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所谓的《中韩渔业协定》应予废除 -- 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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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
第十六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自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救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三、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以下经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000年八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朝民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 权丙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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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细只会是更高层面的人 2 吾自清凌 字111 2011-12-19 20:22:58
🙂用词不当 林之洋 字0 2011-12-19 07:44:25
🙂不当在哪儿? ★kg90 字0 2011-12-19 08:39:34
🙂这协定提前一年书面通知就可以终止
🙂列宁说过,条约就是用来撕毁的。协定算什么。 1 一个地址 字10 2011-12-18 08:40:20
🙂你这个理由就很好嚒 3 lix 字276 2011-12-18 08:04:55
🙂协定在法律上有多大效力? 西合水 字86 2011-12-18 07:17:58
🙂如果时机成熟,以此为由还是可以要求重新谈判的 1 fighterbruno 字158 2011-12-18 06:00:57