察询问时陈述:“被告当时好象被护栏绊了一下踉踉跄跄往前跑了两步摔在地上。”从上面的介绍看,这样的摔不大容易造成这样的伤。
并且在陈述中说他的停车位置距老太摔倒处1.2米,但交警根据他的标注画的图中是2.4米,到底是他目测错误还是标注错误?
被告的疑问相当大。
不管怎么说,这份判决书比彭宇案强多了。
一般来说,只要认定是交通事故,法院的判决都会倾向于受伤者,让受伤者的损失小一些或者说让贫困的伤者也能有钱医治,而开车人有交强险,个人损失也不会太大。这位被告不尊守国家规定未投交强险,算是他自己找的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